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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看平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與事實到底如何

發(fā)布時間:2017-12-25 21:33

  本文關鍵詞: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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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看看平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與事實要底如何

2011年10月17日,平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方建宇詐騙人民幣160余萬,但遺憾的是,被告人方建宇己經(jīng)開出的借條款、生意往來的欠款、案發(fā)前已經(jīng)償還過了的借款全部都被指控為詐騙金額。還出得深思的就是被告人方建宇已經(jīng)調(diào)入深圳,案發(fā)前已經(jīng)是深圳戶籍,定居深圳;被害人承認事情是在深圳發(fā)生,但依據(jù)屬地管轄原則,平江競?cè)粨寠Z戰(zhàn)功。更遺憾的是方建宇刑拘后,方建宇的所有財產(chǎn)以償還債務為由被全部清空,盡管超額完成了所謂的“詐騙金額”清償義務,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但方建宇的詐騙罪還是被平江縣人民檢察院公訴,但平江縣人民法院在長達七個月的時間中,顯然超期后也沒有制作出一份判決書來,現(xiàn)到底是誰在詐騙,誰是誰非,我請廣大網(wǎng)民及其法律工作者們深思評議!

附件一、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湘平檢訴(2011)185號

被告人:方建宇、男、28歲、1982年11月5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0626198211050036、漢族、湖南省平江縣人、大學文化、住深圳市福田區(qū)振華路56號藍光大廈8樓。因涉嫌詐騙2011年3月6日被平江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4月11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平江縣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平江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方建宇涉嫌詐騙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6月13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理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7月3日、8月20日退回平江縣公安局補充偵查,該局于7月21日、9月19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2月至2010年11月期間,被告人方建宇謊稱其系深圳國家安全局干警,虛構可為他人介紹或合資以低價購買單位住房、合資購買地皮開發(fā)樓盤、支付銀行貸款利息、調(diào)動工作、介紹辦理大學文憑等事由,先后騙取被害人黃武蘇、黃振海、黃騰宇現(xiàn)金人民幣159.7萬元(以下均為人民幣)。具體事實如下:

一、詐騙被害人黃武蘇的犯罪事實

1、2009年4月,被告人方建宇編造與黃武蘇、魏朝輝合伙購買深圳市福田區(qū)僑香村3棟16D公務員小區(qū)住房的虛假事由,騙取黃武蘇購房款6萬元;

2、2009年12月,被告人方建宇編造與黃武蘇、魏朝輝及深圳市政府一朋友(身份不詳)合伙購買廣東省清遠市一地皮用于樓盤開發(fā)的虛假事由,騙取黃武蘇共計91,7萬元;

3、2010年3月,被告人方建宇謊稱開發(fā)清遠地皮向銀行貸款,以支付銀行利息為由,先后騙取黃武蘇共計25萬元;

4、2010年6月,被告人方建宇謊稱自己有機會從深圳市國家安全局調(diào)至該局下屬的深圳國際貿(mào)易公司任副總,以需要200萬到北京送禮為由向黃武蘇借款15萬元。黃武蘇于2010年6月18日匯款15萬元至方建宇的銀行賬戶,方建宇得款后用于個人揮霍,至案發(fā)時尚未歸還。;

以上認定方建宇詐騙黃蘇武共計137.7萬元;

二、詐騙被害人黃振海的犯罪事實

1、2010年8月,被告人方建宇謊稱可幫助辦理湖南師范大學本科文憑,騙取黃振海2萬元;

2、2010年9月,被告人方建宇謊稱可介紹低價購買深圳市福田區(qū)蓮花二村三十一棟101室集資房,以支付購房首付款、契約為由,先后騙取黃振海共計10萬元;

以上認定方建宇詐騙黃振海共計137.7萬元;

三、詐騙被害人黃騰宇的犯罪事實

2010年8月,被告人方建宇謊稱可介紹以1.8萬元/平方米的內(nèi)部價購買深圳市福田區(qū)水圍村榕公館一套住房,以支付購房誠意金為由,騙取黃騰宇共計10萬元;

認定方建宇詐騙黃騰宇共計0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三、我對于本案我有如下疑難無法解釋:

1、房屋買賣合同、銀行交易查詢詳單、短信照片等書證。2、被害人黃武蘇、黃振海、黃騰宇的陳述。3、證人魏朝輝、艾堅堅、司志軍、袁禮會等人證言。4、被告人方建宇的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方建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己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6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41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平江縣人民法院

助理檢察員:丁茜

2011年10月17日

平江縣人民檢察院(章)

附:1、被告人方建宇現(xiàn)押在平江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冊。

附件二、方建宇案情的分析意見

一、關于方建宇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認定問題。

詐騙罪(刑法第266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目前,我們從案件的表面分析,方建宇的行為人確實存有欺詐行為,主要表現(xiàn)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取得了數(shù)額巨大的代購經(jīng)濟款金,,該種行為我們沒有辯解意見。但是,方建宇獲得代購款金后,由于某種原因造成了生意沒有做成,剩致還花消了部份款金,這種花消代購款金的行為并不構成占有款金,賴帳不還的目的,事實上,有些款金是雙方都是明確想做房產(chǎn)或地皮生意,實際就是股金。由于某種原因未能買到房產(chǎn)或地皮,故此挪用了代購金,但挪用代購金的行為,己經(jīng)歸還,受害人在報警前,方建宇己經(jīng)認識到挪用款金的錯誤,承認不再弄虛作假,故此要求父親幫助償還,事實上,也正在向受害人償還款金,并且是積極履行償還承諾,所以這些行為,足夠證明方建宇是不構成非法占有的目的。同時,該種積極行為是在報警之前,他并不是司法強制的結果。所以,該種款金糾紛應該定為借貸糾紛,不構成非法占的詐騙罪。

