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地方審判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8-04-02 23:39
本文選題:魏晉南北朝 切入點:地方審判 出處:《吉林大學》2011年碩士論文
【摘要】:魏晉南北朝時期在地方上以州、郡、縣為基本的審判機構構成,州、郡、縣的長官可管轄的案件范圍十分廣泛,從輕微的民事案件到罪至大辟的嚴重的刑事案件皆在其管轄范圍之內。州刺史還肩負監(jiān)察地方官員的職責。在魏晉南北朝這三百余年間,郡、縣長官的職權范圍變化不大,州刺史卻在兩晉時經歷了一場較為重大的職權變動,即由地方行政長官轉變?yōu)橐远讲炜ぁ⒖h官吏為主要職責的監(jiān)察官員。不過這個變動持續(xù)的時間并不是很長,到了南北朝時期,州刺史又重新成為了地方實力派,管理地方政事,兼理司法審判,北朝時甚至以斷案作為州刺史政績的重要參考。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司法官員在審理案件時所遵循的審判原則和運用的斷案方法亦是本文探討的重點。首先,刑訊逼供制度,刑訊逼供是我國古代官吏審理案件時最常使用的一種方法,在以口供為證據之王的中國古代,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刑訊的方法被頻繁的使用,到了南朝,又創(chuàng)建了測罰制度,即測立與拷罰,這項制度對測立和拷罰都有一定的限制,總體上說是有一定的進步性的。但是作為殘害肢體以獲取口供的審案方法,這兩種制度實際上是背離文明的。而文章中援引的案例以及史料顯示,在那個刑訊、測罰合法的年代,許多司法官員實際上已經開始了對刑訊、測罰這種傷害嫌疑人身體以獲得口供的方法的合理性進行反思。其次,地方官吏在審理案件時十分重視教化。地方上的司法官員不僅是法官,同時也是行政官員。因此他們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難免將法、政聯(lián)系在一起,他們審理案件不僅是運用法律解決糾紛的過程,更是樹立威信教化民眾的過程。因此,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地方審判官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十分重視教化,他們以教止訟,并不將法律規(guī)定作為解決紛爭的唯一依據,相對于法律他們更愿意用情理、用經義來解決問題,因為情理和經義在他們看來比單純的硬性規(guī)定更能治“民心”,同時也能樹立良好的官員形象,形成淳樸的民風。第三,法官的獨立審判權。在論述曹魏時期的地方審判制度時筆者提出了地方審判官員擁有獨立的審判權力,他們在審理案件時能夠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獨立審判,接受上級官員的監(jiān)督而不被控制。最后,文章中還討論了一些魏晉南北朝時期比較有特色的制度。如復仇制度,本文在曹魏時期和兩晉時期的論述中討論了復仇制度,在曹魏時期的論述中通過援引史料揭示出當時政府對復仇行為的態(tài)度由最初的極力反對到后來的有條件的允許,以及當時的地方審判官員在處理復仇案件時通常傾向于從輕處理;而兩晉時期對復仇制度的討論則主要是關于復仇赦免的一個推論。再如督郵制度,文章的第三部分南朝時期的地方審判制度中重點介紹了督郵制度,督郵是承襲漢制的官職設置,但是在南梁時這項制度走到了盡頭,因此筆者在文章的第三部分對這項制度進行了簡單的梳理,并進一步分析了督郵制度被廢止的原因。
[Abstract]:In the Wei and Jin Dynasties , the county , county and county were mainly composed of state , county and county .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governor in the state , county and county was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ounty , county and county .
The judicial officials in the Wei , Jin , Southern and Northern Dynasties , in the course of hearing the case , have paid great attention to teaching in the process of hearing the case , and they have also established a system of measurement and punishment , which is not only the judge but also the administrative officials .
The discussion on the revenge system in the two Jin Dynasties is mainly about the punishment of revenge . In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 the author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the post - mailing system in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 However , the system has gone to the end in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 Therefore , the author makes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system in the third part of the article , and further analyzes the reasons why the system is abolished .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D925;D92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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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702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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