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法律援助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3-23 06:32
【摘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在于提高訴訟效率,優(yōu)化司法資源配置,但如何保障效率下的公正是值得我們重視的。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雖然已經相對完善,但是仍然存在著諸多不足,而值班律師制度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補充形式,也存在著這一現象。首先,認罪認罰制度雖然已經賦予法律援助律師同檢察官平等的訴訟地位,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不平等的現象,如在獲得信息方面,檢察官一般都會比援助律師更早、更全面的了解到案件事實;其次,“應當”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中并不包括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案件,依然要通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申請才可以獲得,所以法律援助的范圍依然過窄,很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單獨面對龐大的司法機關的情形,很難在實踐中做到刑事辯護的全覆蓋;再次,法律援助制度缺乏經費保障,與社會律師的收入形成了較大差距,導致法律援助律師參與工作的積極性降低,援助律師怠于行使權利;最后,值班律師制度本身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值班律師作為“幫助者”的身份參與到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案件,其大多數行使的是程序上的權利,不能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實質性的幫助。針對上述諸多問題,應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fā),通過對國外相關制度的考察,從中吸取經驗,完善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使其更好地“協助”認罪認罰制度順利進行。首先,可以借鑒美國的公設辯護人制度,在刑事案件較多地區(qū)的法律援助機構內設立公設辯護人辦公室,賦予公設辯護人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經費由國家財政支出;其次,擴大法律援助的范圍,把認罪認罰案件作為“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之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時,直接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保障認罪認罰案件過程中始終有律師提供法律服務;最后,明確值班律師的定位,賦予值班律師同一般辯護律師相同的實體權利,如閱卷權、會見權等,并制定相關的配套機制,對值班律師的專業(yè)能力予以考察,確保值班律師隊伍的質量,從而完善值班律師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5.2;D926.5
本文編號:2596340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9
【分類號】:D925.2;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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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259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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