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公司訴比利時王國投資爭端案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6-12 05:40
【摘要】:目前在中國企業(yè)參與海外投資陣勢迅猛的情形下,如何防御海外投資風險以及全面、深入、切實地保護中國海外投資利益顯得尤為重要。平安公司訴比利時王國投資爭端案在ICSID仲裁機制下以平安公司敗訴而終,該裁決結果令平安公司在比利時遭受損害的投資利益并未得到補償,但該案折射出的理論與實務問題發(fā)人深思。筆者將以ICSID管轄權與間接征收的認定為理論基點來分析該案在程序與實體方面的爭論焦點,并從我國企業(yè)與政府兩個視角對保護我國海外投資提出了具體的對策,最后針對ICSID管轄權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建議。本文除引言與結語外,共分為四章。第一章主要闡述了平安公司訴比利時王國投資爭端案的案情。首先概述該案的案件背景與案件進展,其次簡述該案爭端的主要問題,歸納出該案的兩個爭議焦點。第二章主要解讀了平安公司訴比利時王國投資爭端案第一個爭議焦點——ICSID是否享有管轄權。筆者從ICSID仲裁機制與中—比BIT兩個角度出發(fā),分別根據ICSID管轄權判定的三個要件與中—比BIT中管轄權條款的約定具體分析該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并最終得出ICSID對本案享有管轄權的結論。第三章主要剖析了平安公司訴比利時王國投資爭端案第二個爭議焦點——比利時王國的干預行為是否構成間接征收。筆者從間接征收的認定以及中—比BIT兩個角度出發(fā),分別依據間接征收的一般與輔助認定方法和中—比BIT中間接征收條款的約定具體分析該案的第二個爭議焦點,并最終得出比利時王國的干預行為具有間接征收性質的結論。第四章主要研究了平安公司訴比利時王國投資爭端案的啟示。筆者通過探究平安公司在ICSID仲裁中敗訴的原因以及比利時王國反駁其干預措施是間接征收的借口,從中國政府與中國企業(yè)兩個角度出發(fā),提出了我國應對海外投資爭端的建議,并針對現有ICSID管轄權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改革ICSID管轄權制度的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貴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6.4
本文編號:2709080
【學位授予單位】:貴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8
【分類號】:D996.4
【參考文獻】
相關博士學位論文 前1條
1 朱興龍;中國對外直接投資的風險及其防范制度研究[D];武漢大學;2016年
相關碩士學位論文 前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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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709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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