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代理關系準據(jù)法的確定
發(fā)布時間:2021-01-10 17:47
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對代理類型、連結對象與連結點的界定均不清晰,需從學理上予以重述。第1款中的"代理"不能徑直依民法來解釋,宜從功能識別與目的識別的原理出發(fā),將法定代理與機關代理排除在外,而僅指涉意定代理。代理實體法的學說與體系構造影響著沖突規(guī)則的設置。無論是從實體法還是沖突法的立場出發(fā),我國都應采納德國的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而非混合繼受英國法與海牙《代理法律適用公約》。繼受該德國學說時,需明確代理內部基礎關系與外部法律行為均可在第16條之外找到對應的沖突規(guī)則,第16條的連結對象只為意定代理權。第16條第1款前段的"代理"應進一步限縮解釋為意定代理權,第1款但書未來宜完全刪除。在依第16條規(guī)定的主、客觀連結點確定意定代理權的準據(jù)法時,應依實體類型作精細化的利益衡量,從而具體化連結點的運用。
【文章來源】:法學研究.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21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適用的代理類型
(一)不能徑直依本國民法解釋“代理”
(二)不依照本國民法又如何解釋“代理”
1.功能識別
2.目的識別
(1)法定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2)機關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三)小結:第16條只適用于意定代理
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連結對象的界定
(一)德國國際私法對代理關系的界分
1.德國代理實體法對沖突法的影響: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
2.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的進一步證成
3.我國借鑒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的障礙:第16條第1款但書
(二)《代理法律適用公約》對代理關系的界分
1.《代理法律適用公約》第二章制定的實體法背景及存在的問題
2.第16條第1款但書應當規(guī)定基礎關系的沖突規(guī)則嗎
(三)英國代理沖突法對代理關系的界分
1.代理權非獨立連結的實體法根源及存在的問題
2.第16條第1款但書可以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沖突規(guī)則嗎
(四)小結:第16條的連結對象及適用范圍
四、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連結點的運用
(一)客觀連結點的運用
1.“代理行為地”的運用難題
2.意定代理沖突法中的利益分析
3.類型化與“代理行為地”運用難題的破解
(1)“代理行為地”的推定規(guī)則
(2)“代理行為地”的擬制規(guī)則
(3)約定與實際“代理行為地”不一致時的選擇規(guī)則
(4)“代理行為地”的補漏規(guī)則
(二)主觀連結點的運用
1.“協(xié)議選擇”的文義解釋
2.“協(xié)議選擇”的擴張解釋
(1)被代理人單方選擇意定代理權的準據(jù)法
(2)不宜由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雙方確定意定代理權的準據(jù)法
五、反思與總結
第一,利益評價與沖突規(guī)則的解釋問題。
第二,國際私法的繼受問題。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國際私法與民法典的分與合[J]. 宋曉. 法學研究. 2017(01)
[2]利益法學與國際私法的危機和革命——德國國際私法一代宗師格爾哈特·克格爾教授的生平與學說[J]. 杜濤. 環(huán)球法律評論. 2007(06)
[3]克格爾和他的國際私法“利益論”[J]. 鄒國勇. 比較法研究. 2004(05)
本文編號:2969140
【文章來源】:法學研究. 2020,42(06)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21 頁
【文章目錄】:
一、問題的提出
二、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適用的代理類型
(一)不能徑直依本國民法解釋“代理”
(二)不依照本國民法又如何解釋“代理”
1.功能識別
2.目的識別
(1)法定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2)機關代理中的利益分析
(三)小結:第16條只適用于意定代理
三、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連結對象的界定
(一)德國國際私法對代理關系的界分
1.德國代理實體法對沖突法的影響: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
2.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的進一步證成
3.我國借鑒意定代理權獨立連結理論的障礙:第16條第1款但書
(二)《代理法律適用公約》對代理關系的界分
1.《代理法律適用公約》第二章制定的實體法背景及存在的問題
2.第16條第1款但書應當規(guī)定基礎關系的沖突規(guī)則嗎
(三)英國代理沖突法對代理關系的界分
1.代理權非獨立連結的實體法根源及存在的問題
2.第16條第1款但書可以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沖突規(guī)則嗎
(四)小結:第16條的連結對象及適用范圍
四、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16條連結點的運用
(一)客觀連結點的運用
1.“代理行為地”的運用難題
2.意定代理沖突法中的利益分析
3.類型化與“代理行為地”運用難題的破解
(1)“代理行為地”的推定規(guī)則
(2)“代理行為地”的擬制規(guī)則
(3)約定與實際“代理行為地”不一致時的選擇規(guī)則
(4)“代理行為地”的補漏規(guī)則
(二)主觀連結點的運用
1.“協(xié)議選擇”的文義解釋
2.“協(xié)議選擇”的擴張解釋
(1)被代理人單方選擇意定代理權的準據(jù)法
(2)不宜由被代理人與第三人雙方確定意定代理權的準據(jù)法
五、反思與總結
第一,利益評價與沖突規(guī)則的解釋問題。
第二,國際私法的繼受問題。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國際私法與民法典的分與合[J]. 宋曉. 法學研究. 2017(01)
[2]利益法學與國際私法的危機和革命——德國國際私法一代宗師格爾哈特·克格爾教授的生平與學說[J]. 杜濤. 環(huán)球法律評論. 2007(06)
[3]克格爾和他的國際私法“利益論”[J]. 鄒國勇. 比較法研究. 2004(05)
本文編號:2969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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