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制定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方能合法有效管理職工
發(fā)布時間:2022-01-06 05:14
<正>【案情簡介】申請人:李某被申請人:山東某公司李某于2018年9月19日與山東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19日至2021年9月18日,李某從事工程設計工作,雙方約定崗位薪資為1.2萬元/月,績效工資按照公司薪酬制度執(zhí)行。山東某公司擬調(diào)整薪酬考核制度及部分工作管理制度,公司管理層于2019年4月1日制定《山東分公司月度(年度)考核辦法》及《管理制度細則(增補)》,對績效考核方式及績效工資發(fā)放作出調(diào)整并增加未按時提交周報
【文章來源】:山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020,(08)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案情簡介】
【申請人請求】
【處理結(jié)果】
【案情評析】
本文編號:357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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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頁數(shù)】: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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