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公司法人格否認(rèn)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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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9年 第 3期 ( 第5 總 7期 )
理 論 觀 察
The r tc 0b e v to o e i s r a in
N o. 2 9 3, 00
S ra e i 1No. 7 5
試論公司法人格否認(rèn)制度及其立法完善
李
俠
( 東 醫(yī) 學(xué) 院 人 文 與 管 理 學(xué)院 ,廣 東 廣 東莞 530) 2 8 8
[ 摘 要 ] 《 司 法 》 立 了公 司法 人格 否認(rèn) 制度 , 制度 基 于其 獨(dú) 特 的 法律 價(jià) 值 , 限制 新 公 確 該 對(duì)
濫 用公 司 法人 格 的行 為和 完善 公 司- A 制 度 具 有 非 常 重要 的地 位 。但 公 司法人 格 否認(rèn) 制 度 的 : . A -
規(guī) 定 仍 存在 不 完善 或 不足 的地 方 , 亟待 修 改和 補(bǔ) 充 。
[ 鍵 詞 ] 司 法人 格 ; 限 責(zé)任 ; 格 否認(rèn) ; 法 完 善 關(guān) 公 有 人 立
[ 圖 分 類 號(hào) ] 9 2 2 19 文 獻(xiàn) 標(biāo) I ] [ 章 編 號(hào) ] 09 2 4 2 0 )3 08 -0 中 D 2 .9 . 1[ R ̄ A 文 l O —2 3 (0 9 0 - 0 2 3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的 內(nèi)涵
一
、
公 司 法 人格 否認(rèn) ( i e a do ec r o aee t y , ds g r f h 。 p r t n i ) 美 r t t 國(guó) 稱“ 破 公 司 面 紗 ” pec g t ec r o aev i , 國(guó) 稱 刺 ( i i h o p r t el 英 rn ) “ 開 公 司 面 紗 ” 1 t g t ec r o ae v i , 國(guó) 稱 “ 索 ” 揭 ( f n h 。 p rt e ) 德 ii l 直
在 社 會(huì) 中發(fā) 揮 其 有 效 的 機(jī) 能 , 當(dāng) 公 司 不 具 備 法 人 的 實(shí) 質(zhì) 但 要件 , 機(jī) 械 地 堅(jiān) 持公 司人 格 和 責(zé)任 的 獨(dú) 立 , 會(huì) 使 法 人 制 而 就
度 失 去本 來(lái) 的意 義 , 就會(huì) 違 背 正 義理 念 , 而 當(dāng) 出現(xiàn) 股 東 與 因
公 司無(wú) 法 分 離 之 情 形 時(shí) , 過 對(duì) 特定 的法 律關(guān) 系 , 別 地 相 通 個(gè)
對(duì) 地 否 定 公 司 的法 人 人 格 , 整 失 衡 的 利 益 關(guān) 系 和 傾 斜 的 調(diào) 公 司 法 人 制 度 的 天 平 , 現(xiàn) 法 律 公 平 、 義 目標(biāo) 之 要 求 , 實(shí) 正 這 是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法 理 及 制 度 的 本質(zhì) 和根 本 目的所 在 。
( ) 司 法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基 本 特征 二 公
( ucgi ) 1 稱 “ 視 理 論 ”是 指 法 院 在 具 體 法 律 關(guān) d rh r f , f 3本 透 , 系 中 , 于 特 定 事 由 , 認(rèn) 公 司 人 格 的 獨(dú) 立 存 在 , 股 東 直 基 否 使 接 對(duì) 公 司 債 務(wù) 或行 為 承擔(dān) 責(zé)任 。公 司法 人格 否認(rèn) 是 公 司 法 結(jié) 構(gòu) 中 公 司 法人 格 獨(dú) 立 、 東 有 限 責(zé) 任 的一 般 原 則 的例 外 , 股 是 為 實(shí) 現(xiàn)公 平 、 義 而 設(shè) 立 的 一 種 法 律 措施 。 所 直 接 維 護(hù) 正 其 之 主體 , 公 司債 權(quán) 人 ; 所 直 接 指 向 的 對(duì) 象 , 公 司 背 后 乃 其 乃 之 股 東 ; 所 要 達(dá) 到 的 最 終 目的 , 為排 除 股 東 有 限 責(zé) 任 的 其 乃 適 用 。 項(xiàng) 制 度 最 早 出 現(xiàn) 在 英 美 國(guó)家 的判 例 法 中 , 要 是 “該 主
針 對(duì) 公 司 股 東 濫 用公 司獨(dú) 立 人 格 和 股 東 有 限 責(zé) 任 行 為 的 一 種 事 后 規(guī) 制 手 段 , 為 大 陸 法 系 國(guó) 家 在 司法 實(shí) 踐 中廣 為 采 后
用。
1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以 承 認(rèn) 公 司 具 有 獨(dú) 立 法 人 資 格 .
