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的“法律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7-06-03 1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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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法院作為聯(lián)合國主要司法機關,通過行使咨詢管轄權發(fā)表咨詢意見為解決國際法律爭端和促進國際法的發(fā)展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在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實踐中,相關國家出于對自身國家利益的考慮,經(jīng)常會提出各種異議以試圖阻止國際法院行使咨詢管轄權。其中以所請求咨詢問題并非“法律問題”而反對國際法院行使咨詢管轄權的主張最具代表性。國際法院對法律問題的界定十分簡單,其認為只要所提交咨詢問題涉及國際法上的問題,此問題即為法律問題。認定某一問題為法律問題,需要滿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和實質(zhì)要件。聯(lián)合國大會和安理會有權就任何法律問題請求國際法院發(fā)表咨詢意見,聯(lián)合國其他機關與各專門機構只能就其工作范圍內(nèi)的法律問題提出咨詢請求。申請機關通過適當合法程序提交給國際法院的咨詢問題只要具有法律性質(zhì)、提出了國際法上的問題、可以根據(jù)國際法的原則和規(guī)則給予答復,即可被認定為法律問題。申請機關提交給國際法院的咨詢問題往往包含事實問題、政治問題,但這并不影響問題的法律屬性。國際法院對于單純的事實問題拒絕發(fā)表咨詢意見。但如果事實問題具有法律性質(zhì),如違反了國際法義務或者提出了國際法上的問題,則此問題即為可由國際法院行使管轄權的法律問題。所提交咨詢問題即便包含政治因素,具有政治屬性,或者所提交的問題具有政治上的動機,存在相關政治背景,或者涉及相關政治糾紛,可能產(chǎn)生重大政治影響,只要此問題涉及國際法問題,需要運用各項國際法規(guī)則和原則加以評估,問題即為法律問題。在國際法院管轄中,法律問題與法律爭端具有不同的區(qū)分意義:法律問題是國際法院咨詢管轄的對象,而國家間的法律爭端應作為訴訟案件提交給國際法院。在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實踐中,國際法院在就請求咨詢法律問題予以認定時,應遵循司法適當性原則和法院知法原則。司法適當性原則是指國際法院對某些影響法院對法律問題認定的因素進行審查后,就這些因素是否影響問題的法律性質(zhì),從而是否應當就這些問題發(fā)表咨詢意見的標準問題。法院知法原則是指國際法院有權自行查明認定法律問題所需適用的法律,并有權對當事方的解釋予以認可或拒絕。國際法院對法律問題的認定采取了極為寬松的傾向。即將凡涉及國際法的問題都認定為法律問題。國際法院寬松傾向的形成主要受《國際法院規(guī)約》任意性規(guī)定、國際法價值定位、國際法院性質(zhì)等因素的影響。在將來,合作原則將全面指導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實踐。司法適當性原則在國際法院認定法律問題時也會得到更多的適用。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對于中國來說,機遇與挑戰(zhàn)并存。在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實踐中逐步發(fā)展起來的法律問題認定要件和法律問題認定的基本原則對中國應對國際法院咨詢管轄挑戰(zhàn)以及中國主動利用咨詢管轄解決法律爭端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關鍵詞】:國際法院 咨詢管轄 法律問題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4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9
- 一、引言9-10
- 二、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法律問題的認定要件10-17
- (一) 形式要件10-11
- (二) 實質(zhì)要件11-17
- 三、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認定法律問題的主要爭議17-29
- (一) 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的法律問題與事實問題、政治問題17-23
- 1. 法律問題抑或事實問題?17-20
- 2. 法律問題抑或政治問題?20-23
- (二) 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的法律問題與法律爭端23-29
- 1. 國際法院管轄中法律問題與法律爭端的區(qū)別23-25
- 2. 涉及當事方爭端咨詢管轄的行使前提:“東部卡雷利亞原則”及其突破25-26
- 3. 涉及當事方爭端咨詢管轄的特別程序:通知階段的當事方溝通確認26-27
- 4. 涉及當事方爭端咨詢管轄中的第三方參與27-29
- 四、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認定法律問題的基本原則29-39
- (一) 司法適當性原則的適用30-37
- 1. 法律問題的具體性30-31
- 2. 法律問題措辭的清晰性31-33
- 3. 當事方同意33-34
- 4. 重大政治影響34-37
- (二) 法院知法原則的適用37-39
- 1. 查明解釋認定法律問題應適用的法律37-38
- 2. 查明解釋所提交咨詢問題中的真正法律問題38-39
- 五、總結與展望: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認定法律問題的基本傾向39-47
- (一) 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認定法律問題的傾向及影響因素39-44
- 1. 《規(guī)約》的任意性規(guī)定39
- 2. 國際法的價值定位39-40
- 3. 國際法院性質(zhì)40-44
- (二) 對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認定法律問題傾向的展望44-47
- 1. 合作原則全面指導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實踐44-45
- 2. 司法適當性原則更多的適用于國際法院咨詢管轄實踐45-47
- 六、余論:對中國的啟示47-51
- 參考文獻51-55
- 后記55-57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5條
1 曾令良;國際法院的咨詢管轄與現(xiàn)代國際法的發(fā)展[J];法學評論;1998年01期
2 趙麗霞;褚清清;;論國際法院咨詢管轄與行政法庭司法職能之關系[J];學術交流;2012年11期
3 劉亮;;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法律問題”的界定[J];研究生法學;2008年06期
4 陳濱生;國際法院作用探討[J];現(xiàn)代法學;2001年03期
5 ;[J];;年期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張煒斌;論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的“法律問題”[D];南京大學;2013年
本文關鍵詞:論國際法院咨詢管轄中的“法律問題”,,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19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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