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的功能及與其他評價標準的異同——清末變法大潮中的法理言說研究之三
發(fā)布時間:2024-03-10 05:34
在法理的功能上,清末的學者們分別從建構法學體系、評價法律學說、解釋法律概念、探討立法功過、闡述制度理由、言說人權保障、證成行為正當、作為任職標準、討論審案得失、補充法律淵源十個方面,論說了法理的意義與作用。在結合法理與其他范疇而對制度、事實、行為進行分析方面,清末學界就法理標準與事實標準的分和合、法理評價與政治評價的同和異、法理與歷史現(xiàn)象的常和變、法理尺度與道德尺度的寬和嚴等進行了詳盡的分析,既突出了法理評價的作用,也指出了法理評價的不足。清末學者們的法理言說雖然由于先天的限制而存在種種不足,但仍然是值得我們尊重和挖掘的寶貴傳統(tǒng)法律文化。
【文章頁數(shù)】:40 頁
【文章目錄】:
一、法理的功能
(一)建構法學體系
(二)評價法律學說
(三)解釋法律概念
(四)探討立法功過
(五)闡述制度理由
(六)言說人權保障
(七)證成行為正當
(八)作為任職標準
(九)討論審案得失
(十)補充法律淵源
二、法理與其他范疇對言作為評價標準的情形
(一)法理標準與事實標準的分和合
1.既合乎法理又符合事實者
2.雖合乎法理但有違事實者
3.雖違反法理但合乎事實者
4.既違背法理又反乎事實者
(二)法理評價與政治評價的同和異
(三)法理與歷史現(xiàn)象的常和變
(四)法理尺度與道德尺度的寬和嚴
三、對清末變法中法理言說的總體評價
本文編號:3924320
【文章頁數(shù)】:40 頁
【文章目錄】:
一、法理的功能
(一)建構法學體系
(二)評價法律學說
(三)解釋法律概念
(四)探討立法功過
(五)闡述制度理由
(六)言說人權保障
(七)證成行為正當
(八)作為任職標準
(九)討論審案得失
(十)補充法律淵源
二、法理與其他范疇對言作為評價標準的情形
(一)法理標準與事實標準的分和合
1.既合乎法理又符合事實者
2.雖合乎法理但有違事實者
3.雖違反法理但合乎事實者
4.既違背法理又反乎事實者
(二)法理評價與政治評價的同和異
(三)法理與歷史現(xiàn)象的常和變
(四)法理尺度與道德尺度的寬和嚴
三、對清末變法中法理言說的總體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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