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案例分析
發(fā)布時間:2017-05-1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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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權回購請求權制度自在美國首次適用以來,很多國家或地區(qū)根據自身狀況進行了相應完善,規(guī)定較為健全;我國2005年才正式確立,由于受立法技術、經濟環(huán)境等各種因素影響,條款簡單、籠統(tǒng),理論界與實務界因此而論述頗多。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論述主要針對該制度的意義、價值、理論基礎,我國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狹窄,是否擴大;主體范圍模糊,是否認定繼受股東、無表決權股東、出資瑕疵股東、受益股東、隱名股東為權利主體的問題以及權利行使程序缺失等方面進行研究;而對于適用情形的正確界定、因股東會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致使股東喪失表決權的主體適格性以及行權程序中前置程序的認定方面論述較少或不夠深入,這給相關案件的解決帶來了障礙。在我國法律還未對該制度作出修改之前,就這些問題展開研究有其必要性和實踐價值,這不僅有利于司法實踐中個案的處理,也可以為完善該制度提供相應參考。因此,本文主要以此作為研究對象,并以能集中反映上述問題的“顧寶河案”為切入點,理論聯(lián)系實際,力圖直觀反映問題,使論述全面、淺顯易懂而貼近實踐;最后經分析得出:其一,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適用情形中“主要財產”的認定宜制定標準不宜細化,可以從轉讓財產的“質上、量上、轉讓后果”三面進行認定;其二,,股東因公司股東會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致使無法出席股東會參與表決卻又不同于無表決權股東的這部分股東應具有主體資格;其三,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關于“60日內先行協(xié)商的規(guī)定”不是行權程序中的前置程序,應屬于一種倡導性規(guī)定,以上也是本文力圖有所創(chuàng)新的地方。除了引言、結語之外,本文共分為六部分。 第一部分,簡述案例,總結、提煉得出三個爭點:第一,麒麟公司轉讓的廠房是否系《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的“主要財產”的范圍;第二,原告主體是否適格;第三,原告的行權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程序性規(guī)定。 第二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的法理基礎。該部分首先給出定義;隨后針對此項權利的理論基礎、法律價值及權利性質展開論述;某項制度的存在與司法運用都需要相應的法理作為支撐,股權回購請求權制度也不例外。 第三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適用情形。本部分先對國外有關國家及我國公司法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進行分析、比較,指出我國的適用情形過于狹窄、規(guī)定不完善、模糊。由于存在這種立法狀況,才引發(fā)了“顧寶河案”的第一個爭點,在此基礎上對《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轉讓主要財產”中那些屬于“主要財產”、認定標準是什么等方面進行探討并得出結論,從而針對具體案例進行適用。 第四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主體的適格性。該項權利的主體須是公司股東,且是股東中的異議股東,而現(xiàn)實中股東身份因各種因素的共同作用,千差萬別;所以本部分首先就國外有關國家及我國公司法對行權的主體規(guī)定進行論述,得出那些股東應屬于權利的主體范圍。接著論述其適格性,特別針對因公司召集程序存在瑕疵而未有效通知到股東,致使錯失其參與股東會表示異議,事后請求公司回購股權的,是否可以成為權利行使的適格主體問題進行探討,這會影響到公司經營及股東利益、商事效率與公平的衡平,比較典型。最后回歸實踐,解決案例爭點。 第五部分,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的前置程序。這項程序的有無關系股東是否能夠直接提起訴訟主張權利的問題,本部分通過分析認為,我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中“60日內協(xié)商的規(guī)定”不屬于行使該項權利的前置程序,股東可以直接提起訴訟,以此為基礎分析案例。 第六部分,建議措施。以案例中已經呈現(xiàn)及間接反映出的情況為基點,結合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缺陷,提出完善股權回購請求權的有關建議。
【關鍵詞】:股權回購請求權 主要財產 主體適格性 前置程序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2.291.91;D920.5
【目錄】:
- 內容摘要6-8
- Abstract8-12
- 引言12-13
- 一、 案情及爭議焦點13-14
- (一) 案例簡述13-14
- (二) 爭議焦點14
- 二、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法理基礎14-18
- (一) 理論基礎14-16
- (二) 法律價值16-17
- (三) 權利性質17-18
- 三、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適用情形18-24
- (一) 國外有關國家的規(guī)定18-20
- (二) 我國的規(guī)定20-21
- (三) “主要財產”的界定21-23
- (四) 被告麒麟公司轉讓廠房的性質考察23-24
- 四、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主體的適格性24-29
- (一) 國內外股權回購請求權的主體范圍24-26
- (二) 主體的適格性26-28
- (三) 顧寶河案中原告主體適格性的分析28-29
- 五、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回購請求權前置程序29-32
- (一) 前置程序的認定29-32
- (二) 原告行權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程序性規(guī)定的分析32
- 六、 建議措施32-36
- (一) “主要財產”方面33
- (二) 主體方面33-34
- (三) 行使程序方面34-36
- 結語36-37
- 參考文獻37-40
- 致謝40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庫 前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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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5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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