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中世紀城市法的學理化進程
本文選題:城市法 切入點:共同法 出處:《清華法學》2017年04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中世紀法學復(fù)興經(jīng)歷了一個"知"與"行"漸趨統(tǒng)一的歷史過程,在實踐中自發(fā)形成的粗陋的城市法與作為一套理論體系的精致的共同法產(chǎn)生了耦合效應(yīng)。具體來說,13至14世紀的知識分子在調(diào)和城市法與諸多上位法律淵源之間的矛盾時,為了回答城市法的合法性、效力層級和解釋方法等關(guān)鍵問題,歷史性地為共同法營造出富有實用性的拓展空間,并形成了以此為志業(yè)的新的學者群體。城市法開始學理化,這也意味著共同法的實務(wù)化。近代以來,城市法的地位被新興民族國家的立法所取代,但是這種以實踐為導(dǎo)向,以解釋為中心,以理論為依歸的知識體系得到了進一步的擴充和發(fā)展,法學之"道統(tǒng)"歷久彌新。本文認為,促成西方法學"知行合一"的精神力量就在于一代代法學家所秉持的"延續(xù)論"的歷史觀。
[Abstract]:The revival of law in the Middle Ages experienced a historical process of "knowing" and "acting" gradually unifying. The crude urban law formed spontaneously in practice has a coupling effect with the elaborate common law as a set of theoretical systems. To be more specific, intellectuals from 13 to 14th century reconciled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law and many superior sources of law. In order to answer the key questions, such as the legitimacy, the level of validity and the method of interpretation of urban law, it creates a practical expansion space for the common law, and forms a new group of scholars. This also means the practice of common law. Since modern times, the status of urban law has been replaced by the legislation of emerging nation-states, but this is practice-oriented and interpretive. The knowledge system based on theory has been further expanded and developed. The spiritual power to promote the unity of knowledge and action in western jurisprudence lies in the historical view of the theory of continuity held by the jurists of all generations.
【作者單位】: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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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627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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