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檢察機關(guān)應注意避免的幾種傾向
發(fā)布時間:2023-11-19 21:16
2018年刑訴法修改確立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檢察機關(guān)在主導該項制度實施過程中有以下七個方面的傾向性問題需要引起關(guān)注:一是檢察機關(guān)實施動力不足、阻力較大;二是認罪認罰案件都作為"簡案"處理;三是值班律師制度的作用未得到有效發(fā)揮,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簽署過程中"見證""背書"問題突出;四是以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代替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的證明;五是檢察機關(guān)將證據(jù)不足案件移送法院起訴,由此可能導致的冤錯問題需要加以防范;六是"重定罪、輕量刑"問題突出,導致所提的量刑建議不夠準確;七是檢察機關(guān)對一審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裁判的案件動輒提出抗訴,導致司法資源浪費和訴訟效率降低。
【文章頁數(shù)】:8 頁
【文章目錄】:
一、實施動力不足、阻力較大
二、認罪認罰案件都按“簡案”處理
三、值班律師充當“見證人”角色
四、以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代替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的證明
五、證據(jù)不足案件移送起訴
六、提出較為精準的量刑建議明顯不適
七、動輒提出抗訴
本文編號:3865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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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施動力不足、阻力較大
二、認罪認罰案件都按“簡案”處理
三、值班律師充當“見證人”角色
四、以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代替被追訴人認罪認罰自愿性、真實性的證明
五、證據(jù)不足案件移送起訴
六、提出較為精準的量刑建議明顯不適
七、動輒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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