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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視域下的清代疫災奏報與防治

發(fā)布時間:2021-06-13 04:27
  清代因疫災頻發(fā),因而形成一套由官府主導的從奏報到防治的應急機制,大的疫災半月或旬日奏報一次。特別是道光元年(1821)的《救疫章程》為以后所援用,說明清朝已把對疫災的防治初步納入法制化體系,救治措施也向以醫(yī)藥為主要手段,以挽救病患者生命為目標轉化。作為責任主體,因救災不力或隱瞞欺飾而被處罰的封疆大吏不乏其人。但整體而言,清朝對疫災的防治未能達到制度化水準。這也使得清朝的疫災防控機制仍處于初步階段。 

【文章來源】: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20,46(03)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頁數(shù)】:11 頁

【文章目錄】:
一、疫災奏報機制
二、以醫(yī)藥為主的救治機制
三、《救疫章程》的制訂及其援引
四、對瞞報及救災不力官員的懲處
五、通過法律手段穩(wěn)定社會秩序
六、結 語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嘉慶十八年冀魯豫三省災荒史料[J]. 呂小鮮.  歷史檔案. 1990(04)
[2]十八世紀我國長江下游等地區(qū)的氣候[J]. 龔高法,張丕遠,張瑾瑢.  地理研究. 1983(02)
[3]中國近五千年來氣候變遷的初步研究[J]. 竺可楨.  考古學報. 1972(01)



本文編號:3226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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