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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原則界說
(一)立法原則的含義和功能
立法原則是指立法主體據(jù)以進行立法活動的重要準繩,是立法指導思想在立法實踐中的重要體現(xiàn)。它反映立法主體在把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實踐相結合的過程中特別注重什么,是執(zhí)政者立法意識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
理解立法原則的含義,需明了立法原則與立法指導思想的關聯(lián)和區(qū)別。立法指導思想是觀念化、抽象化的立法原則,立法原則是規(guī)范化、具體化的主要的立法指導思想。立法指導思想要通過立法原則等來體現(xiàn)和具體化,立法原則須根據(jù)立法指導思想等來確定,兩者緊相關聯(lián)。但兩者又有清楚的界限:其一,立法指導思想是為立法活動指明方向的理性認識和重要理論根據(jù);立法原則是立法活動據(jù)以進行的基本準繩。其二,立法指導思想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思想,通過立法者的思想來影響立法活動;立法原則主要作用于立法者的立法行為,通常直接對立法活動發(fā)揮作用。其三,立法指導思想與立法原則也有抽象與具體的區(qū)別。不能把兩者完全等同起來,不能以立法指導思想代替立法原則或是相反。
立法原則與立法指導思想構成一定立法的內在精神品格。它們的本質與立法的本質是一致的。只有在一定社會意識形態(tài)中占據(jù)主導地位、適合執(zhí)政者需要、為執(zhí)政者所信奉或推崇的思想,才能被奉為立法指導思想,并在實踐中體現(xiàn)為立法原則。立法原則所體現(xiàn)的意志或立法意識,歸根到底由作為立法主體的執(zhí)政者生活在其中的國情所決定的,尤其是由國情因素中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立法堅持一定的原則,有利于立法主體站在一定的高度來認識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經過選擇的思想理論指導下,沿著有利于執(zhí)政者或立法主體的方向發(fā)展;有利于從大局上把握立法,將整個立法作為一盤棋來運作,集中地、突出地體現(xiàn)執(zhí)政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利于協(xié)調立法活動自身的種種關系,統(tǒng)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種立法活動有一種一以貫之的精神品格在發(fā)揮作用;也有利于實現(xiàn)立法的科學化,使立法活動按規(guī)律進行。在現(xiàn)代社會,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一般都注意包含科學立法、按規(guī)律立法的內容。
(二)立法原則的發(fā)展和種類
立法總是時代的反映,作為立法的內在精神品格的立法原則,總要隨時代嬗進而嬗進。每一大的歷史時代,甚至每一歷史階段的不同歷史時期,都會有相應的立法原則。如西歐中世紀產生了神學世界觀作立法指導思想,以及由這個思想的一些原理、觀點構成的立法基本原則。中世紀結束后,西方立法則以新的世界觀即法學世界觀作立法指導思想,這個世界觀的一些原理、觀點也相應成為立法基本原則。
整個立法和各種立法都有或都可以有自己的原則。 中國整個立法總的基本原則,可以從性質和內容的結合上區(qū)分為多種。其中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尤為重要。
在堅持中國立法總的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中國各方面立法應注意堅持各自的具體原則。就國家或中央立法而論,應注意堅持:
其一,最高立法原則。要注意國家立法在整個立法中居于最高地位,抓住與這一特點相適應的重大事項立法,并使國家立法成為其他立法的根據(jù)。
其二,統(tǒng)攬大局原則。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應站在中國整個立法的大局上規(guī)劃和從事立法。
其三,模范立法原則。國家立法無論在哪方面,都應為其他立法確立榜樣。
就地方立法而言,應注意堅持:
其一,需要實行地方立法與可能實行地方立法相結合原則。
其二,本地特色與國家大局相結合原則。
其三,自主立法與執(zhí)行立法、補充立法與先行立法相結合原則。
此外,不同主體的立法,應注意堅持與本主體的性質、地位和職權范圍相適應的立法原則,不同法的形式和不同部門法的立法應注意堅持與自身特點相適應的立法原則。
明確了立法原則是發(fā)展變化的,是有多種層次和類別的,就要求立法者不能用靜止的眼光、從單一的層面或角度來談論和堅持立法原則,而應適時地、從整個立法和各別立法相結合的角度堅持立法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三)立法原則的客觀性
