論CISG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可預見要求
本文關鍵詞:論CISG損害賠償制度中的可預見要求
【摘要】:按照CISG規(guī)則,可預見作為損害賠償?shù)某闪⒁?可預見主體僅限于違約方。在預見性判斷上則采用主觀和客觀相結合的標準,實踐中通常具體化為實際認識和推定認識。實際認識以個案中的信息披露為依據(jù);推定認識則相對復雜,會受到違約方的商業(yè)經(jīng)驗、對受損害方的商業(yè)活動的了解、對貨物的了解和貿易慣例等因素的影響?深A見的對象包括損失類別和損失程度,而所有的預見一般應以締約時間為準,對締約后修改的合同或長期合同,則以修改時間或具體交易的訂立時間為準。
【作者單位】: 武漢大學WTO學院;
【關鍵詞】: CISG 損害賠償 可預見
【基金】:教育部社會科學基金青年項目《國際貨物買賣損害賠償制度實證研究》(編號:09YJC820086) “武漢大學'70后'學者學術發(fā)展計劃”支持
【分類號】:D996;D997.1
【正文快照】: 作為主張損害賠償?shù)那疤釛l件,無論在國內法還是國際法律文件中,可預見要求都得到了普遍接受和適用。[1]250-252CISG(《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74條明確規(guī)定,“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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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966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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