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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確定

發(fā)布時間:2017-04-08 16:12

  本文關(guān)鍵詞:論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確定,,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在2010年8月28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中,慣常居所原則成為我國屬人法的首要連接點,似乎解決了我國二十年來學術(shù)界對于屬人法連接點的選擇問題。但事實上問題并沒有完全解決,關(guān)于慣常居所地如何定義在該法中并未界定,司法實踐中如何確定當事人的慣常居所地就成了法院面臨的難題。2013年1月7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規(guī)定了經(jīng)常居所地的確定,一方面要以某地為生活中心,但是就醫(yī)、勞務派遣、公務等情形除外;另一方面要滿足一年以上的居住時間。從司法解釋的內(nèi)容上看,最高院是將成年人與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不做區(qū)分,一概而論。從學術(shù)界來看,近二十年來對于屬人法討論的焦點也集中在是否應該選擇慣常居所地作為我國屬人法的首要連接點,對如何確定慣常居所地鮮有提及,而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問題則一直被忽視,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學術(shù)上。然而,在國際語境下,情形有所不同,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問題早就被單獨討論。1980年通過的海牙《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的公約》將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作為公約的首要連接點,隨后,1996年海牙《關(guān)于父母責任和保護兒童措施的管轄權(quán)、法律適用、承認、執(zhí)行和合作公約》,以及歐盟2003年通過的《歐盟理事會2003年11月27日關(guān)于婚姻和父母責任事項的管轄權(quán)和判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并廢除第1347/2000號(歐共體)條例的第2201/2003號(歐共體)條例》都突出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地位。雖然未成年人慣常居所的地位十分重要,但是最初創(chuàng)立慣常居所地這一概念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已經(jīng)表明,慣常居所地是事實概念,應當交由各國國內(nèi)法對其概念加以界定。在缺乏指導的情況下,如何適當?shù)拇_定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成為擺在各國法院面前的難題。在這種國際環(huán)境下,對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研究,是我國國際私法學界的當務之急。既然慣常居所地沒有一個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概念,而且至今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在我國沒有獨立地位,因此明確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就成為界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的首要前提。一方面在現(xiàn)實和法律上,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具有獨立的必要和意義;另一方面基于未成年入主客觀因素上的特殊性,不能將確定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方法生搬硬套在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上,因而要將其單獨討論。其次,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是一個普遍問題,但凡與自然人有關(guān)的領(lǐng)域都可能涉及,譬如自然人的權(quán)利能力、繼承、收養(yǎng)、監(jiān)護等。在這些領(lǐng)域當中,誘拐和監(jiān)護與未成年人的關(guān)系最為密切,現(xiàn)實生活中遇到的爭議也最為常見。再加上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對于這兩類問題的解決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從這兩方面的案例入手,是提取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有效途徑。雖然我國法院處理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司法實踐并不豐富,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鑒英美、歐盟等國法院的司法實踐,對總結(jié)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一般原則和方法將會大有裨益。最后,回到我國語境下,考慮到我國司法資源有限,為了確保司法上的可操作性,立法和司法上可以對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確定予以一定指導。一方面保證法官適當?shù)淖杂刹昧繖?quán)對案情加以逐一分析,另一方面在某些地方加以量化,便于實踐操作。與此同時,對有特殊情形的個案加以關(guān)注,避免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模式化,將一般原則和方法當作公式進行套用?v觀各國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慣常居所地的考察免不了對當事人的主客觀因素的考量,但是未成年人在主觀上難以捉摸甚至無從判斷,客觀上又不具備獨立的條件,因此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確定必然是一個綜合考量的結(jié)果,包括未成年人父母的居住意愿,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家庭環(huán)境以及他們的定居意圖,而非適用一個單一、僵化的標準。
【關(guān)鍵詞】:未成年人 慣常居所地 法律適用法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97