立法原則是一種客觀存在。立法一般都自覺或不自覺地在一定的原則作用下運作。這既是立法自身的規(guī)律使然,也因為立法目的通常在相當程度上需要藉助一定的立法原則表現(xiàn)出來。中國漢以后的封建社會,立法依據(jù)封建正統(tǒng)儒家思想原則進行,儒學的“精華”幾乎全部在封建立法中得到體現(xiàn)。作為中國封建立法縮影的《唐律》便“一準乎禮”。在西方,希臘人的哲學,羅馬人的務實精神,中世紀的神權觀念,資產階級革命時期的啟蒙思潮,以至當代西方種種有影響的學說,都化為原則指導或深刻影響著各當時的立法。特別是風靡一時的啟蒙主義思潮,對資產階級如火如荼的革命運動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擔當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像美國《獨立宣言》、法國《人權宣言》以及后來的《法國民法典》,都是沐浴著啟蒙思想的基本原則產生的,,其中許多條文直接來自啟蒙思想家的經典性觀點。正如馬克思在講到《法國民法典》時所指出的,該“法典并不起源于舊約全書,而是起源于伏爾泰、盧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鳩的思想,起源于法國革命”。
當代中國的情形何嘗不也是這樣。從1957至1976年,作為中國唯一的國家立法機關,全國人大除通過1975年憲法,幾乎沒有立法活動。這種情形與當時“以階級斗爭為綱”成為整個國家生活從而也成為整個立法的指導原則直接相關。貫穿1975年憲法的重要指導思想,是“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xù)革命理論”和當時那個以階級斗爭為綱的“黨的基本路線”。在這種指導思想下產生的憲法,人們不可能發(fā)現(xiàn)建設現(xiàn)代民主、法制的影子,也不可能發(fā)現(xiàn)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使國家富強、人民幸福的影子。1978年憲法在許多方面進步顯著,但由于上面提到的那條基本路線和繼續(xù)革命理論,依然作為重要的立法原則體現(xiàn)在它的序言和條文的字里行間,作為當時曾鼓舞人心的建設現(xiàn)代化強國這一目標的根據(jù)而存在,所以,這部憲法不能不成為迅速變化時期的一部過渡性的、曇花一現(xiàn)的憲法。1988和1993年的憲法修正案,是客觀情況變化的結果,也是在立法原則上要求作為根本大法的憲法適應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發(fā)展需要的產物。憲法如此,經濟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訴訟法,以及其他各種法,也莫不如此。
立法史表明:不了解儒家的思想原則,就難以理解中國封建立法;不了解啟蒙思想家的理性主義思潮,也很難理解一系列資產階級法典;不了解毛澤東思想,就很難理解根據(jù)地立法和中國立法的種種特色;不了解鄧小平理論,就很難真正理解現(xiàn)時期中國立法的種種變遷。
二、中國立法的基本原則
總的說,中國整個立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是法治原則、民主原則、科學原則。
(一)立法的法治原則
經濟上實行市場化,政治上實行民主化,是現(xiàn)代社會不同于以往社會的顯著標志。而這兩化都需要有法治來推動來保障。因而現(xiàn)代社會更為顯著的標志,就在于要求建設法治國家,實現(xiàn)國家生活的法治化和法治生活的現(xiàn)代化。立法作為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和基礎,也因此首先需要實行法治化,需要堅持法治原則。
立法的法治原則,主要包涵著這樣一些基本內容和要求:
第一,一切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都應有法的根據(jù),立法活動的絕大多數(shù)環(huán)節(jié)都依法運行,社會組織或成員以立法主體的身份進行活動,其行為應以法為規(guī)范,行使法定職權,履行法定職責。
第二,規(guī)范立法制度和立法活動的法,應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有利于立法發(fā)展,有利于社會進步,有利于保障人類的各種基本權利。
第三,關于立法方面的法,在立法活動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權威,獲得普遍服從,任何立法主體和立法者違反了它都要受到應有的追究。
堅持立法的法治原則,就要有一套較為完善的立法制度,為立法權的存在和行使,為立法活動的進行,提供法的根據(jù)。特別要有關于立法權限劃分、立法主體設置、立法運作程序、立法與政黨、與政府、與司法的關系和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的關系等方面的健全而具體的法律制度。這方面的制度一般在憲法和憲法性法律中加以規(guī)定。在中國,剛才產生的《立法法》,對這些制度作出了一定的規(guī)定。還要有關于立法技術方面的基本制度。
