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程序性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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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程序性辯護在刑事訴訟實務界以及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都是一種非常新鮮的辯護形態(tài),我國法學界對這種辯護形態(tài)的研究還相當不成熟,這個從學者們對程序性辯護概念的紛繁復雜的界定中可窺見一斑。本文在學者們研究的基礎上,界定了程序性辯護的概念,闡述了程序性辯護的性質、程序性辯護的要素,并詳細論述程序性辯護與實體性辯護的區(qū)別、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性證明的關系以及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性制裁的關系。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筆者通過長時間的思考,提出了程序性辯護的四個必要性和三大局限性,并結合中國刑事司法實際,提出了在我國推行程序性辯護將要面臨的困境,最后針對這些現(xiàn)實的困境提出了我們應當努力的方向。 本文的第一章主要闡述了程序性辯護的內涵及與相關概念的關系。具體內容包括程序性辯護的概念、程序性辯護的性質、程序性辯護的要素、程序性辯護與實體性辯護、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性證明、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性制裁。其中程序性辯護的概念、性質和要素屬于程序性辯護的內涵,而實體性辯護、程序性證明和程序性制裁是與程序性辯護有著極為密切的關系的三個概念。 第二章主要闡述了程序性辯護的必要性。筆者歸納了程序性辯護的四個必要性:第一,伴隨著社會轉型和商品經濟的發(fā)展,人們的權利意識尤其是程序性權利意識不斷覺醒;第二,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存在大量的程序性違法行為,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受到嚴重侵犯,增強了程序性辯護的緊迫性;第三,程序性辯護是行使完整的辯護權的內在要求;第四,刑事辯護的現(xiàn)狀要求程序性辯護這樣一種新的辯護形態(tài)的注入,以提高辯護的效果。 第三章主要闡述了程序性辯護的局限性。筆者總結出程序性辯護有三大局限性:第一,如果程序性辯護成功,那么就太便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他們犯了罪卻不用接受刑事處罰;第二,如果程序性辯護成功,那么對于被害人及其家屬是不公平的;第三,如果程序性辯護成功,那么對于社會也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引起社會的恐慌。 第四章主要闡述了程序性辯護面臨的困境及我們應當努力的方向。在程序性辯護面臨的困境方面,筆者闡述了五大困境。第一,程序性辯護的局限性使得普通民眾不愿意接受這種辯護形態(tài);第二,程序與實體孰輕孰重的問題依舊處于爭論之中;第三,公安、檢察院地位太高,而法院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第四,針對偵查行為、公訴行為和審判行為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制度缺少法律依據;第五,刑事司法中的潛規(guī)則讓程序性辯護如履薄冰。在努力的方向問題上,筆者提出我們應當朝四個方面努力。第一,針對程序性辯護的局限性使得普通民眾不愿意接受這種辯護形態(tài)的困境,我們應當在對他們這種心理表示理解的同時,盡量通過各種途徑傳播一種理念;第二,針對程序與實體孰輕孰重的問題依舊處于爭論之中的困境,我們應當從這個爭論的怪圈中跳出來,在更高的層面即憲法層面理解為什么要進行程序性辯護,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第三,通過司法改革提高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第四,做好立法工作,使程序性辯護有法可依。
【關鍵詞】:程序性辯護 必要性 局限性 困境
【學位授予單位】:浙江工商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25.2
【目錄】:
- 內容提要2-5
- ABSTRACT5-10
- 引言10-12
- 第一章 程序性辯護之內涵及與相關概念之關系12-28
- 一、程序性辯護的概念12-13
- 二、程序性辯護的性質13-15
- 三、程序性辯護的要素15-18
- 四、程序性辯護與實體性辯護18-21
- 五、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性證明21-23
- 六、程序性辯護與程序性制裁23-28
- 第二章 程序性辯護之必要性28-33
- 一、程序性辯護興起的歷史必然性28-29
-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受到嚴重侵犯29-30
- 三、程序性辯護是行使完整的辯護權的內在要求30-31
- 四、刑事辯護的現(xiàn)狀需要程序性辯護來改變31-33
- 第三章 程序性辯護之局限性33-37
-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脫刑事處罰33-34
- 二、被害人及其家屬可能認為司法不公34-35
- 三、程序性辯護成功可能引起社會恐慌35-37
- 第四章 程序性辯護之困境及努力的方面37-49
- 一、程序性辯護面臨之困境37-42
- (一) 普通民眾不愿意接受此種辯護形態(tài)37-38
- (二) 程序與實體孰輕孰重依舊處于爭論之中38-39
- (三) 法院沒有足夠的獨立性和權威性39
- (四) 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制度缺少法律依據39-40
- (五) 刑事司法中的潛規(guī)則讓程序性辯護如履薄冰40-42
- 二、推行程序性辯護制度所應努力的方面42-49
- (一) 盡量通過各種途徑傳播一種新的理念42-43
- (二) 在憲法層面理解程序性辯護43
- (三) 通過司法改革提高法院的獨立性和權威性43-44
- (四) 做好立法工作,使程序性辯護有法可依44-49
- 結語49-51
- 參考文獻51-53
- 后記5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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