為前 提 。 制 度 的 適 用 雖 然具 有 否 認(rèn) 公 司人 格 的 功 能 , 它 該 但
是 針 對(duì) 已經(jīng) 合 法 取 得 公 司 獨(dú) 立 法 人 資 格 , 獨(dú) 立 人 格 及 股 且 東有 限責(zé) 任 又 被 濫 用 的 公 司 而 設(shè) 置 。
2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只 對(duì) 特 定 個(gè) 案 中 公 司 獨(dú) 立 人 格 予 以否 認(rèn) , 不 是 對(duì) 該 公 司 法 人 人 格 的 全 面 、 底 、 久 而 徹 永 的 否認(rèn) , 效 力 不 涉及 該 公 司其 他 的法 律 關(guān) 系 , 且 不 影 響 其 并
二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本 質(zhì) 和 基 本 特征 公
( ) 司法 人格 否認(rèn) 制度 的本 質(zhì) 一 公
該 公 司作 為一 個(gè) 實(shí) 體 合 法 的 繼 續(xù) 存 在 。正 如 英 美 學(xué) 者 所 描
繪 的 那 樣 , 司 法 人 格 被 否認(rèn) 只 是 于 特 定 情 況 下 , “ 公 公 在 由
公 司 法 人 格 否認(rèn) 的本 質(zhì) 或 根 本 目的 是 什 么 ? 日本 學(xué) 者 森 本 滋 認(rèn) 為 : 公 司 人 格 否 認(rèn) 的 本 質(zhì) , 指 按 照 公 司制 度 的 “ 是 目的 , 當(dāng)認(rèn) 為 某 公 司 所 保 持 的 形 式 上 的獨(dú) 立 性 違 反 了正 義 、 平 衡 的理 念 時(shí) , 者 公 司 所 具 有 的 法 的 形 式 超 越 了法 人 格 或 的 目 的 , 法 加 以利 用 時(shí) , 不 全 面 否 定 公 司 的 存 在 , 是 非 并 而
司 形 式 所 豎 立 起 來(lái) 的 有 限 責(zé) 任 的墻 上 鉆 個(gè) 孔 , 對(duì) 被 鉆 之 但
孔 以外 的所 有 其 他 內(nèi)容 而 言 , 堵 墻 依 然 矗 立 著 ” 0 這 ! 3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是 對(duì) 法 人 人 格 被 濫 用 后 的 一 種 . 事后 規(guī) 制 。 通 過 追 究 法 人人 格 濫 用 者 的責(zé) 任 , 因?yàn)E 用 而 它 對(duì) 無(wú) 法 在 傳 統(tǒng) 的 法人 制 度 框 架 內(nèi) 的 合 法 權(quán) 益 者 的 一 種 救 濟(jì) ,
在 認(rèn) 為 它 作 為 法 人存 在 的 同 時(shí) , 對(duì) 特 定 事 例 , 定 其 法 人 針 否 格 的 機(jī) 能 , 保 障 公 司 與 股 東 在 法 律 上 一 視 同 仁 的 地 以
位 ” 。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產(chǎn) 生 源 于 公 司 法 人 格 的 異 化 。
是對(duì) 股東 只負(fù) 以 出資 額 為 限 的 有 限 責(zé) 任 在 特 定 情 形 下 的 否 定 , 濫 用 公 司 人 格 者 對(duì)公 司債 務(wù) 負(fù) 無(wú) 限 連帶 責(zé)任 , 使 以體 現(xiàn) 法律 所要 求 的將 利 益 和 負(fù) 擔(dān) 公 平 、 理 的 分 配 于 當(dāng) 事人 。 合
三 、 國(guó) 公 司 法 人 格否 認(rèn) 制 度 的 立 法 規(guī) 定 及 其 欠缺 我 20 0 5年 新 修 訂 的 《 司 法 》 立 了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公 確
和 股 東 有 限 責(zé) 任 的 濫 用 , 實(shí) 質(zhì) 是 對(duì) 股 東 有 限 責(zé) 任 的 一 種 其 排 除 , 通 過 對(duì) 那 些 濫 用 公 司 團(tuán) 體 人 格 獨(dú) 立 性 和 股 東 有 限 即 責(zé) 任 的 直接 追 索 , 阻 卻 公 司 人 格 的 濫 用 和 保 護(hù) 債 權(quán) 人 及 以
社 會(huì) 公 眾 的 利益 。
