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國際刑事法院的補充性管轄權
發(fā)布時間:2025-04-15 00:52
1998年在羅馬舉行了國際刑事法院外交全權代表會議,該會議通過了《國際刑事法院規(guī)約》,又稱《羅馬規(guī)約》。國際刑事法院的成立反映了國際社會要求懲治嚴重國際犯罪的強烈愿望。然而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問題一直是各國爭論的一個重要議題。最終,國際刑事法院確立了補充性管轄權的原則!读_馬規(guī)約》序言確立了管轄權的補充性:“本法院為常設機構,有權就本規(guī)約所提到的、受到國際關注的最嚴重犯罪對個人行使管轄權,并對國家刑事管轄權起補充作用! 補充性管轄權強調將國家的司法管轄擺在優(yōu)先的位置,認為國家的司法管轄是國家主權的一種象征,補充性管轄權必須尊重一國的主權。補充性管轄權的確立體現(xiàn)著其與國家主權之間的利益的協(xié)調與平衡,被認為是“國際刑事法院存在的基石”。補充性管轄權的適用必須在國內法院不能夠或不愿意進行相關的起訴、審判時才可以對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和特定的國際犯罪進行管轄。 盡管規(guī)約序言就確立了補充性管轄權的原則,但是縱觀《羅馬規(guī)約》全文仍然可以發(fā)現(xiàn)許多與補充性管轄權不相符之條款。這不僅不能正確反映國際刑事法院確立的管轄權原則,而且也不利于維護國家主權。本文也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效果,對相應的條文...
【文章頁數(shù)】:6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導言
第一章 補充性管轄權概述
第一節(jié) 補充性管轄權的概念
一、補充性管轄權的界定
二、正確理解補充性管轄權原則
三、補充性管轄權確立的背景和意義
第二節(jié) 補充性管轄權與國家主權的統(tǒng)一
一、補充性管轄權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前提
二、國家應當履行首要的管轄義務
三、補充性管轄權對國家管轄權之“補充”
第二章 補充性管轄權的適用條件
一、國家同意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
二、國家不愿意或不能夠行使管轄權
三、國內法院已宣告無罪或已作有罪判決
四、案件足夠嚴重
第三章 補充性管轄權適用的范圍
一、滅絕種族罪
二、危害人類罪
三、戰(zhàn)爭罪
四、侵略罪
第四章 補充性管轄權的啟動
一、締約國提交情勢
二、安理會提交情勢
三、檢察官主動調查
第五章 對管轄權的“補充性”之反思與我國的應對
第一節(jié) 對非締約國創(chuàng)設義務
一、羅馬規(guī)約為非締約國設定義務之表現(xiàn)
二、對非締約國所設定的義務之修正
第二節(jié) 檢察官的自行調查權
一、《羅馬規(guī)約》對檢察官的規(guī)定
二、對檢察官制度的完善
第三節(jié) 我國應對《羅馬規(guī)約》的思考
一、我國加入《羅馬規(guī)約》的顧慮
二、我國應采取的對策和立場
結語
參考文獻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和研究成果
后記
本文編號:4039816
【文章頁數(shù)】:64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導言
第一章 補充性管轄權概述
第一節(jié) 補充性管轄權的概念
一、補充性管轄權的界定
二、正確理解補充性管轄權原則
三、補充性管轄權確立的背景和意義
第二節(jié) 補充性管轄權與國家主權的統(tǒng)一
一、補充性管轄權以尊重國家主權為前提
二、國家應當履行首要的管轄義務
三、補充性管轄權對國家管轄權之“補充”
第二章 補充性管轄權的適用條件
一、國家同意了國際刑事法院管轄權
二、國家不愿意或不能夠行使管轄權
三、國內法院已宣告無罪或已作有罪判決
四、案件足夠嚴重
第三章 補充性管轄權適用的范圍
一、滅絕種族罪
二、危害人類罪
三、戰(zhàn)爭罪
四、侵略罪
第四章 補充性管轄權的啟動
一、締約國提交情勢
二、安理會提交情勢
三、檢察官主動調查
第五章 對管轄權的“補充性”之反思與我國的應對
第一節(jié) 對非締約國創(chuàng)設義務
一、羅馬規(guī)約為非締約國設定義務之表現(xiàn)
二、對非締約國所設定的義務之修正
第二節(jié) 檢察官的自行調查權
一、《羅馬規(guī)約》對檢察官的規(guī)定
二、對檢察官制度的完善
第三節(jié) 我國應對《羅馬規(guī)約》的思考
一、我國加入《羅馬規(guī)約》的顧慮
二、我國應采取的對策和立場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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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和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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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3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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