(二)立法的民主原則
立法的民主原則包括三方面含義:
第一,立法主體具有廣泛性。人民是立法的主人,立法權在根本上屬于人民,由人民行使。立法主體呈多元化,建立中央與地方、權力機關與政府機關合理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和監(jiān)督體制。
第二,立法內容具有人民性,以維護人民的利益為宗旨,注意確認和保障人民的權利。
第三,立法活動過程和立法程序具有民主性,在立法過程中貫徹群眾路線。
堅持立法的民主原則,首先是實現(xiàn)人民主權所必需。中國是人民主權的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民主的主體,立法應堅持民主原則。其次,也是反映人民意志和客觀規(guī)律所必需。人民成為立法的主人,最有實踐經驗的人民群眾參與立法,便能有效地反映人民的呼聲和遵循客觀規(guī)律的要求。只由少數(shù)人閉門造“法”,這種法即使“完備”,也難以體現(xiàn)人民意志和客觀規(guī)律。再次,堅持立法的民主原則,也是對立法實行有效的監(jiān)督和制約、防止濫用立法職權、個人獨斷或不盡立法職守所必需。
堅持立法的民主原則,
首先需要從國情出發(fā)健全較為完備的民主立法制度。在立法權限劃分和立法權行使方面,既要注意保障全部立法權歸于人民,又要注意在初級階段由于人民的政治覺悟、文化水平、管理國家的能力和國家的經濟實力、交通條件等多方面的原因,尚不能由人民直接行使立法權,只能將立法權委托給人民代表或有關主體代為行使。在立法過程和立法程序方面,要使立法面向社會公眾,使公眾能有效參與和監(jiān)督立法。
其次,要根據(jù)國情,在觀念和制度的結合上堅持立法的民主原則。針對封建專制遺毒極深、沒有民主傳統(tǒng)、缺乏公民權利意識等情況,注意以立法的形式反對封建特權、專制,不允許任何個人、組織和國家機關侵犯人民的合法權益。
第三,也要注意民主與集中相結合。所立的法要反映經過集中的人民共同意志;要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其他法不得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充分發(fā)揮專門機關、專家和其他有關人員的作用。
(三)立法的科學原則
立法的科學原則問題,也就是立法的科學化、現(xiàn)代化問題。
現(xiàn)代立法應是科學活動。堅持立法的科學原則,有助于產生建設現(xiàn)代法治國家所需要的高質量的良法,有益于尊重立法規(guī)律、克服立法中的主觀隨意性和盲目性,也有利于避免或減少錯誤和失誤,降低成本,提高立法效益。
堅持立法的科學原則,
第一,需要實現(xiàn)立法觀念的科學化、現(xiàn)代化。要把立法當科學看待。要積極產生足夠數(shù)量的具體的科學的立法觀念和理論,從正面影響立法,消除似是而非貽誤立法的新潮觀念和過時觀念。構造立法藍圖,作出立法決策,采取立法措施,應自覺運用科學理論來指導。對立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問題和經驗教訓,應給予科學解答和理論總結。立法實踐主要是摸索的實踐、試驗的實踐而不是自覺的實踐,立法經常付出沉重代價、高額學費,這種狀況應改變。
第二,需要從制度上解決問題。要建立科學的立法權限劃分體制、立法主體設置體制、立法運行體制?茖W的立法體制乃至整個立法制度,應是合乎社會發(fā)展規(guī)律、立法發(fā)展規(guī)律的,是合乎國情、民情的,是合適、合理、完善的。在這種體制中,立法主體應由高素質的立法者和立法工作人員組成。
第三,更具直接意義的,是要解決方法、技術問題。從方法說,在立法中要堅持從實際出發(fā)與注重理論指導相結合,客觀條件與主觀條件相結合,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與適時變動性相結合,總結借鑒與科學預見相結合,中國特色與國際大勢相結合。從策略說,要正確處理立法的超前、滯后與同步的關系;要按照客觀規(guī)律的要求來確定立法指標;要盡可能選擇最佳的立法形式、內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者;要顧及全局并做到全面、系統(tǒng),在此同時還要分清輕重緩急,合理安排各個項目的先后順序。從其他要求說,要注意各種法之間的縱向、橫向關系的協(xié)調一致,法的內部結構的協(xié)調一致;要注意立法的可行性,所立的法要能為人接受,寬嚴適度易于為人遵守;還要特別注意避免和消除混亂的弊病。
本文關鍵詞:立法原則,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46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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