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角色的轉換和對私權本位的強調,為國家豁免理論和實踐從絕對豁免原則轉向限制豁免原則奠定了政治基礎。從20世紀70年代開始,一些國家陸續(xù)制定了專門的國家豁免法,使得限制豁免原則具有了其賴以存在的法律基礎。還有一些國家雖未制定國家豁免法,但其卻將限制豁免原則踐行到司法實踐當中。在此背景之下,主權國家及其政府部門或機構在外國法院頻頻被訴。在國家豁免訴訟過程中,由于被告的特殊的國家豁免主體的身份,使得在一些程序問題的處理上呈現(xiàn)出與其他民事訴訟不同的特征。本文對國家豁免立法、條約和司法實踐中的有關程序問題的規(guī)則和實踐進行了細致的研究,并對這些特殊程序規(guī)則和實踐的正當性進行反思和審視,力圖對中國應對被訴和未來國家豁免立法提出一些對策和參考意見。 全文從引言到結論共八個部分,主要內容如下: 在引言部分,主要介紹了本文寫作的背景和意義,并對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進行了說明。無論是國家豁免法和條約,還是國家豁免訴訟實踐,在某些程序問題上出現(xiàn)了一些特殊規(guī)則或做法,而目前國內外對這些程序問題的研究尚不系統(tǒng)不全面。這些程序規(guī)則或實踐對國家豁免的意義重大,直接影響到外國國家的管轄豁免之抗辯能否實現(xiàn)。 第一章集中探討了國家豁免訴訟的特殊性,并指出某些程序問題具有不同于其他訴訟的特殊性。國家豁免問題的法律問題和外交問題的雙重特性,在理論上決定了涉及國家豁免問題的訴訟的政治風險和復雜程度遠遠高于其他訴訟。現(xiàn)有的國家豁免方面的國內立法和條約中均規(guī)定了一些程序性條款,如送達規(guī)則、訴訟程序豁免、缺席判決等。在司法實踐領域,在某些程序問題上也出現(xiàn)了一些特殊做法,如外交介入、出庭方式、舉證責任等。這些特殊的程序規(guī)則和實踐是本文的重點研究對象。我國未來的國家豁免立法,在宏觀框架上,亦應當將最能體現(xiàn)國家豁免之特殊性的程序問題予以特殊規(guī)定。 第二章主要以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中的有關管轄規(guī)則為例,來介紹國家豁免案件的國內管轄問題。除了主權豁免之外,以外國為被告的案件的國內法院管轄分工問題,實際上只具有國內法上的意義。一些國家強調與本國的實質聯(lián)系來確定是否有管轄權,而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還確立了一種較為寬松的“直接影響”標準。除此之外,美國《外國主權豁免法》、澳大利亞的國家豁免法還將國家豁免案件的專屬管轄權交由聯(lián)邦法院。這些特殊的管轄規(guī)則,為被訴的外國國家提供了抗辯一般管轄的根據(jù)。我國在美國應訴時,應把握移送管轄請求的最佳時機,并積極主張尚未構成“直接影響”以抗辯法院的管轄;在未來制定國家豁免法時,應當注意結合中國關于級別管轄、地區(qū)管轄的規(guī)定,較為適當?shù)淖龇ㄊ菍一砻庠V訟的一審管轄權賦予中級人民法院。 第三章重點研究了對外國國家的送達程序,F(xiàn)有國家豁免立法幾乎都專門規(guī)定了送達條款。從條文內容上來看,重點內容聚焦在在送達方式的類型和選擇順序上。在對外國國家的具體送達方式的設置上,外交途徑的廣為采用、郵寄送達的限制、公告送達的排除,無一不體現(xiàn)著對送達的實際通知效果的注重。這些送達規(guī)則凸顯了立法機關對國家豁免權的正當程序保障的努力。對英國模式和美國模式下的送達規(guī)則和實踐進行對比來看,美國模式比英國模式要復雜而繁瑣。我國在應對被訴時,應熟練利用法院地國的國家豁免法中的送達規(guī)則;未來的國家豁免法中應規(guī)定送達規(guī)則,無需區(qū)別送達對象,不宜采取郵寄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方式。 第四章就國家豁免訴訟實踐中的外交介入問題展開分析和比較。出于對他國之國家主權的謹慎尊重,從而避免可能的政治風險,一些國家的外交部有時會介入國家豁免案件的審判過程。通過重點梳理和分析美國國務院的“豁免建議”與我國外交部在“FG公司訴剛果(金)案”中的致函,可以發(fā)現(xiàn),外交介入問題只是具體司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特殊問題,并不是國家豁免訴訟的一般性問題。 第五章介紹和闡述了外國國家的訴訟程序豁免問題。盡管很多國家在管轄豁免免問題上逐漸放棄了絕對豁免原則,但在訴訟程序豁免問題上則繼續(xù)堅持絕對豁免原則。從現(xiàn)有國家豁免法和條約的相關規(guī)定來看,訴訟程序豁免主要體現(xiàn)在外國國家無需承受法院對其所作的程序性制裁、強制性命令或司法費用擔保要求。我國在應對被訴時,應積極在訴訟期間主張程序豁免權:未來的國家豁免法應規(guī)定有關“訴訟程序豁免”的內容,但無需規(guī)定外國國家的訴訟費用擔保豁免。 第六章詳細分析了對外國國家做出缺席判決的問題。在現(xiàn)有的國家豁免法或條約及其司法實踐中,幾乎都允許法院在法定條件下對外國國家做出對其不利的缺席判決。在缺席判決適用的程序條件和救濟程序上,現(xiàn)有國家豁免法或條約對某些要求做了特殊規(guī)定。例如,給予外國國家更長的答辯期限,在送達方式和送達有效性上更強調外國國家已經知悉的實際效果,法院有義務主動啟動關于管轄豁免問題的調查等。這些特殊規(guī)定的實際目的均在于給予外國國家更為充分的正當程序保障,明顯體現(xiàn)了對外國國家慎用缺席判決的態(tài)度。當我國遭遇濫訴時,妥當?shù)姆绞绞侵鲃酉蚍ㄔ褐鲝埾碛泄茌牷砻獠⒓皶r提出管轄異議,以防止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我國未來制定國家豁免法時,對外國國家做出缺席判決的具體條件應當詳細規(guī)定。 最后一部分是本文的結論部分,通過再審視和再思考相關程序規(guī)則和實踐的正當性,探究正當程序對國家豁免訴訟的多元意義。在國家豁免領域,盡管考慮到被告的特殊身份而設置了專門針對外國國家的特殊程序,但這些程序規(guī)則并未逾越程序理性的界限。而且,國家豁免訴訟中的正當程序保障的意義是多元的。中國在未來應對被訴時,應避免忽略對程序問題的抗辯,積極利用法院地國的對我國有利的程序規(guī)則和實踐;我國未來的國家豁免法應當構建中國模式,在程序規(guī)則的設計上要以保障司法過程的正當性為宗旨。
【學位授予單位】:武漢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9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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