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發(fā)展趨勢
發(fā)布時間:2023-05-17 20:13
傳統(tǒng)的遺囑沖突規(guī)范中僅有某一種客觀連結點指引遺囑準據(jù)法的選擇,遺囑法律關系整體受某一法律的支配,導致法律選擇的機械性。目前,世界各國一般都采用多種方法選擇涉外遺囑的準據(jù)法,并通過變革連結點的方式軟化遺囑沖突規(guī)范,表現(xiàn)為:分割遺囑法律關系,分別規(guī)定法律選擇規(guī)則;采用慣常居所地為屬人法的連結點;引入意思自治原則,允許并限制遺囑人選擇準據(jù)法;賦予法官選擇具有更密切聯(lián)系法律的自由裁量權,對不當法律選擇予以矯正。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由"簡單"變得"復雜"、由"僵硬"變得"靈活"。
【文章頁數(shù)】:9 頁
【文章目錄】:
引 言
一、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多樣化
(一)多種法律選擇方法并存
(二)由“簡單”向“復雜”發(fā)展
二、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彈性化
三、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趨同化
(一)趨同化的背景
1.1889年《蒙得維的亞條約》。
2.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3.1934年《北歐國家繼承和遺產(chǎn)管理公約》。
4.1961年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
5.1969年《比盧荷公約》。
6.1988年海牙《死者遺產(chǎn)繼承法律適用公約》。
7.2012年《歐盟繼承條例》。
(二)趨同化的表現(xiàn)
結 語
本文編號:3817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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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多樣化
(一)多種法律選擇方法并存
(二)由“簡單”向“復雜”發(fā)展
二、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彈性化
三、涉外遺囑法律選擇方法之趨同化
(一)趨同化的背景
1.1889年《蒙得維的亞條約》。
2.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3.1934年《北歐國家繼承和遺產(chǎn)管理公約》。
4.1961年海牙《遺囑處分方式法律沖突公約》。
5.1969年《比盧荷公約》。
6.1988年海牙《死者遺產(chǎn)繼承法律適用公約》。
7.2012年《歐盟繼承條例》。
(二)趨同化的表現(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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