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發(fā)帖侵害名譽權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2021-09-01 21:16
<正>【裁判要旨】公民行使言論自由和舉報他人違法犯罪,應當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不損害他人的權利為限度。將舉報信及起訴狀在網絡上發(fā)布是否構成對法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根據(jù)該法人有無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的行為是否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無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過錯來認定,對法人名譽權的保護尺度應遵循善意與正義的宗旨,采取適當弱化的原則。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關于利用網絡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法律認識
二、關于本案彭昱、金啟明網絡發(fā)帖行為的法律分析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高校虛擬社區(qū)名譽權侵權行為研究——以高�!氨戆讐Α睘槔齕J]. 張宇曉. 法制與社會. 2021(17)
本文編號:3377704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1)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關于利用網絡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法律認識
二、關于本案彭昱、金啟明網絡發(fā)帖行為的法律分析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高校虛擬社區(qū)名譽權侵權行為研究——以高�!氨戆讐Α睘槔齕J]. 張宇曉. 法制與社會. 2021(17)
本文編號:337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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