度 , 要 體 現(xiàn) 在 該 法 的第 2 主 0條 和第 6 4條 的規(guī) 定 。
第 二 十 條 公 司 股 東應(yīng) 當(dāng) 遵 守 法 律 、 政 法規(guī) 和 公 司 行
法 律 賦 予 公 司 獨(dú) 立 的法 律 人 格 的 目的 , 為 了使 公 司 是
章 程 , 法 行 使 股 東權(quán) 利 , 得 濫 用股 東權(quán) 利 損 害公 司或 者 依 不
[ 稿 日期 ] 0 9 0 —0 收 20 - 5 7 [ 者簡(jiǎn)介] 作 李俠 (9 2 )女 , 18 一 , 安徽 合肥 人 。 法 學(xué)教 研 室助 教 , 要 研 究 方 向 : 商 法 。 主 民
一
82 —
其 他 股 東的 利 益 ; 得 濫 用 公 司 法 人 獨(dú) 立 地 位 和 股 東有 限 不
界 定 支 配股 東 必 須 區(qū) 分 積 極 股 東 和 消 極 股 東 。積 極 股 東 是
責(zé)任 損 害公 司債 權(quán) 人 的 利 益 。公 司股 東濫 用 股 東權(quán) 利 給 公 司或 者 其 他 股 東造 成 損 失 的 , 當(dāng)依 法 承擔(dān) 賠償 責(zé)任 。 司 應(yīng) 公 股 東 濫 用公 司 法人 獨(dú) 立 地 位 和 股 東有 限 責(zé) 任 , 避 債 務(wù) , 逃 嚴(yán) 重 損 害公 司債 權(quán) 人 利 益 的 , 當(dāng) 對(duì)公 司債 務(wù) 承 擔(dān) 連 帶 責(zé)任 。 應(yīng)
第六 十 四 條 一 人 有 限 責(zé) 任 公 司 的股 東不 能 證 明公 司
對(duì) 公 司 的決 策 加 以影 響 的 股 東 。 消 極 股 東 是 沒 有 參 與公 司 經(jīng) 營(yíng) 管 理 的股 東 。顯 而 易 見 只有 積 極 股 東 才 有 濫 用 公 司人 格 的可 能 。(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的權(quán) 利 主體 。因 股東 濫用 公 2公 司法人 格而受到損 害者 , 能包 括公 司、 司其他股 東、 可 公 公 司 的債 權(quán) 人 以及 社 會(huì) 公 眾 , 上 述 主 體 并 不 都 有 權(quán) 提 起 公 但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之 訴 , 有 公 司 的 債 權(quán) 人 和代 表 國(guó)家 利 益 和 只
財(cái) 產(chǎn) 獨(dú) 立 于 股 東 自己 的 財(cái) 產(chǎn) , 當(dāng) 對(duì) 公 司債 務(wù) 承 擔(dān) 連 帶 責(zé) 應(yīng)
任 。
社 會(huì) 公 共 利 益 的 政 府 部 門才 有 權(quán) 作 為權(quán) 利 主 體 提 起 公 司 法
人格否認(rèn)之訴 。
新 《 司 法 》 立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 公 司 債 權(quán) 人 公 確 使 的 利 益 得 到有 力 的 保 護(hù) , 得 在 市 場(chǎng) 經(jīng) 濟(jì) 條 件 下 失 衡 的 股 使 東 、 司 、 權(quán) 人 三 者 之 間 的 利 益 關(guān) 系 又 趨 于 平 衡 , 護(hù) 了 公 債 維 交 易 安 全 。但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規(guī) 定 仍 存 在 不 完善 或 不足 的地 方 , 待 修 改 和 補(bǔ) 充 , 要 表 現(xiàn) 為 以下 幾 點(diǎn) : 亟 主
其 一 , 《 司法 》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只作 了原 則 新 公 對(duì) 性 規(guī) 定 , 有 確 立 具體 統(tǒng) 一 的適 用標(biāo) 準(zhǔn) 和 要件 。 公 司 法 》 沒 如《
