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論證視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選擇的正當化問題析論
本文關(guān)鍵詞:法律論證視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選擇的正當化問題析論 出處:《理論導刊》2016年10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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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傳統(tǒng)的國際私法理論中,法官在涉外民事法律選擇中主要依據(jù)司法三段論的方式來確定準據(jù)法,然而,在法律論證視野下,涉外民事法律選擇不僅僅是尋找準據(jù)法的過程,同時也是法律選擇正當化的過程。法律選擇正當化可以從兩方面展開:一方面是通過沖突法內(nèi)部證立的方式來證明法律選擇的形式有效性,另一方面則是通過沖突法外部證立的方式來實現(xiàn)法律選擇的實質(zhì)有效性。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法官的法律選擇行為,應該為法律選擇的正當化設定合法性、合理性、客觀性和融貫性四個標準。
[Abstract]:In the traditional the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the judge in the choice of law in foreign-related civil judicial syllogism mainly based on the way to determine the applicable law, however, in the view of legal argumentation, foreign civil law is not only for the applicable law, but also the choice of law is when the process of. The legitimation of legal choice can be carried out from two aspects: on the one hand, it is the way to prove the validity of legal choice through the way of internal justification in conflict law; on the other hand, it is to achieve the substantive validity of legal choice through the way of external evidence in conflict law. In order to further standardize the behavior of the judge's legal choice, four standards should be set for legitimacy, rationality, objectivity and coherence for the justification of the choice of law.
【作者單位】: 西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基金】:2014年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涉外民事法律選擇模式研究——基于法律方法論的視角”(14YJA820027)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97.3
【正文快照】: 一、引言法律選擇的正當化問題關(guān)涉的是法官如何證明其法律選擇行為的“正確性”問題。傳統(tǒng)上,在涉外民事裁判中,法律選擇主要采用的是司法三段論的推理形式。法官的作用只在于通過對沖突規(guī)范的機械適用,依照大前提(沖突規(guī)則)—小前提(案件事實)—結(jié)論的模式得出準據(jù)法。在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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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339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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