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事由中不能勝任工作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認定
發(fā)布時間:2017-10-16 22:30
本文關鍵詞:勞動合同解除事由中不能勝任工作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認定
更多相關文章: 錄用條件 勞動合同 試用期間 勞動關系 仲裁申請 用人單位 單方解除 營銷經(jīng)理 勞動法律關系 代通知金
【摘要】:正案情簡介李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某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稱某保險公司違法解除其勞動合同,現(xiàn)要求恢復勞動關系。公司則稱:2015年9月10日,招用李某為營銷經(jīng)理,并與李某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4個月。試用期期間李某沒有完成公司的季度營銷指標,故公司于3個月考核后,以試用期內(nèi)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李某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作者單位】: 上海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安徽大學法學院;深圳大學法學院;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關鍵詞】: 錄用條件;勞動合同;試用期間;勞動關系;仲裁申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營銷經(jīng)理;勞動法律關系;代通知金;
【分類號】:D920.5;D922.5
【正文快照】: 不符合錄用條件與不能勝任工作主持人:《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款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
【相似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4條
1 陳艷;;如何判定試用期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J];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2014年04期
2 劉業(yè)林;;試用期已過,能否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J];工會信息;2014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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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陳艷;如何判定試用期內(nèi)的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N];組織人事報;2014年
2 主持人 魯志峰;按約定條件退還被派遣員工是否有效[N];中國勞動保障報;2014年
3 主持人 魯志峰;體檢不合格的員工如何依法退回[N];中國勞動保障報;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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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04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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