【目錄】:
  • 摘要3-5
  • Abstract5-10
  • 一、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問題的提出10-17
  • (一) 慣常居所原則的興起10-11
  • (二) 我國對慣常居所地的立法及研究現(xiàn)狀11-15
  • 1. 我國屬人法連接點立法上的轉(zhuǎn)變11-12
  • 2. 對于慣常居所原則一般性問題的討論12-15
  • (三) 我國缺乏對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研究15-17
  • 二、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獨立地位17-22
  • (一) 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具有獨立性17-18
  • 1. 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獨立的現(xiàn)實依據(jù)17
  • 2. 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獨立的法律依據(jù)17-18
  • (二) 確定慣常居所地的一般方法不能適用于未成年人18-19
  • 1. 未成年人的主觀方面難以捉摸18-19
  • 2. 未成年人不具有改變客觀居住事實的能力19
  • (三) 涉及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領(lǐng)域19-22
  • 1. 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涉及領(lǐng)域的一般探討19-20
  • 2. 與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密切相關(guān)的領(lǐng)域20-22
  • 三、國際誘拐案件中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認定22-35
  • (一) 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在國際誘拐案件中的地位22-23
  • (二) 英美法系國家的實踐23-27
  • 1. In re Bates案——共同參考父母定居意圖與兒童對環(huán)境的適應程度24
  • 2. Friedrich案——以兒童對環(huán)境的適應程度為依據(jù)24-25
  • 3. Feder v.Evans-Feder案——以父母的共同居住意圖為標準25-27
  • (三) 大陸法系國家的實踐27-29
  • (四) 兩大法系國家在確定兒童慣常居所地問題上的比較29-33
  • 1. 兩大法系法院在確定兒童慣常居所地時的不同點29-32
  • 2. 兩大法系法院在確定兒童慣常居所地時的相同點32-33
  • (五) 我國加入《兒童誘拐公約》的必要性33-35
  • 1. 加入《兒童誘拐公約》的現(xiàn)實必要性33-34
  • 2. 加入《兒童誘拐公約》是法制統(tǒng)一的必要34-35
  • 四、跨國監(jiān)護案件中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認定35-41
  • (一) 未成年人的慣常居所地在跨國監(jiān)護案件中的地位35-36
  • (二) 與國際誘拐有關(guān)的監(jiān)護案件36-38
  • 1. 我國審理的跨國監(jiān)護案件36-37
  • 2. 外國法院審理的有關(guān)我國的跨國監(jiān)護案件37-38
  • (三) 由于父母不適宜撫養(yǎng)未成年人引起的跨國監(jiān)護案件38-39
  • (四) 跨國監(jiān)護案件中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共同點39-41
  • 1. 保護未成年人利益為導向39-40
  • 2.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40
  • 3. 綜合考量各方面因素40-41
  • 五、對我國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總結(jié)和建議41-46
  • (一) 賦予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以獨立地位41
  • (二) 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的普遍原則和方法41-43
  • 1. 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quán)41-42
  • 2. 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具體化42
  • 3. 考量未成年人意愿及對環(huán)境的適應性42-43
  • 4. 適當顧及父母的共同居住意愿43
  • (三) 特殊情形下確定未成年人慣常居所應當考慮的因素43-44
  • 1. 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發(fā)生改變的要素43-44
  • 2. 誘拐案件中對父母共同意愿的特別注重44
  • (四) 對我國的啟示和建議44-46
  • 1. 將未成年人慣常居所地獨立化44
  • 2. 關(guān)注未成年人的當前利益44-45
  • 3. 避免居住期間的僵化45-46
  • 參考文獻46-50
  • 致謝50-52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7條

1 肖永平;國際私法中的屬人法及其發(fā)展趨勢[J];法學雜志;1994年03期

2 杜煥芳;加拿大處理兒童誘拐案件的若干實踐——以海牙誘拐公約為中心的考察[J];青少年犯罪問題;2005年01期

3 劉仁山;;現(xiàn)時利益重心地是慣常居所地法原則的價值導向[J];法學研究;2013年03期

4 李永軍;王偉偉;;民法上的住所制度考[J];政法論壇;2009年06期

5 郭玉軍;;涉外民事關(guān)系法律適用法中的婚姻家庭法律選擇規(guī)則[J];政法論壇;2011年03期

6 吳用;;歐盟國際兒童民事誘拐新機制研究[J];中國青年研究;2011年12期

7 杜煥芳;;強制交還國際誘拐兒童的司法裁量——以海牙公約第12條第2款為分析對象[J];政法論壇;2014年03期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林漓;國際兒童誘拐公約實施機制研究[D];湖南師范大學;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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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9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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