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5-2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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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是一個新興的、充滿爭議的刑法問題,它來源并發(fā)展于德國刑法判例,在德日刑法理論界發(fā)展較為成熟,成果也頗為豐富,而在我國的發(fā)展才剛剛開始。由于我國刑法理論界對該理論尚未展開具體討論,使得我國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自陷風險的相關問題缺乏理論指導。目前對被害人自陷風險的相關理論學說多有爭議,主要表現在爭議熱點問題集中突出的同時還有很多關鍵性的問題無人問津,比如對被害人自陷風險排除不法的依據和過失犯中的運用討論激烈且成果豐富,而對被害人自陷風險在犯罪構成四要件中的體系性位置和在故意犯罪中的運用卻鮮有涉獵,本文通過四部分對被害人自陷風險的相關理論進行梳理和闡述,提出個人的淺顯見解:第一部分簡單介紹了目前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中對被害人自陷風險理論的態(tài)度并列舉了兩個被害人自陷風險的典型案例引出下文的討論;第二部分闡述了被害人自陷風險的分類及分類標準、被害人自陷風險成立的條件和被害人自陷風險排除不法依據的主要觀點,并就相關的理論內容提出了筆者的看法。以“行為支配論”為分類標準將被害人自陷風險分為自我負責的自我危害和同意他人危害兩種類型得到多數學者的支持,但由于行為支配理論本身就具有的模糊性、難以界定性與欠缺正當性,這種分類標準使得被害人自陷風險的分類只是具有將案件類型化之作用而并不具有規(guī)范上的意義,在排除犯罪上對兩類型的處理并無區(qū)別;刑法理論學界目前爭議最大的是被害人自陷風險理論排除不法之依據,被害人自陷風險理論與被害人同意看似相似實際區(qū)別較大,將被害人自陷風險至于被害人同意的延長線上并不妥當;以“行為支配論”為分類標準使得共犯從屬性理論本身就具有不明確性,而在采用單一共犯體系的我國,共犯從屬性說賴以存在的犯罪參與體系基礎在我國并不存在,共犯從屬性作為被害人自陷風險排除不法的依據并不合理;準同意說、共犯從屬性說、社會相當性說與行為危險性說等理論均不能妥當說明被害人自陷風險的法理;第三部分介紹了被害人自我答責的原理、解釋論根據、成立條件、不足及在具體案例中的運用,以自我決定為根據的自我答責理論作為刑事歸責的基本原理,是被害人自陷風險理論排除犯罪的必然依據,從規(guī)范的角度出發(fā),被害人自我答責的解釋論根據并沒有得出統(tǒng)一結論,馮軍教授提出的被害人自我答責成立的“四要件”說更方便司法實踐操作,而對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存在的不足,筆者提出了自己的思考與看法。第四部分介紹了被害人自陷風險在犯罪構成中的定位,就被害人自陷風險的體系性地位,大陸法系國家與我國有所不同,采用客觀歸責論的德國與采用因果關系論的日本分別將其定位在構成要件符合性階段和違法性階段排除犯罪,而對于采用較為封閉的犯罪構成四要件的我國,在對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進行合理定位時遇到了較大的障礙,而使用被害人同意一元論的思維方式,將法益論引入構成要件,根據自我答責的理念將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排除出犯罪圈成為相對合理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被害人自陷風險 被害人自我答責 被害人同意 一元論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51.6;D924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導論9-12
- 一、研究背景9
- 二、研究價值與意義9-10
- 三、主要研究方法10
- 四、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及不足10-12
- 第一章 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的提出12-15
- 第一節(jié) 問題提出的背景12-13
- 第二節(jié) 被害人自陷風險案例介紹13-15
- 一、典型案例介紹13-14
- 二、案例引發(fā)的思考14-15
- 第二章 被害人自陷風險的理論概說15-24
- 第一節(jié) 自我負責的自我危害與同意他人危害的劃分15
- 第二節(jié) 被害人自陷風險的區(qū)分標準15-19
- 一、行為時間前后標準15-16
- 二、危險創(chuàng)出后行為的時間點標準16
- 三、行為支配標準的確立與質疑16-19
- 第三節(jié) 被害人自陷風險成立的必要條件19
- 第四節(jié) 被害人自陷風險排除行為人不法之依據19-24
- 一、準同意說20-21
- 二、共犯從屬性原理21-22
- 三、排除不法依據的其他學說22-24
- 第三章 自我答責理論作為被害人自陷風險排除不法依據的提倡24-36
- 第一節(jié) 自我答責的原理闡釋24-25
- 第二節(jié) 被害人自我答責成立“四要件”說25-28
- 第三節(jié) 被害人自我答責的解釋論根據28-31
- 一、被害人介入創(chuàng)設了新的危險實現的關聯(lián)29-30
- 二、被害人完全自己操控了行為人創(chuàng)設的危險30
- 三、被害人介入提高了不被允許的危險的層次30
- 四、被害人與行為人共同控制危險30-31
- 第四節(jié) 被害人自我答責運用于被害人自陷風險的思考31-34
- 一、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的模糊性31-32
- 二、對被害人自我答責理論的思考與提倡32-34
- 第五節(jié) 被害人自我答責在被害人自陷風險案件之運用——以肖鳳俠、“碰瓷”死亡案件為例34-36
- 第四章 被害人自陷風險之體系性定位36-45
- 第一節(jié) 構成要件符合性階段犯罪性的排除36-38
- 第二節(jié) 違法性階段罪責的排除38-39
- 第三節(jié) 我國四要件犯罪構成體系中定位之設想39-45
- 一、超法規(guī)正當化事由的設想39-42
- 二、被害人同意的“一元論”的借鑒42-45
- 結語45-47
- 參考文獻47-49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9-50
- 后記50-51
【相似文獻】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3條
1 張琪斌;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研究[D];華東政法大學;2016年
2 豆曉紅;自陷行為刑事問題研究[D];四川省社會科學院;2013年
3 程旭;被害人自陷危險問題初探[D];江西財經大學;2014年
本文關鍵詞:被害人自陷風險問題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02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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