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慣例在涉臺民商事案件中的適用
本文選題:國際慣例 切入點:涉臺民商事案件 出處:《臺灣研究集刊》2014年04期
【摘要】:中國大陸法院審理涉臺民商事案件可以適用國際慣例。在爭議問題的準據(jù)法為大陸地區(qū)法律,而大陸地區(qū)法律沒有相關(guān)規(guī)定,國際上對于爭議問題存在國際慣例的情況下,法官決定是否適用該國際慣例。涉臺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適用國際慣例。國際慣例一般適用在涉臺貨物買賣、運輸、保險、支付、結(jié)算等方面,且受國內(nèi)強行法、公共秩序保留等限制。統(tǒng)一實體私法條約可以作為"國際慣例"而適用于涉臺民商事案件。
[Abstract]:International practice can be applied to the trial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volving Taiwan by Chinese mainland courts.In the case that the applicable law of the dispute is the law of the mainland, and there are no relevant provisions in the law of the mainland, the judge decides whether to apply the international practice when there i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on the disputed issue.Parties to a case involving Taiwan may also choose to apply international practice.International practice is generally applicable to the sale,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 payment and settlement of goods related to Taiwan, and is restricted by domestic forcible law and public order reservation.The unified entity private law treaty can be used a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cases involving Taiwan.
【作者單位】: 兩岸關(guān)系和平發(fā)展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廈門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xué)規(guī)劃基金項目“涉臺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究——以司法解釋為切入點”(11YJA820102)
【分類號】: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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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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