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發(fā)展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1-29 08:18
【摘要】:隨著經(jīng)濟全球化的發(fā)展,資本已經(jīng)不滿足于在一國范圍內(nèi)的運轉,而是通過世界范圍的流動而獲取更大的利益。對于發(fā)展中國家而言,吸引外國直接投資,也是促進經(jīng)濟發(fā)展的重要方式。而在國際投資實踐過程中,投資者與東道國政府之間的投資爭端也日益增多。爭端的解決,目前基本上都是通過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構進行,如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ICSID)、北美自由貿(mào)易區(qū)(NAFTA)爭端仲裁機構等等。伴隨著投資爭端仲裁機制的成熟,投資爭端機制自身的缺陷,如對公共利益和透明度的忽視等問題,也暴露出來,遭受了廣泛的質疑和批評。在這樣的背景下,法庭之友制度被引入了投資者與國家間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法庭之友是指對案件無直接利害關系或法律聯(lián)系,通過提交書面報告或參加庭審的方式,善意地提請法院注意法庭存有疑問的事實或法律問題的的私人和團體。法庭之友起源于古羅馬,發(fā)展于普通法系國家,并伴隨著普通法系國家在世界舞臺的活動而進入國際層面。在投資者與國家間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法庭之友的發(fā)展也經(jīng)歷了從被否定到被肯定的歷程。 本文擬以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發(fā)展作為研究對象。在文章結構安排上,首先闡述“法庭之友”的基本理論,包括其定義、演進過程。鑒于法庭之友系普通法系國家特有的法律實踐,因此本文也對法庭之友在英國和美國國內(nèi)的法律實踐進行了介紹。其次,本文從制度和實踐兩個方面,對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發(fā)展進行了分析,具體內(nèi)容上,一方面對當前仲裁公約進行了分析,并對美國和加拿大的雙邊投資協(xié)定范本進行了闡述,另一方面,對相關案例進行了梳理,通過案例將法庭之友在ICSID和NAFTA中的發(fā)展進行了論述。此外,本文還對中國——東盟自由貿(mào)易區(qū)中法庭之友在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現(xiàn)狀進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同時,本文還對法庭之友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的發(fā)展與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發(fā)展做了比較。隨后,本文對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價值進行了分析,認為,法庭之友在仲裁庭的公正裁決,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透明度的完善、“全球治理”理論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運用以及維護發(fā)展中國家的社會公共利益等四個方面都起到了推動作用。最后,本文對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見,認為,法庭之友在國際投資爭端仲裁機制中的完善,不能單純地去考慮法庭之友在程序上如何改進,而是應該深入到各方的利益、權力的劃分、仲裁機制的建設等多種問題,綜合進行思考。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96.4
本文編號:2574300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96.4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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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科慧;國際投資仲裁中“法庭之友”規(guī)制問題研究[D];上海大學;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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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7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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