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編敕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20 07:33
本文關鍵詞:唐宋編敕研究
【摘要】:唐朝和宋朝是我國政治、經濟大繁榮的時代,也是中國古代法制大發(fā)展的時期。兩朝君主都重視法律在治理國家中的作用,因此在這一時期涌現了眾多立法成果,尤其是宋代,其法典之多是前所未有的。 古代中國為律令制國家,律、令等法律形式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但社會并非一成不變,法律終究需要適應社會而變更,由此統(tǒng)治者通過另外的法律形式對常法進行更改。唐宋時期,政治、經濟形勢發(fā)生重大變化,對法律變革的需要更為迫切,對常法進行變更的法律形式在這個時期表現為通過對皇帝命令進行編修以改常法之不足、補常法之未備。由于是對常法進行變更的法律形式,因此修纂比較頻繁,涌現了許多的立法成果。在唐宋時期,此種法律形式的稱謂也不盡相同,唐代前期稱之為格,后期為格后敕,宋代則稱編敕。格、格后敕、編敕一脈相承,主要內容來源于皇帝的制詔,但也有群臣集議、眾議建明和對已經頒布的法典的編集。其編纂體例也是不斷變化的,格與格后敕均以尚書省二十四司分門;格對詔敕進行刪集、加工;格后敕則最大程度保持詔敕的原貌;宋代編敕逐步改變到了元豐以后體例固定,準律分為十二門并且行文與律相同。唐代的格、格后敕和宋代前期的編敕性質相同,都為綜合性的法律規(guī)范,對其他法律形式均可以進行修改,其性質以被修改的法律為性質;神宗元豐改制,對敕令格式的性質重新進行定義,此后編敕便專屬于刑法,只對律進行修改,對其他法律形式僅具有保障作用。編敕對唐宋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改變了法典編纂體例,從各種法律形式單獨編集成為法典,到敕令格式合編為一部法典;編敕除了使法律更加適應社會變化,調整新的法律問題外,還滋生了一些弊端,出現了官吏弄權和法律適用中的徇情枉法現象。
【關鍵詞】:編敕 來源 體例 關系 評價
【學位授予單位】:南京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9;K242;K244
【目錄】:
- 摘要3-4
- Abstract4-8
- 緒論8-16
- 一、選題的意義8-9
- 二、國內外研究狀況述評9-14
- (一) 編敕9-11
- (二) 編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11-14
- 三、寫作思路與結構安排14-16
- (一) 寫作思路14-15
- (二) 結構安排15-16
- 第一章 唐宋編敕及其成果16-31
- 一、敕與編敕16-21
- (一) 敕的含義16-17
- (二) 編敕的含義17-21
- 二、唐宋的編敕成果21-31
- (一) 唐代的編敕成果22-26
- (二) 宋代的編敕成果26-31
- 第二章 唐宋編敕的來源與體例31-43
- 一、唐宋編敕的來源31-38
- (一) 唐代格的來源31-32
- (二) 唐代格后敕的來源32-34
- (三) 宋代編敕的來源34-38
- 二、唐宋編敕的體例38-43
- (一) 唐代編敕的體例38-40
- (二) 宋代編敕的體例40-43
- 第三章 唐宋編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43-57
- 一、唐代編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43-49
- (一) 格與其他法律的關系43-45
- (二) 格后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45-49
- 二、宋代編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49-57
- (一) 元豐以前編敕與其它法律的關系50-53
- (二) 元豐以后編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53-57
- 第四章 唐宋編敕評析57-65
- 一、以編敕變通常行法的原因57-61
- (一) 經濟形勢變化57-58
- (二) 政治體制變化58-61
- 二、以編敕變通常行法對法制的影響61-65
- (一) 對法典體例的影響61
- (二) 對法律適用的影響61-65
- 結語65-66
- 參考文獻66-70
- 一、著作類66-67
- 二、論文類67-70
- 致謝7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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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886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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