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中緊急仲裁員程序的價值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06 22:47
本文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中緊急仲裁員程序的價值研究
【摘要】:在國際商事實踐中,仲裁已成為大多數當事人解決爭議的首要選擇。這很大程度上是因為仲裁在意思自治、效率、保密等方面更能滿足國際商事實踐的要求,仲裁在解決國際商事爭議上擁有許多得天獨厚的優(yōu)勢。然而,,仲裁在仲裁庭組成前的臨時救濟方面的表現卻令人失望。雖然在大多數法域內,仲裁庭有權依據當事人的申請發(fā)出以財產保全或證據保全為目的的臨時措施指令,但是仲裁庭的組成本身往往要耗費較長的時間,有些情況下可能長達數月。國際商事領域瞬息萬變,財產及證據的轉移或銷毀極為容易。在等待仲裁庭組成的過程中,當事人將面臨系爭財產被轉移或者重要證據滅失的風險。因此,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更傾向于向法院的訴前臨時保全程序尋求救濟。這就使得原本希望以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當事人不得不在仲裁庭組成前與一國法院打交道。為了彌補這個缺陷,幾大國際知名仲裁機構紛紛修改其仲裁規(guī)則,以“緊急仲裁員程序”為當事人提供仲裁庭組成前的臨時救濟。 實踐中,緊急仲裁員程序確實為國際商事爭議的當事人提供了仲裁庭組成前臨時救濟的又一途徑。然而,該程序作為一項新生事物,運作機制尚未成熟,在實際操作中必然會遇到各種問題。從目前的適用案例看來,緊急仲裁員程序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強制執(zhí)行問題。對于當事人來說,如果被申請人不愿履行緊急決定而緊急決定又不能得以強制執(zhí)行,那么該決定在很大程度上便形同一紙空文。在域外執(zhí)行方面,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需要尋求《紐約公約》的支持。遺憾的是,《紐約公約》并未明確規(guī)定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力問題。在域內執(zhí)行方面,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需要尋求一國仲裁法律框架的支持。但是,目前大多數國家尚未就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問題作出規(guī)定。新加坡仲裁法是個例外,當事人可以依據新加坡仲裁法的規(guī)定在新加坡申請強制執(zhí)行緊急決定。不過,即便緊急決定很難得以強制執(zhí)行,被申請人通常情況下還是會遵守該緊急決定。這是因為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很可能會對不遵循緊急仲裁員作出的決定的當事人作出不利的推定。 當前,我國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規(guī)則中尚無緊急仲裁員程序的規(guī)定。事實上,在我國法律框架下,作出臨時救濟決定的主體僅限于法院,這可能也是國內仲裁機構沒有引進緊急仲裁員程序的重要原因。其實在法律沒有作出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況下,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實踐的需求作出創(chuàng)新規(guī)定,推動仲裁業(yè)的發(fā)展,進而推動仲裁法的改革。
【關鍵詞】:緊急仲裁 執(zhí)行 價值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97.4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s6-9
- 導言9-14
- 第一章 緊急仲裁員程序的產生背景剖析14-20
- 第一節(jié) 緊急仲裁員程序的產生14-16
- 一、 仲裁庭組成前臨時救濟的必要性14-15
- 二、 緊急仲裁員程序的雛形15-16
- 第二節(jié) 緊急仲裁員程序的發(fā)展16-20
- 一、 緊急仲裁員規(guī)則的出臺16-18
- 二、 各國對緊急仲裁員程序的態(tài)度18-20
- 第二章 緊急仲裁員程序的特點和適用分析20-29
- 第一節(jié) 緊急仲裁員程序的特點20-26
- 一、 “約定排除”的適用方式20-22
- 二、 不待組庭即可采取臨時措施22
- 三、 極為緊湊的程序時間表22-24
- 四、 緊急仲裁員權力僅限于臨時措施24
- 五、 不支持單方原則的適用24-25
- 六、 不排除當事人司法救濟權利25-26
- 第二節(jié) 緊急仲裁員程序適用情況分析26-29
- 一、 不同仲裁機構緊急仲裁員程序的適用情況介紹26-27
- 二、 緊急仲裁員程序適用情況分析27-29
- 第三章 緊急仲裁員程序適用的注意事項29-38
- 第一節(jié) 緊急決定的法律特征29-32
- 一、 理論探討29-30
- 二、 法院對于緊急決定性質的認定30-32
- 第二節(jié) 程序正當性與緊急仲裁員權限32-34
- 一、 程序正當性32-33
- 二、 緊急仲裁員權限33-34
- 第三節(jié) 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34-38
- 一、 《紐約公約》能否適用于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34-36
- 二、 某些法域的立法調整為緊急決定的執(zhí)行提供依據36-37
- 三、 當事人的自覺履行為緊急決定免去執(zhí)行困難37-38
- 第四章 緊急仲裁員程序在中國的適用可能性分析38-41
- 第一節(jié) 中國法律框架下設立緊急仲裁員程序的可能性38-40
- 一、 我國民商事領域臨時救濟的立法現狀38-39
- 二、 在我國設立緊急仲裁員程序的可能性39-40
- 第二節(jié) 境外仲裁庭所作緊急決定在我國的執(zhí)行40-41
- 第五章 仲裁當事人如何應對緊急仲裁員程序41-47
- 第一節(jié) 申請臨時救濟時的程序選擇41-45
- 一、 緊急仲裁員程序與法院臨時救濟程序的比較41-43
- 二、 緊急仲裁員程序與快速仲裁程序的比較43-45
- 第二節(jié) 仲裁當事人選擇緊急仲裁員程序后的應對策略45-47
- 一、 有關申請人在適用緊急仲裁員程序方面的建議45-46
- 二、 有關被申請人在適用緊急仲裁員程序方面的建議46-47
- 結語47-48
- 參考文獻48-50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0-51
- 后記51-52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2條
1 張恒;;論美國仲裁協(xié)會國際仲裁規(guī)則中的緊急保全措施[J];北京仲裁;2008年03期
2 房沫;;仲裁庭組成前的臨時救濟措施——以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仲裁規(guī)則為視角[J];社會科學家;2013年06期
本文編號:8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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