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靜_曾錦春_濫用職權罪的立案標準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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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導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或者不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是指濫用職權罪,那么主要的構成要件等等如何應用的呢?法律快車小編下文與您一起探討。
一、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顒。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顒。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chǎn)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chǎn)。
(二)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即就形式上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一般職務權限的事項,以不當目的或者以不法方法,實施違反職務行為宗旨的活動。
濫用職權的行為,必須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時,才構成犯罪。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
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是確認濫用職權犯罪行為的重要依據(jù)。
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顒雍吐曌u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jù)司法實踐和有關規(guī)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并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范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jù)l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試行)的規(guī)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3)造成有關公司、企業(yè)等單位停產(chǎn)、嚴重虧損、破產(chǎn)的;
(4)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錯綜復雜,有直接原因,也有間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濫用職權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lián)系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濫用職權罪,而是屬于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的,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fā)生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至于行為人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濫用職權,還是為了他人利益濫用職權,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認定
(一)根據(jù)本條規(guī)定,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但另一方面,對作為本罪構成要件的“重大損失”,不能單純理解為有形的損失,而應包括無形的損失。
(二)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guī)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guī)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yōu)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guī)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本罪。
(三)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受賄罪。這時,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只不過是受賄得以實現(xiàn)的條件,因此,只要能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的行為不再具有獨立的意義,對之應以受賄罪從重論處。如果收受的賄烙不大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則應依本罪治罪,而不能不以犯罪論處,從而輕縱犯罪。
(四)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chǎn)、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本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根據(jù)本條第2款規(guī)定,徇私舞弊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詢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回的解釋》
(1996.5 16 高檢發(fā)研字〔1996〕4號)
為維護社會主義法制,促進嚴格執(zhí)法,懲治腐敗,依法嚴懲拘私舞弊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辦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一、司法工作人員,即依法具有偵訊、檢察、審判和監(jiān)管人犯職務的人員為貪圖錢財、袒護親友、泄憤報復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明知是無罪的人,即沒有實施危害社會行為,或者根據(jù)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以及其他依照刑法規(guī)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偵查(合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審判等追訴活動的;
(二)對明知是有罪的人,即有確鑿事實證明其實施犯罪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jù)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合采取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實或情節(jié);
(三)在審判刑事案件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進行判決、裁定,使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四)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人犯逃避刑事追訴的;
(五)對依法不該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犯人,詢私枉法,予以減刑、假釋、暫予監(jiān)外執(zhí)行的;
(六)在審判民事、經(jīng)濟、行政等案件中,故意歪曲事實,違反法律、詢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七)司法機關專業(yè)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鑒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
二、下列行為,依法應當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國家工作人員,無論是否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包庇、窩藏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受賄等犯罪分子,隱瞞、掩飾其犯罪事實的;
(二)對于走私、套匯、投機倒把、重大盜竊、販毒、受賄和前項規(guī)定的犯罪人員,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處理的;
(三)有查禁賣淫、嫖娼活動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其通風報信,提供便利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有《關于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guī)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對上述補充規(guī)定所列犯罪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應當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對明知犯有《關于懲治生產(chǎn)、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的;負有追究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對具有上述決定所列犯罪行為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或者個人,不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追究職責,應當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專利局工作人員及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如專利管理工作人員),詢私舞弊,情節(jié)嚴重的;
(七)其他法律明確規(guī)定應當依照或者比照詢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為牟取單位或小集體不當利益而實施第一、二條行為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四、要嚴格掌握法律規(guī)定各種詢私舞弊行為的構成條件和情節(jié)。 確定依法追究詢私舞弊犯罪者的刑事責任,要綜合考慮行為給國家、社會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失,給有關當事人的生命、人身、財產(chǎn)等方面的權益造成的損失,以及造成的政治影響等方面的情況。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以拘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由于認識水平、工作能力而造成錯案,不應以詢私舞弊罪論處。由于隸屬關系,不得不執(zhí)行上級錯誤指令,造成錯案,如果不具有詢私舞弊的共同故意和行為,也不能以佝私舞弊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與司法工作人員或法律明確規(guī)定依照或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勾結,伙同進行本解釋所列犯罪行為,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六、犯拘私舞弊罪并有受賄、刑訊逼供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按數(shù)罪并罰原則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解釋發(fā)布后辦理的拘私舞弊犯罪案件,按本解釋辦理。本解釋發(fā)布前已按法律規(guī)定處理過的案件,不再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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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4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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