二、關于詐騙金額的確認問題。

公訴機關指控方建宇詐騙了黃振海人民幣12萬元;詐騙了黃騰宇人民幣10萬元;這二個人的經(jīng)濟數(shù)額在案發(fā)前就有借條,該借條就足夠證明不是非法占有,故此不符合拒不償還的非法占有目的,在此,應該扣除這二筆欠款。公訴機關認為方建宇詐騙了黃蘇武人民幣137.7萬元;但從現(xiàn)有的票據(jù)能夠確認的只有109.7萬,尚差28萬無法確認。盡管其中有一張30萬元的存單,但該單注明是卡存,無法確認卡存的30萬就是黃蘇武的出借款。公訴機關指控方建宇2010年6月謊稱需要送禮為由向黃蘇武借15萬元。黃蘇武于2010年6月18日匯款15萬至方建宇的銀行賬戶,該款不能定為詐騙金額,因為這是明顯的借款,盡管借款理由是編造,但編造理由的借款不是詐騙金額,因為他不構成非法占有、拒不償還的定罪原則。上述二筆款金,應該扣除其數(shù)值,不能定為是詐騙金額。另外,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對于多次進行詐騙,并以后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shù)額時,應當將案發(fā)前已經(jīng)歸還的數(shù)額扣除。該137.7萬元款扣除二筆43萬元后,余欠額為94.7萬元。但案發(fā)前,即2011年2月28日黃文蘇報警前,己經(jīng)償還了4.38萬,并且將房產(chǎn)證及車輛抵押給了黃武蘇(有抵押條據(jù)存在)。如果確實需要定罪量刑,應該將該抵押物評估折價,低扣余欠款金后的剩余數(shù)值才能定罪量刑,F(xiàn)本案的抵押物尚未評估折價,所以,定罪量刑的價值依據(jù)不清。

綜上觀點,盡管我方建宇有欺詐行為,但案發(fā)時已經(jīng)償還了黃武蘇的部分款金,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計算詐騙數(shù)額的數(shù)額認定方法,應該扣除己經(jīng)償還了的經(jīng)濟數(shù)額,才能定罪量刑。

三、對于本案有如下疑難無法解釋:

第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guī)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F(xiàn)我方建宇的詐騙行為發(fā)生地、居住地在深圳,所以,應該由深圳管轄,在此,我請求你們說明平江法院能夠管轄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第二:方建宇當庭向法官提交了書信,該書信證明自己之前的有罪供述是為了爭奪夫妻離婚財產(chǎn),受他人指使引誘的結果,現(xiàn)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的方建宇,到底是誰提供了書信給他,通過什么方式給他,為什么要指使引誘他作有罪供述,所有這些問題,我認為有必要進行追查,還案件一個真實面目。

第三:目前,由于我方建宇與黃蘇武之間的經(jīng)濟數(shù)目不清,結果,公安機關捕捉了方建宇,迫使他們償還了不明不白的債務,該種行為是不是公權扦手經(jīng)濟糾紛,司法機關進行偵查解釋。

綜上所述:盡管建宇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具體行為,但案發(fā)時,建宇在經(jīng)濟方面不存在有非法占有、拒不償還的主觀故意,同時,目前也沒有具體拒不償還的清晰數(shù)值,故此,暫時不能定罪量刑。再者,根據(jù)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guī)定: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免除刑責。犯罪嫌疑人方建宇的行為符合該項規(guī)定,可以免刑責?傊F(xiàn)在釋放犯罪嫌疑人方建宇是有法可依,事實許可。在此,我請求司法機關依法釋放犯罪嫌疑人方建宇。

以上意見是否合理,請求法院予以判決。對于本案存在的疑惑問題,請求有關部門予以偵查,作出解釋。

附件三、

證據(jù)一、收條:

今收到還欠款壹萬壹仟柒佰元;2011年2月24日:余三妹、黃武蘇;

證據(jù)二、收條:

暫保管房產(chǎn)證、車輛一臺!2011年2月24日:黃武蘇;

證據(jù)三、收條:

今收到方州忠人民幣壹萬捌仟陸佰元,用于本人還欠款;2011年2月24日:余三妹、

證據(jù)四、收條:

今收到方建宇人民幣壹萬叁仟伍佰元;2011年2月24日;黃武蘇、余三妹、

證據(jù)五、收條:

今收到方義忠替其兒子方建宇歸還黃振海的借款人民幣壹拾貳萬元;(原方建宇借條二個己退還給方義忠,借條金額壹拾貳萬元)特此證證:2012年2月15日:黃振海、

證據(jù)六、借條二張:

今借到黃騰宇(身份證號碼:430626198311030614)人民幣壹拾萬元整;(100000.00)三月三十一日前歸還,如未歸還,按月利息2%計算,并在一月內(nèi)利息本金一起歸還。借款人:方建宇。2011年2月26日:

今借到黃騰宇(身份證號碼:430626198311030614)人民幣貳萬元整;(20000.00)三月三十一日前歸還,如未歸還,按月利息2%計算,并在一月內(nèi)利息本金一起歸還。借款人:方建宇。2011年2月26日:

以上是方建宇當時給我的借條復印件,與原件相符真實:黃振海、2011年5月24日:

深圳市公安局福田派出所(章)

說明:2011年2月28日16時許,黃文蘇、黃武蘇在平江縣公安局童市派出所報警:稱被本縣城關鎮(zhèn)的方建宇投資房地產(chǎn)炒房為由詐騙人民幣160余萬:立案時間為:2011年3月01日;刑事拘留時間為:2011年3月6日。上述六份書面證據(jù)均在刑事拘留前已經(jīng)形成。



本文編號:1334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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