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確定性研究
本文選題:法律形式主義 切入點:法律的確定性 出處:《蘇州大學》2010年碩士論文
【摘要】: 法律的確定性是法治的前提之一,法律的確定性對社會秩序的建立、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以及對法律權威的樹立都有極為重要的意義。西方法學的研究中一直十分關注法律的確定性問題。法律確定性意義的凸顯以及它在法學研究中的中心地位的確立,與18、19世紀的法律形式主義興起密切相關。形式主義基于法律文本的確定性、事實認定的確定性以及形式法律推理的嚴密性,主張案件在法律中有唯一的答案,法官只是法律的傳聲筒,沒有任何的裁量的權力。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嚴格的形式主義受到來自社會學法學、現(xiàn)實主義法學以及批判法學的批判。為了維護自由法治的基本理念哈特、德沃金、哈貝馬斯、拉倫茲等人主張要擺脫形式主義及其批判者的泥潭,就必須重新界定法律確定性的基本內涵。本文旨在通過對經典理論家對法律確定性論述的解讀,重構法律確定性的基本內涵。指出法律的確定性是方法論、程序的確定性。即,法律的確定性是相關各方相信通過一個公平的程序、通過特定的法律方法以尋求特定的規(guī)范適用條件,相關各方認為由此可以得出一個有充足理由支持的結論。
[Abstract]:The certainty of law is one of the prerequisites of the rule of law. The certainty of law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social order, the restriction of state power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legal authority.In the study of western jurisprudence, the certainty of law has been paid close attention to.The prominence of legal certainty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its central position in legal studies ar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rise of legal formalism in the 1819 th century.Formalism is based on the certainty of the legal text, the certainty of the fact and the strictness of the formal legal reasoning, and claims that the case has the only answer in the law. The judge is only the voice of the law and has no discretion.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strict formalism is criticized by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realistic jurisprudence and critical jurisprudence.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basic concepts of freedom and rule of law Hart, Dworkin, Habermas, and Larends, etc., claim that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legal certainty must be redefined in order to get rid of the quagmire of formalism and its critics.The purpose of this paper is to reconstruct the basic connotation of legal certainty through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certainty by classical theorists.It is pointed out that legal certainty is methodology and procedural certainty.That is, the certainty of the law is that the parties concerned believe that through a fair procedure, through a specific legal method in order to seek specific condition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norms, the parties concerned believe that a conclusion supported by a sufficient reason can be reached.
【學位授予單位】:蘇州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0
【分類號】: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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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2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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