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及對策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8-13 03:59
陪審制度是指非法律職業(yè)人士直接參與司法審判的一種審判制度,F(xiàn)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度最早產(chǎn)生于英國,發(fā)展到今天,以美國的陪審制度最為完備。在當今世界范圍內(nèi),陪審制度主要可以分為英美法系國家如英國、美國的審判團制度及大陸法系國家如法國、德國的參審制度兩種。前者表現(xiàn)為陪審團與職業(yè)法官分工審判,法官負責適用法律規(guī)則,陪審團負責判斷案件事實;后者的特點在于陪審員與法官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享有同等的權利。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產(chǎn)生,有其特殊的歷史意義。伴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逐步深入,陪審制度的政治意味逐漸淡化,制度本身的司法公正、司法民主等價值獲得了越來越多的認可。然而也存在著諸如缺乏具體法律規(guī)范、人民陪審員不能有效參與審判等諸多弊端。在制度具體運作過程中也顯示出,無論是在適用范圍、選任標準、參審方式還是在具體審判過程方面,人民陪審員制度都存在著大量問題,社會實施效果不盡如人意,社會認同嚴重不足。但不可否認,陪審制度的存在符合人民群眾日益廣泛增長的司法需求,能夠在相當程度上體現(xiàn)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普及法治思想及增強公民的社會責任感。我國當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正處于一個瓶頸階段,如何找到一條適合我國國情的陪審...
【文章來源】: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論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歷史實踐及其政治法律價值
第一節(jié) 陪審制度概述
一、關于陪審制度的幾個基本概念
二、陪審制度的歷史淵源
第二節(jié)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一、新中國成立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歷史實踐
二、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
三、改革開放之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民主政治價值和法律價值
一、司法民主價值
二、司法公正價值
三、傳播法治精神和培養(yǎng)公民社會責任感的價值
第二章 西方國家陪審制度的歷史和經(jīng)驗
第一節(jié) 英美法系代表性國家陪審制度的形成及發(fā)展
一、英國陪審制度的歷史發(fā)展
二、美國陪審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三、英美陪審制度的主要差別
第二節(jié) 美國陪審團模式的特點
一、陪審團成員的遴選
二、陪審團的運作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大陸法系代表性國家陪審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法國陪審制度的發(fā)展歷史
二、德國陪審制度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
第四節(jié) 德國參審模式的特點
一、參審員資格
二、參審員的組成
三、參審員的權限和義務
第五節(jié) 兩大法系陪審制度的比較
一、產(chǎn)生的時代背景不同
二、訴訟形式不同
三、設立的目的不同
四、陪審員的角色地位不同
第三章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及其產(chǎn)生的原因
第一節(jié)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憲法規(guī)范,制度保障不夠
二、陪審工作不受重視,發(fā)展不均衡
三、《決定》不夠完善,難以體現(xiàn)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在農(nóng)村的發(fā)展形勢不容樂觀
五、陪審待遇不高,人民陪審員缺乏工作熱情
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社會認同程度低下
七、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理念并未貫穿到訴訟過程中
第二節(jié) 人民陪審員制度產(chǎn)生不足的原因
一、受傳統(tǒng)文化糟粕的影響,人們法治觀念淡薄
二、思想認識不夠,忽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大價值
三、我國司法傳統(tǒng)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有所限制
第三節(jié) 國內(nèi)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廢的爭論
一、引進陪審團說
二、廢除說
三、保留改革說
第四章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建議
第一節(jié) 在思想認識上,進一步重視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二節(jié) 在法律位階上,恢復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憲法地位
第三節(jié) 在技術層面上,制定《人民陪審法》,完善制度設計
一、保證人民陪審員代表的廣泛性
二、維護人民陪審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定位
四、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能力
五、確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
六、完善對人民陪審員隊伍的管理機制
結語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339699
【文章來源】: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論文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歷史實踐及其政治法律價值
第一節(jié) 陪審制度概述
一、關于陪審制度的幾個基本概念
二、陪審制度的歷史淵源
第二節(jié)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產(chǎn)生和發(fā)展
一、新中國成立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歷史實踐
二、建國后至改革開放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
三、改革開放之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
第三節(jié)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民主政治價值和法律價值
一、司法民主價值
二、司法公正價值
三、傳播法治精神和培養(yǎng)公民社會責任感的價值
第二章 西方國家陪審制度的歷史和經(jīng)驗
第一節(jié) 英美法系代表性國家陪審制度的形成及發(fā)展
一、英國陪審制度的歷史發(fā)展
二、美國陪審制度的發(fā)展歷程
三、英美陪審制度的主要差別
第二節(jié) 美國陪審團模式的特點
一、陪審團成員的遴選
二、陪審團的運作規(guī)則
第三節(jié) 大陸法系代表性國家陪審制度的歷史沿革
一、法國陪審制度的發(fā)展歷史
二、德國陪審制度的產(chǎn)生與發(fā)展
第四節(jié) 德國參審模式的特點
一、參審員資格
二、參審員的組成
三、參審員的權限和義務
第五節(jié) 兩大法系陪審制度的比較
一、產(chǎn)生的時代背景不同
二、訴訟形式不同
三、設立的目的不同
四、陪審員的角色地位不同
第三章 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及其產(chǎn)生的原因
第一節(jié)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不足
一、缺乏憲法規(guī)范,制度保障不夠
二、陪審工作不受重視,發(fā)展不均衡
三、《決定》不夠完善,難以體現(xiàn)出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價值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在農(nóng)村的發(fā)展形勢不容樂觀
五、陪審待遇不高,人民陪審員缺乏工作熱情
六、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社會認同程度低下
七、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理念并未貫穿到訴訟過程中
第二節(jié) 人民陪審員制度產(chǎn)生不足的原因
一、受傳統(tǒng)文化糟粕的影響,人們法治觀念淡薄
二、思想認識不夠,忽視人民陪審員制度的重大價值
三、我國司法傳統(tǒng)對人民陪審員制度的發(fā)展有所限制
第三節(jié) 國內(nèi)有關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廢的爭論
一、引進陪審團說
二、廢除說
三、保留改革說
第四章 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改革建議
第一節(jié) 在思想認識上,進一步重視人民陪審員制度
第二節(jié) 在法律位階上,恢復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憲法地位
第三節(jié) 在技術層面上,制定《人民陪審法》,完善制度設計
一、保證人民陪審員代表的廣泛性
二、維護人民陪審員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明確人民陪審員的職責定位
四、提高人民陪審員履行職責的能力
五、確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職責
六、完善對人民陪審員隊伍的管理機制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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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謝
本文編號:3339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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