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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禁錮”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6-24 15:00

  本文關鍵詞: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禁錮”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禁錮是古代免除有罪官員的現(xiàn)任官職,并在一定期限內(nèi)或終身剝奪其本人復任官職資格的懲罰方法。作為中國古代刑罰的一種,禁錮萌芽于春秋時期,在漢代得到初步定型,成為刑罰的一個專有名詞,主要處罰坐贓、結黨以及觸犯其他國家法律或制度的行為。這種處罰措施一直以來是保證官員的道德和職業(yè)操守的一種制度保障方式,或者成為朝政中各個對立的政治利益集團之間勾心斗角、相互排擠的政治工具,歷來都受到統(tǒng)治者的重用來鞏固朝政的穩(wěn)定及其統(tǒng)治,在各個歷史時期都發(fā)揮了一定程度的作用。然而從目前學界對禁錮的相關研究看來,禁錮的研究成果還是不夠充分的。大多數(shù)研究幾乎都局限在漢代的“黨錮”,大概是因為黨錮的危害程度及影響歷來都受到了廣泛關注,但這對全面了解禁錮這種刑罰是十分不利的。魏晉南北朝時期也沿用了禁錮這一刑罰,且該時期禁錮的適用與其他時期相比有著極為鮮明的特點,因此關注和研究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禁錮是十分有意義的。該時期,禁錮與名教清議有著密不可分的聯(lián)系,成為懲罰違反禮教如不孝、內(nèi)亂的重要手段,道德成為被禁錮的重要因素。兩晉南朝諸律率重清議,有犯清議者大多終身禁錮。所以,禁錮在魏晉南北朝時,是一種處罰違背鄉(xiāng)論清議行為的重要刑罰方式。當然,官吏犯貪贓、選舉不當?shù)冗`反國家制度和法律的,也會被處以禁錮。但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禁錮的重點打擊對象不再是漢代所謂的“結黨”,而是有悖孝道、違反禮教等觸犯儒家綱常倫理的行為。從這一點就可以看出魏晉南北朝時期儒法結合、法律儒家化的歷史背景。本文共分為三個章節(jié)研究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禁錮。第一章從禁錮的含義、性質以及魏晉南北朝之前的時期關于禁錮的規(guī)定和適用等方面入手,對禁錮作了一個簡要的介紹和論述。第二章具體論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禁錮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從禁錮的適用對象、連坐范圍、刑罰的期限以及解除方式等方面詳細論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禁錮是怎樣具體規(guī)定和適用的。第三章則通過前文對該時期禁錮的研究總結禁錮這種刑罰對當時士人官吏以及朝政有著怎樣的影響,禁錮在漫漫歷史長河中有著什么樣的影響和作用。魏晉南北朝時期,禁錮的處罰對象包括貪污的官吏、重大罪官的朋黨、清議的對象等等,重點是處罰違背鄉(xiāng)論清議的行為,對士人官吏道德品行的約束和規(guī)范起著重要的作用。清議最初就是指漢末以來的鄉(xiāng)論,它的衡量標準其實就是統(tǒng)治者所提倡的三綱五常等儒家倫理道德。發(fā)展到了西晉,清議已經(jīng)不再包括對被清議者正面積極的評價,而是僅僅指揭發(fā)他觸犯儒家名教的言行等等。尤其在服喪期間婚嫁或者仕宦、侍奉父母不恭謹不孝順等行為,都屬于中正清議的范疇。而士人官吏被處以清議之后,通常會受到到降低品級,或者免官的處罰,更有甚者則被廢棄在家,終身禁錮。對犯不孝父母、違背喪禮、贓污淫盜等行為的官吏處以清議禁錮,不僅有利于提高官吏自身的道德品行,也有助于整飭朝政之風氣,形成良性的政治氛圍,因此以后歷朝也存有清議之遺風。除了清議禁錮這個最為主要的處罰原因之外,貪污賄賂的官吏以及結黨官吏也是禁錮的兩個重要的處罰對象。