2 行 為 要 件 。 為 要 件 強(qiáng) 調(diào) 必 須 有 公 司 股 東 濫 用 公 司 . 行 人 格 或 有 限 責(zé) 任 追 求 不 法 目 的 的 行 為 , 樣 債 權(quán) 人 就 可 以 這 揭 開公 司 的 面 紗 , 索 公 司背 后 濫用 人 格 股 東 的責(zé) 任 , 他 直 其 未 濫 用 法人 人 格 的股 東仍 受 有 限 責(zé) 任 的保 護(hù) 。 至 于行 為 人 的 主 觀 狀態(tài) , 術(shù) 上 存 在 主 觀 濫 用 說(shuō) 和 客 觀 濫 用 說(shuō) 。 觀 濫 學(xué) 主
用 說(shuō) 認(rèn) 為濫 用 法 人 人 格 者 在 主 觀 上 必 須 有 惡 意 。客 觀 濫用
對(duì) 其 他 濫 用 公 司 獨(dú) 立 人 格 的 行 為 , 如 規(guī) 避 法 定 義 務(wù) 和 約 諸 定 義 務(wù) 的行 為 等 都 沒 有 做 出規(guī) 定 。而 且 對(duì) 在什 么 具 體 情 況 下 適 用 此 規(guī) 定 沒 有 予 以明 確 。 此 , 條 法 律 的具 體 適 用 還 因 此
有 待 通 過 司 法 解 釋 給予 細(xì) 化 , 列 舉 法 人 人 格 濫 用 行 為 的 如
說(shuō) 認(rèn) 為 主 觀 惡 意 已 不 適 合 于 社 會(huì) 的 要 求 , 利 于 債 權(quán) 人 的 不 舉 證 , 利 于 體 現(xiàn) 法 律 的 精 神 本 意 。在 大 陸法 系 國(guó) 家 , 觀 不 客 濫 用 論 已逐 漸 占據(jù) 了 主 導(dǎo) 地 位 。 筆 者 認(rèn) 為 采 用 客 觀 濫 用 說(shuō) 更 能 有 效 的保 護(hù) 債 權(quán) 人 的利 益 。 3 結(jié) 果 要 件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法 理適 用 的 一 個(gè) 重 要 條 . 件 是 , 須 有 損 害事 實(shí)存 在 , 該 損 害 的 發(fā) 生 與 股 東 濫 用 公 必 且 司 法 人 格 的 行 為 之 間 有 因 果 關(guān) 系 。 先 ,無(wú) 損 害 , 救 濟(jì) ” 首 “ 無(wú) 。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的 目的 在 于 對(duì) 失 衡 的 利 益 關(guān) 系 予 以糾 正 ,
若 干 具 體 情 形 及 相 應(yīng) 的 可 予 考 量 的標(biāo) 準(zhǔn) 等 。再 如 《 司 法 》 公
第 2 0條 中規(guī) 定 的 “ 避 債 務(wù) ” 就 文 義 而 言 , 可 理 解 為 股 逃 , 既
東 以逃 避 債 務(wù) 為 目 的 而 濫 用 人 格 , 可 理 解 為 濫 用 行 為 實(shí) 也 際 造 成 了 逃 避 債 務(wù) 的 結(jié) 果 。但 基 于 公 司 法 人 格 否認(rèn) 制 度 設(shè)
置 之 目的 , 乎 是 將 “ 避 債 務(wù) ” 為 結(jié) 果 要 件 , 似 逃 作 而非 主 觀 要
件。
對(duì) 受 害 的公 司 的 債 權(quán) 人 予 以 司 法 上 的 救 濟(jì) , 如 果 公 司 雖 而 有 濫用 公 司 法 人 格 之 行 為 , 并 無(wú) 損 害 事 實(shí) 發(fā) 生 , 但 自無(wú) 適 用 公 司 法人 格 的 客 觀必 要 。 次 , 果 當(dāng) 事 人 的 損 失 是 由 其 他 其 如
原 因 引起 , 公 司濫 用 公 司法 人 格 之 行 為 無(wú) 因 果 關(guān) 系 , 司 與 公
其 二 , 股 東 權(quán) 利 濫 用 的 范 圍和 責(zé)任 的 承 擔(dān) 規(guī) 定 籠 統(tǒng) 。 對(duì) 《 司 法 》 強(qiáng)調(diào) 了濫 用 股 東 對(duì) 因?yàn)E 用 行 為 遭 受 損 害 的債 權(quán) 公 只 人 的 利 益 承 擔(dān) 連 帶 責(zé) 任 , 對(duì) 濫 用 行 為 給 社 會(huì) 乃 至 國(guó) 家 造 但 成 的利 益 損 害 的賠 償 問題 卻 未 提 及 。 在 現(xiàn) 實(shí) 生 活 中 , 用 而 濫
行 為 既 造 成 對(duì) 公 司 債 權(quán) 人 利 益 的 損 害 , 造 成 對(duì) 社 會(huì) 利 益 又 甚 至 國(guó)家 利 益 損 害 的情 形 也 不 在 少 數(shù) 。 時(shí) , 不 對(duì) 股 東 濫 此 若 用 公 司獨(dú) 立 人 格 損 害 社 會(huì) 公 共 利 益 甚 至 國(guó)家 利 益 的 行 為 進(jìn)
