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州縣官員經濟犯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1-17 09:03
本文關鍵詞:宋代州縣官員經濟犯罪研究
【摘要】:宋代初期,由于五代時期遺留下來的弊病與不良風氣,州縣官員貪贓枉法的現(xiàn)象較為突出,主要包括貪污賄賂類與濫用職權類。州縣官員枉法犯贓的行為不僅使地方行政效率急劇下降,百姓生活更加艱難,階級矛盾加劇,還導致中央財政收入減少,這對于內有農民起義,外有戰(zhàn)爭的宋廷來說無疑是雪上加霜。導致宋代州縣官員經濟犯罪橫行的原因,除了封建制度本身的缺陷,從地方官員的角度分析,主要有四個。第一,州縣官員的俸祿低下,雖然宋朝幾度增俸,但是高、低級官吏間俸祿差額巨大,加上通貨膨脹、物價水平的不斷上漲,增俸并沒有解決地方官員薪俸的問題;第二,地方財政窘迫,入不敷出的局面導致州縣官員不得不將增加收入擺在首位;第三,胥吏的推動;第四,寬待官吏。宋代統(tǒng)治者們制定了一系列措施來預防州縣官員經濟犯罪,但是光有預防是不夠的,宋代還有一系列對州縣官員經濟犯罪的懲治措施。太祖、太宗特別重視州縣官員的管理與懲治,用重典治贓吏,許多經濟犯罪的地方官員被處以死刑,以后各朝執(zhí)行力度開始下降,至南宋末年時,統(tǒng)治者已無力挽回局面,宋代反貪行動最終以失敗告終。
【學位授予單位】:南昌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3
【分類號】:D929;D924.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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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95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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