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水殖公司訴光大銀行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評析
發(fā)布時間:2017-11-04 14:13
本文關鍵詞:洞庭水殖公司訴光大銀行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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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浪潮中,因借款合同糾紛引發(fā)的爭議日漸增多,尤其是以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擔保人參與而形成的由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質押合同所組成的合同鏈條,更是錯綜復雜。湖南洞庭水殖股份有限公司訴中國光大銀行長沙華順支行、湖南嘉瑞新材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就是這一系列糾紛的典型代表。湖南嘉瑞新材兩次分別向光大銀行華順支行借款2000萬和3000萬,均由洞庭水殖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后光大銀行華順支行又與嘉瑞公司簽訂以嘉瑞公司所持新振升公司75%股權為標的的股權質押合同,以及光大銀行華順支行又與新振升公司簽訂保證合同,均為保證該5000萬元按期歸還。因債務人湖南嘉瑞新材違約,光大銀行華順支行將其訴至法院,并列擔保人洞庭水殖公司為共同被告。該案主要涉及借款合同是否生效、債務人是否存在欺詐、擔保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三個爭議焦點。一審認定被告敗訴;洞庭水殖公司上訴,二審認為該案真正爭議焦點是嘉瑞公司以其所持有新振升公司的75%股權提供的質押擔保合同是否已經(jīng)生效。就該案事實與相關法律問題分析發(fā)現(xiàn),5000萬借款合同部分生效,其中2000萬借款合同因滿足雙方約定的“擔保合同生效,借款合同同時生效”這一生效要件,故而生效;而3000萬借款合同則因所附的兩個生效條件之一的質押合同無效,導致作為主合同的借款合同也無效。嘉瑞公司因沒有徹底改變資金用途而不構成合同欺詐;嘉瑞公司因不具備合同詐騙的生效要件且民事保證關系與合同詐騙并不是同一法律關系而不構成合同詐騙。因擔保合同與借款合同具有從屬性關系,所以洞庭水殖公司只對已經(jīng)生效的2000萬借款承擔保證責任,而對尚未生效的3000萬元借款不承擔保證責任。該案為了維護我國擔保法的基本體系,即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原則,故而不宜適用獨立擔保。
【學位授予單位】:湖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3.6;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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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39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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