人 格 否 認(rèn) 規(guī) 則 也 不 能 適 用 。這 就 要 求 利 益 受 損 的 當(dāng)事 人 必 須 能 夠 證 明其 所 受 損 害與 濫 用 公 司 人 格 的 不 正 當(dāng)行 為 之 間 存 在 因 果 關(guān) 系 , 則 不 能 向 法 院 提 請(qǐng) 否 認(rèn) 公 司法 人 格 的訴 否 訟請(qǐng)求 。
( )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適 用情 形 二 公
行 規(guī) 制 , 會(huì) 陷人 無(wú) 法 可 依 的尷 尬境 地 , 無(wú) 疑 縮 小 了 公 司 則 這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適 用 范 圍 , 此 項(xiàng) 制 度 的價(jià) 值 大 大 降 低 。 使 其 三 , 債 權(quán) 人 的保 護(hù) 不 夠 充 分 。依 照 《 司法 》 2 對(duì) 公 第 0 條 的 規(guī) 定 , 司股 東 的 濫 用 行 為 只有 “ 重 損 害公 司債 權(quán)人 公 嚴(yán) 利 益 的 ” “ 當(dāng) 對(duì)公 司債 務(wù) 承 擔(dān) 連 帶 責(zé) 任 ” 什 么 是 “ 重 才 應(yīng) 。 嚴(yán) 損 害 ” 損 害 的嚴(yán) 重 程 度 是 否是 法 院 審判 過程 中必 須考 慮 的 ? 股 東 濫 用獨(dú) 立地 位 和有 限 責(zé)任 的 判 斷 標(biāo) 準(zhǔn) 之 一 ?如 果 公 司
股 東 的濫 用 行 為 只 是 “ 般 地 損 害 公 司 債 權(quán) 人 利 益 ” 因此 一 , 無(wú) 需 對(duì) 公 司債 務(wù) 承 擔(dān) 連 帶 責(zé) 任 的 話 , 顯 然 與 濫 用 行 為 的 這
我 國(guó) 公 司 法 對(duì)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只 作 了 原 則 性 規(guī)
定 , 未 對(duì) 公 司 人格 和 有 限 責(zé) 任 的濫 用 的 具 體 情 形 作 具 體 并 的 規(guī) 定 , 文 認(rèn) 為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的適 用 情 形 主 要 有 以下 本 公
幾種 : .
1 .公 司 資本 顯 著 不 足 公 司 資本 顯 著 不 足 并非 是 指 公 司 資 本 不 符 合 法 定 最低 資 本 額 , 是 指 公 司 的 資 產(chǎn) 總額 與 其 所 經(jīng) 營(yíng) 行 業(yè) 性 質(zhì) 及 隱 而 含 的風(fēng) 險(xiǎn)相 比 明顯 不 足 時(shí) , 判 令 股 東 承 擔(dān) 責(zé) 任 。 司 的資 可 公 本 顯 著 不 足 , 明公 司 股 東 缺 少 從 事 公 司 實(shí) 際 經(jīng) 營(yíng) 的 誠(chéng) 意 表 而 意 欲 利 用 較 少 資本 從 事 力 所 不 及 的 經(jīng) 營(yíng) , 用 公 司 人 格 利 和 有 限責(zé) 任 把 投 資 風(fēng) 險(xiǎn) 轉(zhuǎn) 嫁 給 公 司 的債 權(quán) 人 。 是 , 于公 但 由
司 資 本 顯 著 不 足 的判 斷 標(biāo) 準(zhǔn) 具 有 較 大 的 模 糊 性 , 適 用 時(shí) 在
侵 權(quán) 性 質(zhì) 與 完 全 賠 償 的原 則 不 相 符 合 。這 是 我 國(guó) 公 司 法 上 人格否認(rèn)制度對(duì)債權(quán)人保護(hù)的不周延之處 。
四 、 善我 國(guó)公 司法 人格 否 認(rèn) 制度 的一 些 建 議 完
(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的 標(biāo) 準(zhǔn) 和 具 體 適 用 要 件 一 公
需 相 當(dāng)謹(jǐn) 慎 , 司 法 上 通 常 會(huì) 將 公 司 資 本 顯 著 不 足 這 一 因 在 素與其他因素結(jié)合起來(lái)考慮 。
