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堂国产午夜亚洲专区-少妇人妻综合久久蜜臀-国产成人户外露出视频在线-国产91传媒一区二区三区

當前位置:主頁 > 論文百科 > 大學論文 >

簡論多次盜竊的若干問題

發(fā)布時間:2016-07-29 07:56

  論文摘要 “多次盜竊”已明確入刑,并出臺相關司法解釋,但實務中在對條文的理解上仍存有爭議。本文從次數(shù)的認定、犯罪完成形態(tài)及行政處罰的影響等方面闡述解析多次盜竊在認定上的若干實務問題,以期能夠正確適用法律條文及司法解釋,體現(xiàn)公平正義。

  論文關鍵詞 次數(shù) 多次盜竊 犯罪形態(tài) 行政處罰

  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chǎn)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渡袝べM誓》便有記載:“逾垣墻,竊馬牛,誘臣妾,汝則有常刑”。但即使盜竊歷史沿革如此之久,相關立法卻并不能涵蓋所有的盜竊情形,實踐中仍存在一些爭議。

  一、多次盜竊中“次”的認定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lián)合頒布的《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3年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二年內盜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該條解釋對構成多次盜竊的時間跨度、次數(shù)都進行了規(guī)定。實踐中,對于“二年內”時間上的把握相對爭議不大,但是對于如何理解和判斷“次”實踐中卻存在著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多次盜竊中的“次”應按照同時同地規(guī)則加以認定,即行為人在一個相對集中的時間和相對固定的地點進行連續(xù)的盜竊行為只能認定為一次犯罪。第二種觀點認為,“次”是指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在侵害行為侵害能力范圍內針對所有對象的單個侵害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次”是指基于一個概括的犯意,完整實施的一系列的盜竊行為。筆者認為,對于刑法中次數(shù)的理解,應結合主客觀、時間與空間這兩方面綜合進行考慮判斷。主觀上應考慮數(shù)個盜竊故意的同一性,客觀上考慮數(shù)個盜竊行為實施的時間及其空間。如果行為人基于同一或連續(xù)的犯罪故意而實施的數(shù)個盜竊行為,而且在實施數(shù)個行為的過程中,時間間隔較短,且空間上基本同一且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就可認定為一次盜竊。例如,張三潛入一小區(qū)A,在該小區(qū)1號樓處盜得自行車一部,價值人民幣200元,在2號樓處盜竊自行車一部,價值人民幣300元,在3號樓處再次盜得自行車一部,價值人民幣400元,對張三的行為應評價為一次盜竊還是三次盜竊?又如李四于深夜至某市步行街盜竊沿街店面,先撬開店面A竊得現(xiàn)金200元,后再撬開隔壁的店面B竊得現(xiàn)金300元,隨后到對面撬開店面C竊得現(xiàn)金400元,對于李四的行為又當如何評價?筆者認為,張三的行為應認定為一次盜竊,而李四的行為應評價為多次盜竊。上述例子中的張三和李四都是在基于同一或連續(xù)的犯罪故意而實施的數(shù)個行為,時間上間隔較短,空間也相對集中,但二者的區(qū)別在于行為人所侵害對象、侵害空間是否具有獨立性。張三在同一小區(qū)內實施的數(shù)個盜竊行為,空間是相對統(tǒng)一的,并未有任何隔斷,而李四在步行街雖然空間距離相差不大,但其所侵害對象均是相對封閉的空間,具有獨立性,因此應評價為三次盜竊。因此,對于盜竊“次數(shù)”的認定不應只有簡單的作形式上的判斷,還應結合各方面因素作實質性的判斷。

  二、盜竊的未完成形態(tài)次數(shù)的認定

 。ㄒ唬┍I竊預備、中止可納入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
  從理論上講,單純的預備、中止行為都可以獨立成罪,自然也應該能夠計算次數(shù),因此將盜竊的預備、中止納入“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也就并不難理解。刑法將“多次盜竊”入罪主要是考量行為人在一定時間內連續(xù)實施多次盜竊行為的社會危險性,重點在于“次數(shù)”,對數(shù)額上并沒有任何的要求,只要達到了次數(shù)要求,就具備進行刑法評價的前提。但是因犯罪預備、中止行為并不同于犯罪既遂,實踐中多數(shù)并未造成任何的損害后果,即使將盜竊預備、中止行為納入“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最終能否定罪處罰,還要綜合考慮行為人主觀惡性、具體犯罪情節(jié)等進行分析。另一方面,從偵查的角度出發(fā),實踐上所能查證的盜竊預備、中止行為也可謂鳳毛麟角,但是只要存在能夠查證的可能性,證據(jù)達到確定充分,就應將盜竊的預備、中止行為納入多次盜竊的評價范圍。有學者指出,根據(jù)《刑法》第24條第2款規(guī)定,“對于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據(jù)此論述證盜竊中止行為不能計算為次數(shù)。正如筆者上述所提及的,對盜竊的預備、中止形態(tài)納入次數(shù)的認定范圍,并不一定要定罪處罰,對于未造成損失后果的,可以認為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但并不能否定對其進行刑法評價的前提。
 。ǘ┍I竊未遂可納入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
  犯罪未遂不同于犯罪預備與中止行為,犯罪未遂是在行為人著手實行犯罪后,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棄其犯罪目的,雖然其所追求的犯罪結果并未達成,但已經(jīng)對刑法所保護的財產(chǎn)利益產(chǎn)生現(xiàn)實具體的危險,其主觀惡性遠大于犯罪預備與中止,與犯罪既遂并無本質上的區(qū)別,因此將盜竊未遂的情形納入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也是無可厚非。而且實踐中,多數(shù)被當場查獲的盜竊行為都處于未遂狀態(tài),如若一概將未遂的盜竊行為排除在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之外,這無疑是在放縱犯罪,明顯與立法本意不符。


