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訴訟證明問題探討
本文關鍵詞:中國古代訴訟證明問題探討
【摘要】:證明是中國古代訴訟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在古代偵、控、審職能不分的體制下,證明主要是審判機關的職責,但是案件的原告需要提供一定的證據,被告人更承擔著證明自己有罪的責任。在訴訟證明標準方面,中國古代司法始終注重追求客觀真相,其具體的制度表述,則從概括性逐步走向具體、明確,同時越來越強調依據口供定罪。對于疑罪的處理,中國古代雖有過疑罪從無的思想,但在法律規(guī)定上采取疑罪從輕、從贖的原則。古代訴訟證明制度深受專制主義政治體制的制約,反映了糾問制訴訟模式的特征,同時也從一個側面體現了中國古代的司法文明。對古代證明問題的考察和研究對今天中國的司法制度改革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作者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吉林大學"2011計劃"·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
【基金】:2011司法文明協(xié)同創(chuàng)新中心“中國司法的演進和轉型”
【分類號】:D929;D925
【正文快照】: “證明”一詞,在社會日常生活中是指用可靠材料來表明或判斷一定事物的真實性。古代文獻中證明一詞己屢有所見,如《漢書·儒林傳》載:“同門梁丘賀疏通證明之,曰:‘田生絕于施讎手中,時喜歸東海,安得此事?’”師古注曰:“證明,明其偽也!盵1]但在我國古代法制中證明沒有成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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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44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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