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車沖撞防疫檢查卡點的行為如何定性
發(fā)布時間:2021-04-20 14:04
<正>[基本案情]2020年2月5日21時10分許,被告人張某某駕駛遼L XXXXX小型汽車沿省道320大養(yǎng)線由錦州向盤錦方向行駛,在經過凌海市郭鎮(zhèn)交界防疫檢測卡口時,逆行不聽卡口執(zhí)勤人員指揮,駕駛車輛闖出卡口,將正在執(zhí)勤的盤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輔警王某某刮倒在地,導致王某某左側眉骨處受傷(輕傷)。對于被告張某某駕車沖撞防疫卡口造成輔警受傷的行為如何定性,存在四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20,(10)
【文章頁數】:1 頁
【文章目錄】:
(一)本案不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本案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本案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本文編號:3149821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20,(10)
【文章頁數】:1 頁
【文章目錄】:
(一)本案不宜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二)本案不構成尋釁滋事罪
(三)本案不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
本文編號:3149821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falilunwen/31498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