2 .利 用 公 司 回避 合 同 義 務(wù) 公 司 成 立 的 目的 在 于 獨(dú) 立 從 事 經(jīng) 營(yíng) 活 動(dòng) , 果 股 東 設(shè) 如
公 司 法 人 格 否認(rèn) 相 對(duì) 于公 司 人 格 獨(dú) 立 和 股 東 有 限 責(zé) 任 屬 于 補(bǔ) 充 性 制 度 安 排 , 制 度 適 用 的 范 圍 和 事 由 上 應(yīng) 當(dāng) 具 在 有開放性 , 以免 掛 一 漏 萬(wàn) 。 因此 , 其 適 用 的 標(biāo) 準(zhǔn) 宜 作 概 括 對(duì) 性 規(guī) 定 。與 此 同 時(shí) ,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認(rèn) 的 具 體 適 用 條 件 , 對(duì) 應(yīng) 做 到 明確 、 體 、 范 , 具 規(guī) 以確 保 該 制 度 不被 濫 用 , 現(xiàn) 既鼓 實(shí) 勵(lì) 投 資 又維 護(hù) 交 易安 全 的 目的 。 國(guó)外 的立 法 和 司 法 實(shí) 踐 , 從 結(jié) 合 我 國(guó) 的實(shí) 際情 況 , 者 認(rèn) 為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適 筆 公
用 條件 包 括 以下 幾 個(gè) 方 面 :
立 公 司僅 僅 為 利 用 公 司 人 格 而 回 避 合 同 義 務(wù) , 公 司人 格 則
獨(dú)立 性 之 價(jià)值 就值 得懷 疑 。 公 司 被 用 來(lái) 回避 合 同 義 務(wù) 的 情 形 主 要包 括 :1 為逃 避 契 約 上 的 特 定 不 作 為義 務(wù) 而設(shè) 立 新 () 公 司 從 事 相 關(guān) 活 動(dòng) , 競(jìng) 業(yè) 禁 止 義 務(wù) 、 業(yè) 保 密 義 務(wù) 、 得 如 商 不
制造特定 商品的義務(wù) 等;2通過 成立新 的公司逃 避債務(wù) , ()
1 主體 要 件 ( ) 司 法 人 格 濫 用 者 。濫 用 者 應(yīng) 限定 為 . 1公 該 公 司握 有 實(shí) 質(zhì) 控 制 能 力 的股 東 , 支 配 股 東 。 即 以其 對(duì) 公 司 的 實(shí) 際控 制 為 表 征 , 如母 公 司 對(duì) 子公 司保 持 高度 控 制 權(quán) 。 要
主要 是 將 公 司 資產(chǎn) 轉(zhuǎn) 移 到新 公 司 而 逃 避 原 公 司 的債 務(wù) ;3 ()
利 用 公 司對(duì) 債 務(wù) 人 進(jìn) 行 欺 詐 以逃 避合 同 義 務(wù) 。 3 .利 用 公 司規(guī) 避 法 律 義 務(w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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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 里 主要 是 指 利 用 公 司法 人 人 格 規(guī) 避 公 司法 等 法 律 規(guī) 定 的 法 定義 務(wù) 。 常 指 受 強(qiáng) 制 性 法 律 規(guī) 范 制 約 的 特 定 主體 , 通 應(yīng) 承 擔(dān) 作 為 或 不 作 為 之 義 務(wù) , 其 利 用 新 設(shè) 公 司 或 既 存 公 但
司 的人 格 , 為 地 改 變 了 強(qiáng) 制 性 法 律 規(guī) 范 的 適 用 前 提 , 到 人 達(dá) 規(guī) 避 法 律 義 務(wù) 的 真 正 目 的 , 而 使 法 律 規(guī) 范 本 來(lái) 的 目的 落 從
空。
視 為 一 體 。其 次 , 究 公 司 與 其 背 后 濫 用 者 股 東 的 共 同 責(zé) 追 任 , 有 利 于 保 護(hù) 交 易 安 全 , 實(shí) 維 護(hù) 公 司債 權(quán) 人利 益 和 社 將 切
會(huì)公 共 利 益 。 ( ) 四 配套 法律 法規(guī) 及 制 度 的 完善 1 制 定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相 關(guān) 司 法 解 釋 .
