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押被害人上門“討債”行為定性研究
本文關鍵詞:強押被害人上門“討債”行為定性研究
【摘要】:搶劫罪、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在一定程度上有相似之處,再加上現(xiàn)實社會和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方式上的復雜性,致使在司法實踐中它們經(jīng)常交織在一起,長期以來一直是司法實務的困擾,在學術界也頗有爭議。本文從一個典型案例出發(fā),對搶劫罪、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進行本質(zhì)性的區(qū)別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本文共分為三大部分,約兩萬字左右。 第一部分: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具體是:(一)案由和案件的基本情況。夏某等人在扣押被害人魏某并劫取其財物之后又強押其到家,當場向魏父索要錢財。(二)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檢察機關認為夏某等人強行劫取魏某財物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應構成搶劫罪。辯護人認為夏某等人所直接侵犯的并不是屬于魏某自己所有或占有的錢財,所以其行為特征并不完全滿足搶劫罪的定罪要求,而應該認定為敲詐勒索罪。(三)經(jīng)過法院的審理認定夏某等被告的一系列行為成立綁架罪。 第二部分法理分析。在本部分,對搶劫罪、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作了本質(zhì)性的區(qū)分,具體是:1.當場取財并不是搶劫罪的必要特征,同時在承認暴力手段也可以成為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時,該罪也可能當場實施輕微暴力。而當場對于綁架罪的影響則是并不一定要求將被害人劫離原地,即使綁架行為并未將被綁架者帶離現(xiàn)場,在第三人的被迫參與下也是可以完成綁架行為的。2.在承認暴力可以為敲詐勒索罪的手段行為的同時,,進一步通過對暴力程度的分析來區(qū)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3.搶劫罪占有財物的方式是取得,而敲詐勒索罪和綁架罪則是交付,取得與交付是更為內(nèi)在地判斷搶劫罪、綁架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特征之一。 第三部分是結論與啟示。筆者通過對罪與罪之間的法理分析得出對本案的結論,即夏某等人的行為構成搶劫罪而非綁架罪或敲詐勒索罪。同時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可以參考筆者在法理分析部分的探討,來更為準確合理地來定罪量刑。
【關鍵詞】:當場性 搶劫 暴力手段 占有財物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0.5;D924.34
【目錄】:
- 內(nèi)容摘要6-7
- Abstract7-11
- 引言11-12
- 一、 案由12
- 二、 案情介紹12
- 三、 分歧意見及爭議焦點12-13
- (一) 分歧意見12-13
- 1. 檢察機關的公訴意見12
- 2.辯護人的辯護意見12
- 3. 法院的判決12-13
- (二) 爭議焦點13
- 1. 獲取財物的當場性對搶劫、綁架和敲詐勒索罪的定性影響13
- 2. 搶劫行為與敲詐勒索行為的暴力程度限度分析13
- 3. 占有財物的形式在三罪中的區(qū)別13
- 四、 法理分析13-29
- (一) 當場性對于綁架罪、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的定性影響13-22
- 1. 搶劫罪的“當場”取財并不絕對14-18
- 2. 當場實施暴力可能成為敲詐勒索的手段行為18-20
- 3. 綁架罪不要求將被害人劫離原地20-22
- (二) 搶劫罪與敲詐勒索罪暴力程度的限度分析22-26
- 1. 搶劫罪暴力手段的限度分析23-24
- 2. 敲詐勒索罪暴力手段的限度分析24-25
- 3. 是否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觀點解析25-26
- (三) 占有財物方式的比較:取得亦或交付26-29
- 1.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占有財物的方式的比較26-28
- 2. 綁架罪占有財物的方式28-29
- 五、 結論與啟示29-32
- (一) 筆者對本案的結論29-30
- (二) 啟示30-32
- 參考文獻32-33
- 致謝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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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3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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