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武器對國際人道法的新挑戰(zhàn)
發(fā)布時間:2022-09-18 17:52
人工智能武器在國際法上仍然屬于新生事物,"智能"或者"自主性"是其區(qū)別于傳統(tǒng)武器的本質屬性,從這個意義上,任何一種在"關鍵功能"上具備自主性的武器系統(tǒng),也就是說能夠在沒有人類參與的情況下選擇和攻擊目標的武器或者武器系統(tǒng)都可以被稱為人工智能武器。從國際人道法的角度來看,人工智能武器主要帶來了兩個方面的挑戰(zhàn):一是武器系統(tǒng)選擇和攻擊目標能否尊重國際人道法規(guī)則?二是如果武器系統(tǒng)的使用明顯違反國際人道法,能否歸責于個人或國家,并追究他們的責任?為了確保國際人道法得到遵守,各國一方面應當建立對新武器的國內法律審查機制,另一方面應當推動起草和制定有關人工智能武器的國際條約。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武器的概念和特征
三、當前人工智能武器的主要類型及其未來發(fā)展趨勢
(一) 反火箭、火炮、迫擊炮系統(tǒng) (Counter-Rocket, Artillery, Mortar, C-RAM)
(二) 車輛“主動防御”武器 (vehicle active-protection weapons)
(三) 巡飛彈 (loitering munitions)
(四) “一勞永逸”型魚雷 (fire and forget torpedoes)
(五) 反人員“哨兵”武器 (anti-personnel sentry weapon)
四、人工智能武器能否遵守有關交戰(zhàn)行為的國際人道法規(guī)范
五、人工智能武器可能成為追究違法責任的障礙
六、人工智能武器的研發(fā)應當受到國際人道法的限制
(一) 建立和完善新武器的國內法律審查機制
(二) 在《常規(guī)武器公約》項下起草有關人工智能武器的新議定書
七、結論
本文編號:3680141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引言
二、人工智能武器的概念和特征
三、當前人工智能武器的主要類型及其未來發(fā)展趨勢
(一) 反火箭、火炮、迫擊炮系統(tǒng) (Counter-Rocket, Artillery, Mortar, C-RAM)
(二) 車輛“主動防御”武器 (vehicle active-protection weapons)
(三) 巡飛彈 (loitering munitions)
(四) “一勞永逸”型魚雷 (fire and forget torpedoes)
(五) 反人員“哨兵”武器 (anti-personnel sentry weapon)
四、人工智能武器能否遵守有關交戰(zhàn)行為的國際人道法規(guī)范
五、人工智能武器可能成為追究違法責任的障礙
六、人工智能武器的研發(fā)應當受到國際人道法的限制
(一) 建立和完善新武器的國內法律審查機制
(二) 在《常規(guī)武器公約》項下起草有關人工智能武器的新議定書
七、結論
本文編號:368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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