我 國(guó) 修 訂 后 的 公 司 法 第 二 十 條 屬 于 衡 平 性 規(guī) 范 , 現(xiàn) 體 出 原 則性 、 糊 性 和 補(bǔ) 充 性 的 品 質(zhì) , 對(duì)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模 未 度 具 體適 用標(biāo) 準(zhǔn)作 出 明確 規(guī) 定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否認(rèn) 理 論 在 我 國(guó) 是 一 個(gè)新 興 的理 論 , 關(guān) 的 研 究 比較 薄 弱 , 相 比較 可行 的 方 法 是 在 《 司法 》 公 中對(duì) 這 一 制 度 作 出 比 較 具 體 的 規(guī) 定 , 在 司 法 實(shí) 踐 中 由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根 據(jù) 法 律 原 則 , 確 公 司 法 人 明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法 律 概念 、 成 要 件 , 取 概 括式 和列 舉 式 相 構(gòu) 采 結(jié) 合 的方 式 作 出 司 法 解 釋 , 而 有 效 地 發(fā) 揮 地 方 法 院 的 審 從 判 職 能 , 公 司 的有 序 運(yùn) 作 提 供 司 法保 障 。 為 2 .建 議 在 稅 收 法 、 產(chǎn) 法 、 境 法 、 爭(zhēng) 法 等 領(lǐng) 域 引 入 破 環(huán) 競(jìng)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4 .公 司法 人 人 格 的形 骸 化 所謂 公 司法 人 人 格 形 骸 化 實(shí) 質(zhì) 上是 指公 司 與 股 東 完 全
混 同 , 公 司成 為 股 東 的 或 另 一 個(gè) 公 司 的另 一 個(gè) 自我 , 成 使 或 為 其代 理機(jī) 構(gòu) 和工 具 , 至 于 形 成 股 東 即公 司 , 司 即 股 東 以 公
的 情況 。 在 一 人公 司 和母 子 公 司表 現(xiàn) 得 最 為 明顯 。 體 表 這 具
現(xiàn) 在 : 1 組 織 混 同 , 指 公 司 與 股 東 之 間沒 有 嚴(yán) 格 的 區(qū) 別 , () 是 例如一套人馬、 塊牌子 。2財(cái)產(chǎn)混 同, 兩 () 主要 指 公 司 的盈 利
與 股東 的 收 益不 加 區(qū)分 , 使 雙 方 財(cái) 務(wù) 賬 目不 清 的 。 常 表 致 通 現(xiàn) 為 公 司 的 營(yíng)業(yè) 場(chǎng)所 、 公 設(shè) 施 與 股 東 同一 化 , 司與 股 東 辦 公 利 益 一 體 化 , 東 將 公 司 的盈 利 當(dāng)作 自己 的 財(cái)產(chǎn) 隨 意 調(diào) 用 , 股
公 司 與 股 東 的 資金 混 同 , 持 續(xù) 地 使 用 同一 賬 戶 的 。 ( ) 并 3 業(yè) 務(wù) 混 同 在集 團(tuán) 公 司 中 比 較 常 見 , 如 公 司 與 股 東 之 間 的業(yè) 例 務(wù) 持 續(xù) 地 混 同 , 體 交 易 行 為 、 易 方 式 、 易 價(jià) 格 受 同一 具 交 交 控 制 股 東 支 配 或 者操 縱 的 。 ( ) 東 對(duì) 公 司 的 不 當(dāng) 控 制 , 4股 指 股 東 通 過 對(duì) 公 司 的控 制 而 實(shí) 施 不 正 當(dāng) 影 響 , 公 司 喪 失 了 使 獨(dú) 立 意 志 和 利 益 , 為為 股 東 謀 取 利 益 的工 具 。 成
(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適 用 后 果 三 公
新 《 司 法 》 入 了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 公 引 目前 其 適 用 范 圍 還 十 分 有 限 。從 美 國(guó) 及 其 他 國(guó) 家 、 區(qū) 的 司 法 實(shí) 踐 來(lái) 地 看 , 司 法人 格 否 認(rèn) 在 稅 收 法 、 產(chǎn) 法 、 境 法 、 爭(zhēng) 法 等 領(lǐng) 公 破 環(huán) 競(jìng)
域 也 有 著 廣 泛 的 適 用 。 國(guó)在 上 述 領(lǐng) 域 引 入 公 司 法 人 格 ”我
否 認(rèn) 制 度 有 著 積 極 的 現(xiàn) 實(shí) 意 義 : 在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領(lǐng) 域 , 現(xiàn) 經(jīng) 如 實(shí) 濟(jì) 的可 持 續(xù) 性 發(fā) 展 是 我 國(guó)的 一 項(xiàng) 基 本 國(guó)策 , 司 、 業(yè) 負(fù) 有 公 企 環(huán) 境 治 理 、 境 保 護(hù) 的法 律 義 務(wù) 和 社 會(huì) 義 務(wù) 。 果 環(huán) 境 污 染 環(huán) 如
是 加 害公 司 在 受 制 于控 制 股 東 的情 況 下 造 成 的 , 加 害 公 而 司本 身 財(cái) 力 有 限 , 時(shí) , 實(shí) 現(xiàn) 環(huán) 境 保 護(hù) 的最 終 目 的 , 要 這 為 需 追 究 加 害 公 司 背 后 的 控 制 股 東 的 責(zé) 任 ; 競(jìng) 爭(zhēng) 法 領(lǐng) 域 引 人 在
1 .對(duì) 公 司 的適 用 后 果
