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ID公約第72條之“同意”釋義
發(fā)布時間:2017-11-10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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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著玻利維亞、厄瓜多爾和委內(nèi)瑞拉三個拉美國家相繼通知退出ICSID公約,國際法理論界與實務(wù)界在理解與適用ICSID公約的退出條款問題上產(chǎn)生了分歧。究其原因,對公約第72條中的"同意"一詞理解不同乃關(guān)鍵所在。ICSID公約第72條中的"同意"應(yīng)被解釋為"同意要約"或"單方同意"。東道國受ICSID管轄的"同意"一旦做出,即成為其一項強制性的國際義務(wù),該"同意要約"具有不可撤銷性。退出國在通知退出前所作的受ICSID管轄的"同意要約"非但在退出前有效,而且在通知退出與退出生效之間的"緩沖期"內(nèi)仍能保持效力,即便退出ICSID公約生效后,依然有效。但有權(quán)"接受"退出國"同意要約"的投資必須為東道國退出ICSID公約生效前已進行的投資。
【作者單位】: 湖南師范大學(xué)法學(xué)院;
【基金】:湖南省重點學(xué)科建設(shè)項目(湘教發(fā)[2011]42號) 201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學(xué)校教學(xué)改革研究立項項目“國際投資法學(xué)雙語教學(xué)實踐研究”(20148559) 湖南師范大學(xué)博士科研啟動項目“條約退出權(quán)研究”(2013BQ08)
【分類號】:D996
【正文快照】: 截至目前,全球共有159個國家簽署了1965年《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公約》(以下簡稱ICSID公約),其中150個締約國已交存了公約批準書、接受書或認可書1。毋庸置疑,ICSID公約和“解決國家與他國國民間投資爭端國際中心”(下文均簡稱ICSID)已成為當今世界最重要的解決國際,
本文編號:11658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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