 。ㄈ┒啻伪I竊未遂的法律適用問題
  既然單次盜竊未遂可以納入“多次盜竊”的統(tǒng)計范圍,那對于多次盜竊未遂,是否只要達成了次數(shù)的要求就一律可以認定為犯罪,筆者認為這并不盡然。實踐中存在一些情況,如行為人實施了四次盜竊行為,但四次均為未遂,雖然仍然可以成立四次盜竊行為,但是否一定可用盜竊罪進行評價呢?有論者認為,以多次盜竊進行刑法評價重點在于評價次數(shù),無需考慮單次盜竊行為中的既未遂問題,但是根據(jù)2013年盜竊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guī)定,盜竊未遂追究刑事責任的三種情形:以數(shù)額巨大的財物為盜竊目標;以珍貴文物為盜竊目標;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筆者認為,2013年司法解釋是一個總括的指導意見,對于任何形式的盜竊未遂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均需符合第12條的規(guī)定,當然包括多次盜竊的未遂。可見對于多次盜竊未遂,要想以盜竊罪定罪處罰需達到“情節(jié)嚴重”,但司法解釋中并未對情節(jié)嚴重作出明確解釋,只是一個模糊概念的兜底條文,可操作性并不強。如若行為人實施了十次盜竊行為未遂與四次盜竊行為未遂,哪種可認為是“情節(jié)嚴重”?具體區(qū)分情節(jié)嚴重的中間臨界點是幾次?現(xiàn)在實踐中并未有統(tǒng)一的定論,筆者對此也是心存困惑,急需相關部門相關出臺相關解釋予以明確。

  三、已受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是否可作為“多次盜竊”的次數(shù)累計

  實踐中,有些行為人因為實施盜竊行為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后,仍然不思悔改繼續(xù)實施盜竊行為,那對于已被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是否可納入多次盜竊的次數(shù)認定范圍。第一種意見認為不應再將行為人已被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進行刑法評價,否則便違反了刑法重復評價原則,故應將其排除在“多次盜竊”的認定范圍之外。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將其作為次數(shù)評價,“多次盜竊”中的盜竊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理、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受過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筆者同意上述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是并不違反刑法禁止重復評價原則。禁止重復評價原則并不排除將已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作為評價行為人實施后續(xù)另一危害行為的人身危險性的評判依據(jù),如若將行為人以前的違法行為都排除在外,對判斷行為人的“再犯可能性”便會失去重要的認識依據(jù)。而將已經(jīng)受過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納入評價范疇,僅是進行定罪上的法律評價,相應需在量刑上作出適當調整,已受行政處罰行為的盜竊數(shù)額不應該在定罪后的量刑上予以評價,而且如若有被處行政拘留、罰款的,需在后續(xù)量刑上予以扣減,避免重復評價。
  二是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如張三在2016年1月到某街一店鋪盜得100元,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在2月又至該街另一店鋪盜得120元,再次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在3月又不思懺悔盜竊該街另一店鋪130元,而李四在2016年1、2、3月分別也到該街不同店鋪實施盜竊,同樣實施了三次盜竊行為,張三連續(xù)兩次實施了盜竊行為均受到了行政處罰,明知繼續(xù)實施盜竊可能會再次遭受法律的懲處,仍然不思悔改,繼續(xù)實施盜竊行為,而李四僅是抱著能夠躲避公安機關偵查的僥幸心理,而繼續(xù)實施盜竊,兩者相較而言,明顯張三的主觀惡性更大。如若將已受行政處罰的盜竊次數(shù)排除在外,同樣是實施了三次盜竊行為,主觀惡性更大的反倒不能用刑法進行評價,這一結論顯然是不恰當?shù),因此從罪責刑相適應的角度出發(fā),已受行政處罰的盜竊行為應作為盜竊次數(shù)統(tǒng)計。
  三是刑法中有類似的法律規(guī)定可作為法理依據(jù)!缎谭ā返351條關于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原罪的規(guī)定中,直接把“經(jīng)公安機關處理后又種植的”作為一種入罪情形,并不考慮其種植株數(shù),可見行為人在第二次被發(fā)現(xiàn)種植毒品原植物,單獨看來并不構成犯罪,但結合其之前已經(jīng)受過處理的(包括行政處罰)情形,仍然可以將該種行為入罪科以刑罰。而且刑法中將“多次搶劫”、“多次聚眾斗毆”分別作為構成搶劫罪、聚眾斗毆罪的情形之一,且刑法中并未對多次實施上述行為是否受過處罰加以限定,因此,筆者認為,從上述規(guī)定所反映的立法精神和理念可以適用于對多次盜竊次數(shù)的理解。

  四、結語

  “對法律的文字進行補充,才能給立法機構的意圖以力量和生命”,,因此,準確理解刑法所規(guī)定的“多次盜竊”,并出臺更為詳細的司法解釋,才能有助于正確認定多次盜竊型的盜竊罪,正如有學者所闡述的,“法律適用的任務在于探討法律的意蘊,并將其適用于具體的案件,從而將平等、公平、正義等價值實現(xiàn)到人類的共同生活中來”。



本文編號:78085

資料下載
論文發(fā)表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wenshubaike/shijiedaxue/78085.html


Copyright(c)文論論文網(wǎng)All Rights Reserved | 網(wǎng)站地圖 |

版權申明:資料由用戶5e330***提供,本站僅收錄摘要或目錄,作者需要刪除請E-mail郵箱bigeng88@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