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警告處罰”的適用困境及對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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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警告處罰”的適用困境及對策研究
發(fā)布日期: 2014-09-29 發(fā)布:
2014年20期目錄 本期共收錄文章20篇
摘 要 警告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最基本的處罰手段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警告處罰在執(zhí)法實踐中并沒有起到相應的社會效果,公安機關枉法裁判,不該適用警告的,故意輕判;該適用警告的找不到法律依據(jù);違法行為人給予警告后置若罔聞,警告處罰并沒有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本文就這些問題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以期能為推動中國的法治進程盡一點綿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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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警告 治安管理處罰 違法行為人
作者簡介:胡蓉蓉,新疆警察學院公安管理系。
中圖分類號:D6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4)07-254-02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警告處罰”的意義及新時期面臨的挑戰(zhàn)
(一)《治安管理處罰法》制定“警告處罰”的意義
我國現(xiàn)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治安管理處罰法》是我國公安機關管理社會治安秩序的最主要的法律,其處罰手段有五種: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fā)放的許可證、限制出境或驅(qū)逐出境。警告處罰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最輕、最基本、適用范圍最廣泛的處罰手段。
總所周知,無論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還是在公安機關行政執(zhí)法的過程中,警告這個詞匯出現(xiàn)的頻率都很高。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警告作為一種處罰手段是政府性運用公權力去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一種行為,也是使告誡人們在特定風險尚未到來或者即將到來時產(chǎn)生警覺的一種行為。現(xiàn)代社會是一個風險無處不在的社會,面對各類治安風險事件,人們常常顯得手足無措。政府機構(gòu)作為本國公民的保護者,對風險事件的預測能力理應高于普通公民,那么作為公民的保護者,就應該在危害尚未產(chǎn)生時對公民予以警示,以降低公民遭遇不特定風險的概率,減少其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損失。因此,警告處罰的運用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二)“警告處罰”在新時期面臨的挑戰(zhàn)
2014年距離正式實施《治安管理法》已隔8年,警告處罰作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基本手段之一,發(fā)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面對價值取向不斷多元化的今天,警告處罰在很多場合下都缺乏適應性。目前治安執(zhí)法的實踐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人,如果是初次、偶爾違反治安管理且情節(jié)性質(zhì)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可給予警告處罰。
問題的關鍵在于:警告處罰不具有懲罰性,也不具有強制性,適用警告處罰并沒有對違法行為人的利益造成任何實質(zhì)性的影響,因此違法行為人在給予警告處罰后,并沒有從思想方面提高認識,常將公安民警的勸誡拋至九霄云外,忘卻在腦海中。導致警告處罰在執(zhí)法實踐中,未起到警示、告誡、防御嚴重的風險事件發(fā)生的效果。長此以往,必然會有悖于立法者制定“警告處罰”的初衷。
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警告處罰”適用的現(xiàn)實困境
。ㄒ唬┚嫣幜P在適用過程中存在“真空區(qū)域”
法律的不確定性可制造法律在執(zhí)法實踐過程中的“真空區(qū)域”。《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個別法條對行為的違法性質(zhì)界定不明確,導致針對該行為不能適用警告處罰措施,警告處罰又是治安管理處罰手段中最輕微的處罰手段,如果連警告處罰都不能適用,其他的罰款、行政拘留等措施更是形同虛設。由此而導致很多違法行為人鉆了法律的空子。除此之外,《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有很多量刑的情節(jié)都表述為: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警告處罰。但是如何把握和界定情節(jié)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呢?沒有一個量刑基準作為參照,那么處罰結(jié)果的畸輕畸重就另當回事了。
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8條規(guī)定為例:“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從58條中可以看出: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休息要給予警告處罰,但在執(zhí)法過程中會存在一個問題,如何定義噪聲?怎么樣的聲音才算是噪聲?樓上的小孩從小有學習鋼琴的天賦,每天晚上寫完家庭作業(yè)都要練習一個小時的鋼琴再去睡覺,樓下住著一位年紀70多歲的老太太,睡眠質(zhì)量較差,經(jīng)常失眠,小孩寫完家庭作業(yè)后練習鋼琴更是讓她輾轉(zhuǎn)反側(cè)難以入眠。老太太去公安機關投訴,要求民警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其進行警告處罰?煞?總所周知,鋼琴聲音對于我們普通人來說是一段美妙的音樂,但是對于老太太來說反而成了噪音,彈奏鋼琴曲也未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鋼琴曲理應不算是噪聲,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依法自然而然不能對其進行警告處罰,那么老太太的合法權益又如何得到保護呢?
(二)過度適用警告處罰而產(chǎn)生的司法腐敗
由于立法技術的不成熟,,《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很不少法條的處罰措施都是“警告”或“罰款”或“拘留”擇一適用,公安機關辦案人員在處罰時,迫于外界壓力,往往以警告處罰而結(jié)案,導致過度適用警告處罰,罪責刑不相適應,易產(chǎn)生司法腐敗。
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一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強行進入場內(nèi)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場內(nèi)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從這個法條可以看出,如果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可以處以警告,也可以罰款,也可以拘留。在執(zhí)法實踐中,如果被處罰人是領導的近親屬,公安執(zhí)法人員極有可能為了自身前途而擇輕避重,處以警告處罰,司法腐敗的現(xiàn)象較為嚴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語言的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許多本應該適用罰款,甚至是行政拘留的治安案件,被處以警告處罰。
在我國,公安機關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具有二元性,兼?zhèn)淞怂痉嗪托姓䴔。如果一個人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必然會導致判決的不公正。 警察作為一種特殊的職業(yè),具有高風險、易腐蝕的職業(yè)特點,因此公安機關在行政執(zhí)法的過程中,迫于外界壓力,很難做到公平、公正的處理治安事件。警告處罰往往會成為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一個依據(jù)或者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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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5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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