這與漢代禁錮的處罰原因可以說是一脈相承的,旨在打擊臧吏以及結黨營私的官員,整飭吏治,整頓朝綱。此外,其他觸犯法律的行為比如貢舉不當、觸犯軍法等也會被處以禁錮。西漢時禁錮官吏一般僅僅是禁錮犯罪者本人,幾乎沒有連坐的現(xiàn)象。但是到了東漢,打擊官僚貪贓受賄的力度加強了,贓吏不僅本人要被處以禁錮,更有禁錮二世、三世之法。漢王朝終于也在解除黨錮后不久,走上了覆亡的命運,可見其造成的危害性之大;蛟S正是意識到了這一點,從魏晉南北朝的禁錮事例來看,禁錮的連坐范圍再沒出現(xiàn)東漢時那樣大的連坐范圍。該時期,禁錮的懲罰對象一般只及于犯罪官吏本人,親屬、門生故吏以及親密之人均不會受到牽連,與東漢時相比,有了一定的發(fā)展和進步。禁錮的刑罰期限有著極大的不穩(wěn)定性和變動性,表現(xiàn)在年限長短不定,處罰期限與實際執(zhí)行的時間不一致兩個方面。魏晉南北朝禁錮的期限體現(xiàn)出了極大的彈性,或一、二年,或十年、二十年,或是終身。史料中也沒有找到直接的記載,證明當時的禁錮是有法定期限的規(guī)定的。除了實際禁錮時間不明以外,很多案例的禁錮均與實際執(zhí)行有所出入。有的執(zhí)行了幾年便重新受到任用,有的則終身沒有得到起用,更有甚者是根本沒有執(zhí)行。和漢代一樣,皇帝下詔解除禁錮仍然是魏晉南北朝禁錮的最主要的解除方式。此外,被錮者再次擔任官職也自然意味著禁錮被解除。禁錮的作用和意義有好的一面,它可以鞭策士人和官僚嚴于律己、遵守禮法,既提高官吏的素養(yǎng),也對良好的社會風氣的培養(yǎng)有著一定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其適用的不穩(wěn)定性使得人治因素極度的擴大,同時也使得禁錮真正淪為了各利益集團政治斗爭的權力工具和政治附屬物。禁錮這種刑罰從春秋時期出現(xiàn),并一直在發(fā)展、演變,對后世始終存在著一定的影響。它在我國古代是具有一定歷史延續(xù)性和歷史繼承性的,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和歷史基礎。因此,本文將在之前學界研究的基礎上,對魏晉南北朝時期的禁錮的發(fā)展演變、禁錮的處罰范圍、刑罰期限、解除方式、意義以及對后世的影響等方面作更深入、全面的研究,希望能夠填補這一方面的空白。
【關鍵詞】:禁錮 魏晉南北朝 清議 政治斗爭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9
【目錄】:
  • 摘要2-5
  • Abstract5-9
  • 導言9-15
  • 一、選題意義9-10
  • 二、研究現(xiàn)狀10-13
  • 三、研究方法13-15
  • 第一章“禁錮”的含義、性質及發(fā)展演變15-22
  • 第一節(jié) 禁錮的含義及性質15-17
  • 第二節(jié) 魏晉南北朝之前的“禁錮”17-22
  • 第二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禁錮”的法律規(guī)定和實踐效用22-40
  • 第一節(jié) 適用范圍25-36
  • 第二節(jié) 連坐范圍36-37
  • 第三節(jié) 刑罰期限37-38
  • 第四節(jié) 解除方式38-40
  • 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禁錮的影響40-46
  • 第一節(jié) 積極意義41-43
  • 第二節(jié) 消極意義43-46
  • 結語46-48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48-49
  • 參考文獻49-52
  • 附錄52-56
  • 后記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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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7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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