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法草案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影響及應對
發(fā)布時間:2021-09-06 23:41
本文首先通過對《草案》中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相關的各項制度變化進行分析,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各方面的影響進行逐一探討,得出合理的結論;然后對前述分析中呈現出的問題進行重點研究,最后提出相應的對策。其目的在于對《草案》在運輸法領域的新變化以及其對其他海事制度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及時的追蹤和關注,以使各項制度相互協(xié)調,在和諧中求發(fā)展。 關于《草案》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影響,筆者得出以下簡單結論: 1.《草案》所調整的B類主體在通過班輪完成運輸時,不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在通過航次租船完成運輸時,可以“承租人”的身份,就實質上屬于船貨雙方之間的債權,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在通過艙位租賃(不包括班輪間的互租)完成運輸時,也可以航次承租人的身份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港口經營人不能享受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2.《草案》在運輸主體的歸責原則、免責事項、對船舶適航義務等方面的變化對海事賠償責任限額可能產生較大影響; “航海過失免責”的廢除會造成共同海損分攤的數量范圍大大縮; “航海過失免責”的廢除將會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尤其是對不同國家間基金的協(xié)調問題帶來新的沖...
【文章來源】:大連海事大學遼寧省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6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草案》涉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因素
1.1 《草案》的產生背景簡述
1.2 《草案》對運輸領域的發(fā)展及評述
1.2.1 調整主體
1.2.2 責任期間
1.2.3 承運人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1.2.4 “航海過失免責”的廢除
1.2.5 承運人的責任形式
1.2.6 訴權
第2章 對現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影響
2.1 現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概述
2.2 《草案》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影響
2.2.1 責任主體
2.2.2 適用的債權范圍
2.2.3 責任限額
2.2.4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2.2.5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
2.2.6 影響分析小結
第3章 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影響的應對
3.1 B類主體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
3.1.1 對船舶承租人的范圍界定
3.1.2 船舶承租人享有海事賠償責任的債權
3.1.3 航次租船的新形式—船舶艙位租賃
3.1.4 艙位承租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3.1.5 分析結論
3.2 港口經營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
第4章 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管轄影響的應對
4.1 現有的解決方式
4.1.1 “不方便法院原則”概況
4.1.2 “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
4.1.3 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評價
4.2 解決方案
4.2.1 解決問題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4.2.2 具體解決辦法
4.2.3 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結論
參考文獻
攻讀學位期間公開發(fā)表論文
致謝
研究生履歷
本文編號:338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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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頁數】:68 頁
【學位級別】: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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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1章 《草案》涉及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因素
1.1 《草案》的產生背景簡述
1.2 《草案》對運輸領域的發(fā)展及評述
1.2.1 調整主體
1.2.2 責任期間
1.2.3 承運人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
1.2.4 “航海過失免責”的廢除
1.2.5 承運人的責任形式
1.2.6 訴權
第2章 對現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影響
2.1 現行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概述
2.2 《草案》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影響
2.2.1 責任主體
2.2.2 適用的債權范圍
2.2.3 責任限額
2.2.4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條件
2.2.5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程序
2.2.6 影響分析小結
第3章 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影響的應對
3.1 B類主體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
3.1.1 對船舶承租人的范圍界定
3.1.2 船舶承租人享有海事賠償責任的債權
3.1.3 航次租船的新形式—船舶艙位租賃
3.1.4 艙位承租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額
3.1.5 分析結論
3.2 港口經營人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問題
第4章 對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管轄影響的應對
4.1 現有的解決方式
4.1.1 “不方便法院原則”概況
4.1.2 “不方便法院原則”的適用
4.1.3 對“不方便法院原則”的評價
4.2 解決方案
4.2.1 解決問題所應遵循的一般原則
4.2.2 具體解決辦法
4.2.3 方案的可行性分析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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