實(shí) 行 公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對(duì) 公 司 產(chǎn) 生 的 后 果 主要 是 該 公 司 人 格 是 否 因 此 而 消滅 , 美 法 系 和 大 陸 法 系 的學(xué) 者 均 認(rèn) 為 英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不 是 從 根 本 上 徹 底 、 久 地 取 消 公 司 的法 永 人 資 格 , 是 在 認(rèn) 定 它 作 為 法 人 存 在 的 同 時(shí) , 對(duì) 特 定 事 而 針 例 ,, 其 法 人 特性 在 特 定 法律 關(guān) 系 中 加 以 否 認(rèn) , 公 司 背后 對(duì) 使 的控 制 縱 者 承 擔(dān) 公 司 的法 律 責(zé)任 。 而 一 旦 被 否認(rèn) 的公 操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 以保 護(hù) 競(jìng) 爭(zhēng) 、 不 正 當(dāng)競(jìng) 爭(zhēng) 為 目標(biāo) 的 反
首 要 原 則 , 制 關(guān) 聯(lián) 公 司 ( 其 是 母 子 公 司 ) 的關(guān) 聯(lián) 交 易 規(guī) 尤 間
行 為 , 我 國(guó) 營(yíng) 建 公平 競(jìng)爭(zhēng) 的市 場(chǎng) 環(huán) 境 也 是 十 分 必 要 的 。 對(duì) 因
此 , 著 我 國(guó) 公 司 法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實(shí)施 和 發(fā) 展 , 當(dāng)不 斷 隨 應(yīng)
司“ 空殼 ” 復(fù)法 律 要 求 的實(shí) 在 性 , 及 在 其 他 的 法 律 關(guān) 系 恢 以 中 , 司 的 獨(dú) 立 人 格 依 然 受 到 法律 的承 認(rèn) 。 公
2 .對(duì) 股 東 的適 用 后 果
調(diào) 整 《 司 法 》 適 用 范 圍 ,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逐 漸 引 公 的 將 入稅 收 、 境 保 護(hù) 、 不 正 當(dāng)競(jìng) 爭(zhēng) 等 領(lǐng) 域 , 環(huán) 反 以適 應(yīng) 國(guó) 際 社 會(huì) 的發(fā) 展 趨 勢(shì) 和 我 國(guó) 國(guó)情 的現(xiàn) 實(shí) 需 要 。 [ 參
2 06: 46 0 2 .
公 司法 人 格 否 認(rèn) 所 追 究 的 責(zé) 任 主體 應(yīng) 限 于 實(shí) 施 濫 用 行 為 的股 東 , 不 應(yīng) 擴(kuò) 及 其 他所 有 的 股東 。 于 人 格 否 認(rèn) 時(shí) 股 而 對(duì) 東應(yīng) 承 擔(dān) 哪 種 類 型 的責(zé) 任 , 術(shù) 界 存 在 不 同的 認(rèn) 識(shí) , 種 觀 學(xué) 一 點(diǎn) 認(rèn) 為 , 司 人 格 的 濫 用 者 應(yīng) 當(dāng) 對(duì)公 司 債 權(quán) 人 或 其 他 利 益 公 相 關(guān) 者 承擔(dān) 無(wú) 限 責(zé)任 ; 二 種 觀 點(diǎn) 認(rèn) 為 , 司 人 格 否 認(rèn) 是 無(wú) 第 公 視 公 司 法 的人 格 , 將 公 司 與 其 背 后 股 東 的人 格 視 為一 體 , 而 因 而 , 究 公 司 和 其 背 后 股 東 的共 同 責(zé) 任 ; 三 種 觀 點(diǎn) 認(rèn) 追 第 為 , 司 法 人 人 格 否 認(rèn) 實(shí) 際 上 是 強(qiáng) 調(diào) 公 司控 制 股 東 的 第 二 公 次 的資 本 填 補(bǔ) 義 務(wù) 。 上 述 第 三 種 觀 點(diǎn) 所 稱 的 資 本 填 補(bǔ) 義 務(wù) 與 通 過公 司 法人 格 否認(rèn) 實(shí)現(xiàn) 股 東 與 債 權(quán) 人 利 益 平 衡 的原 則 不 相 符 。 一 種 和第 二 種 觀 點(diǎn) 均 強(qiáng) 調(diào) 無(wú) 限責(zé) 任 , 第 區(qū)別 在 于 第 二 種 觀 點(diǎn) 強(qiáng) 調(diào) 的 是 支 配 股 東 和 公 司 的連 帶 責(zé) 任 , 支 配 即 股 東 和 公 司 共 同 對(duì)債 務(wù) 負(fù) 責(zé) 。 者 認(rèn) 為 , 二 種 觀 點(diǎn) 更 為 合 筆 第 理 。 先 , 司 法 人 格 否 認(rèn) 制 度 的 直 接 含 義就 是 當(dāng)公 司人 格 首 公 被 用 于 不 法 目的 , 損 害 公 司債 權(quán) 人 或 社 會(huì) 公 共 利 益 時(shí) , 并 就 應(yīng) 當(dāng)無(wú) 視 該 公 司 的 獨(dú) 立 人 格 , 將 該 公 司 與 其 背 后 的 股 東 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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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guān)鍵詞:試論公司法人格否認(rèn)制度及其立法完善,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hào):15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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