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本地實施要求的合法性之爭——國際法與國內法實踐評析
發(fā)布時間:2017-09-26 10:11
本文關鍵詞:專利本地實施要求的合法性之爭——國際法與國內法實踐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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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專利的本地實施是為平衡專利持有人的專有權與其對公共利益的影響而設立的限制之一,《巴黎公約》和TRIPS協(xié)定均規(guī)定了締約國有要求專利持有人實施專利的權利,但未對實施的地點和方式作出規(guī)定。美國與巴西的爭端未解決專利本地實施要求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問題,印度索拉非尼藥品專利強制許可案論證了這一要求在國際法上的合法性。我國相關立法可借鑒他國經驗對實施或充分實施的界定標準作出規(guī)定。
【作者單位】: 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
【關鍵詞】: 專利本地實施 巴黎公約 TRIPS協(xié)定 美巴爭端 印度索拉非尼案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yè)務費專項資金武漢大學自主科研項目(人文社會科學)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70后”學者學術團隊建設計劃項目《中國知識產權戰(zhàn)略實施團隊》(批準號:120274178) 教育部重點基地自主科研項目《專利實施要求所涉國際法問題研究》
【分類號】:D923.42;D997.1
【正文快照】: 教育部重點基地自主科研項目《專利實施要求所涉國際法問題研究》。1《巴黎公約》第5條(A)(4)規(guī)定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四年屆滿以前,或自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年屆滿以前,以后屆滿的期間為準,不得以不實施或不充分實施為理由申請強制許可。參見《保護工業(yè)產權巴黎公約》1967年斯,
本文編號:92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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