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菲律賓對南中國海爭端申請強制仲裁的國際法思考
發(fā)布時間:2017-10-02 08:39
本文關鍵詞:關于菲律賓對南中國海爭端申請強制仲裁的國際法思考
【摘要】:2013年1月22日,菲律賓向中國發(fā)出將“與中國就菲律賓在西菲律賓海的海洋管轄權引起的爭端”提交仲裁的書面通知及權利主張,啟動了菲律賓訴中國仲裁案。在菲律賓外交部,中國駐菲律賓大使馬克卿接收了菲律賓助理國務卿特瑞莎拉扎羅(TeresaLazaro)遞交給中國的外交照會。這份照會中包含了一份針對中、菲南中國海爭端的《通知與聲明》(Notification and Statement of Claim)。仲裁庭已經(jīng)開始進行相關程序,中、菲雙方目前可以就相關爭端向仲裁庭提交意見。 《通知與聲明》中請求仲裁庭給出如下裁決,主要包括: 1、中國的權利與菲律賓一樣,是由《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授予,包括其在領海、專屬經(jīng)濟區(qū)、大陸架的權利; 2、中國據(jù)以宣稱其在南中國海權利的九段線因為違反《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而無效; 3、要求中國履行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應盡的國內立法的義務; 4、要求中國停止在南中國海侵犯菲律賓相關海洋權利的活動。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本身對強制仲裁程序的適用作出了限制,如第279條及28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另外,中、菲雙方根據(jù)第298條宣稱了不接受《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對相關事項的強制法律程序的適用,這些事項包括:《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15,74,83條的有關劃界爭端條款的解釋及適用;《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中稱的歷史性海灣或歷史性權利;涉及軍事活動或法律執(zhí)行行為;涉及正由聯(lián)合國安全理事會執(zhí)行《聯(lián)合國憲章》所賦予的職務的爭端。根據(jù)本案菲律賓提供的相關證據(jù),仲裁庭裁決其擁有管轄權的可能性很大,但在實質內容上,,菲律賓的仲裁請求存在嚴重的法律邏輯漏洞,絕大部分仲裁請求將難以得到仲裁庭的認可。
【關鍵詞】:仲裁 公約 程序
【學位授予單位】:華南理工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3.5;D994
【目錄】:
- 摘要5-6
- Abstract6-9
- 第一章 緒論9-12
- 第一節(jié) 選題的依據(jù)與意義9-10
- 第二節(jié) 國內研究現(xiàn)狀10
- 第三節(jié) 研究方法與創(chuàng)新10-12
- 第二章 菲律賓申請仲裁案簡介12-15
- 第一節(jié) 案件背景12
- 第二節(jié) 本案與《公約》12-15
- 第三章 仲裁庭的管轄權探究15-24
- 第一節(jié) 《公約》第 279 條及 283 條第 1 款的規(guī)定15-16
- 第二節(jié) 《公約》第 281 條對管轄權的影響16-19
- 一、 仲裁庭第一案簡介16-17
- 二、 《宣言》的地位與作用17-19
- 第三節(jié) 《公約》第 298 條對管轄權的影響19-24
- 一、 《公約》第 298 條的具體分析19-22
- 二、 管轄權例外事項總結22-24
- 第四章 菲律賓的仲裁請求及其國際法分析24-40
- 第一節(jié) 整體分析24-26
- 第二節(jié) 主要仲裁請求的具體分析26-35
- 一、 第2 項“九段線與《公約》”26-29
- 二、 第4-7 項“大陸架權利”29-32
- 三、 第8-10 項“黃巖島及其附近海域的海洋權利”32-33
- 四、 第11 項“專屬經(jīng)濟區(qū)權利”33-35
- 第三節(jié) 對南沙群島菲占島礁的特別說明35-40
- 一、 《公約》體制下島嶼的作用35-36
- 二、 《公約》第 121 條及相關判例分析36-38
- 三、 菲占島礁對本案的影響38-40
- 第五章 仲裁庭裁決結果預測40-42
- 第一節(jié) 對管轄權的裁決40
- 第二節(jié) 對具體仲裁請求事項的裁決40-42
- 結論42-44
- 參考文獻44-46
- 攻讀碩士學位期間取得的研究成果46-47
- 致謝47-48
- 附件48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2條
1 李金明;美濟礁事件的前前后后[J];南洋問題研究;2000年01期
2 趙理海;關于南海諸島的若干法律問題[J];法制與社會發(fā)展;1995年04期
本文編號:95863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guojifa/9586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