芻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2款的理解與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5-01-14 18:01
2015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條2款延續(xù)了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96條2款的規(guī)定,保留了懲罰性的十倍賠償規(guī)定。對于在實踐中如何適用上述法律規(guī)定,對食品經(jīng)營者及生產者十倍賠償?shù)臈l件如何,非消費者身份購買者能否適用本規(guī)定等問題都存在一定爭議。筆者通過本文,僅從實際案件的法律適用角度,探求有關本款規(guī)定的若干問題。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食品安全”的界定問題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界定問題
三、“十倍懲罰性賠償”應否以消費者存在實際損失為前提的問題
四、“十倍賠償”索賠人是否應當必須具有消費者的身份問題
五、違反新《食品安全法》第34 條、35 條、71 條、73 條等禁止性規(guī)定,是否構成進行“十倍賠償”的條件
( 一) 上述《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并非具體食品的“食品安全標準”
( 二) 違反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只涉及到行政處罰問題
本文編號:4026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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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的界定問題
二、“食品安全標準”的界定問題
三、“十倍懲罰性賠償”應否以消費者存在實際損失為前提的問題
四、“十倍賠償”索賠人是否應當必須具有消費者的身份問題
五、違反新《食品安全法》第34 條、35 條、71 條、73 條等禁止性規(guī)定,是否構成進行“十倍賠償”的條件
( 一) 上述《食品安全法》的禁止性規(guī)定并非具體食品的“食品安全標準”
( 二) 違反上述禁止性規(guī)定只涉及到行政處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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