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探究
第 1 章 緒論
1.1 論文研究背景和意義
古代,誠信問題一直被歸為道德層面的問題。三字經(jīng)中講“人之初,性本善”,在倫理道德傳統(tǒng)概念中賦予誠信理念與行為以“義”的涵義。封建社會儒家思想將誠信的功能延伸到規(guī)范行為、維持秩序。封建統(tǒng)治者以“五常之道”①運用誠信控制社會,要求人們遵守封建禮法,進而達到治理國家的目的。 隨著歷史車輪的轉動,社會不斷發(fā)展,我國即將陷入誠信危機的處境,社會上道德缺失、失信現(xiàn)象頻繁發(fā)生,誠信危機個案屢見不鮮,關于此類話題的討論和擔憂,在人們心中積累、沉淀,使人們對誠信的呼喚越來越強烈。人們逐漸認識到,運用法律手段,確立以規(guī)則為中心,完善保障機制,通過建構社會誠信體系才能解決社會誠信缺失等實際問題。 從 1987 年開始,我國政府將誠實信用原則,正式以一項法律原則的形式寫入我國法律條文中,至今已經(jīng)過去 28 個年頭,在這 28 年中,我國以“有法可依”的目標,一直都在努力的建立健全各項法律法規(guī)制度,發(fā)展至今已經(jīng)基本上形成了了完善的法律體系。2012 年,民事訴訟法修訂將誠實信用原則明文化,進一步激發(fā)了我國法學界對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的積極性。 民商法是調(diào)節(jié)民事商業(yè)行為的法律,在市場經(jīng)濟中擁有著舉足輕重的分量,它保證了民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將誠實信用原則以民商法的基本原則納入我國民商法中,充分說明我國已經(jīng)開始關注到民商法中的誠信問題。但是,從近年來發(fā)生的學術論文造假、釣魚行政執(zhí)法、三氯氰胺毒奶粉等實例屢見不鮮的不誠信現(xiàn)象來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 因此,目前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在具體適用方面還有待進一步研究,構建和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體系呈迫在眉睫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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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國內(nèi)外研究現(xiàn)狀
我國關于誠信問題的探索,歷史悠久,最早的著作應當屬 1573 年由明朝學者喬應甲編著的《誠信錄》為先。日積月累,隨著時光的推移,關于誠信的著作,越來越多?v觀近代,從著作的代表性和代表人物的影響力來看,鄒建平先生寫于 2005 年的《誠信論》,蘇士梅先生寫于 2011 年的《唐代誠信思想研究》徐國棟先生 2013 年撰寫的的《民法基本原則解釋——誠信原則的歷史、實務、法理研究》等文章,較為客觀的反映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現(xiàn)狀。 我國法學界關于民商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點:第一,關于誠實信用原則的起源及其演變過程的探究,通過探究其起源和演進過程,能夠幫助我們從其產(chǎn)生的源頭理解誠實信用原則的真諦;第二,借鑒發(fā)達國家對誠實信用原則的探究經(jīng)驗,希望在研究發(fā)達國家的法律基礎上,,結合我國的現(xiàn)實國情,完善我國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體系;第三,對法律實踐中的具體案件的分析研究,通過對案件的分析研究,可以幫助我們了解目前社會中不誠信問題的根源及其產(chǎn)生的社會原因,以此來解釋已經(jīng)做出裁判的案件,同時也為完善誠信體系提供依據(jù)。 西方學者總結,誠實信用原則與債法的淵源,其誕生之初作用于調(diào)整債務人的相關行為,1907 年的《瑞士民法典》將誠信原則納入整個私法的基本原則,從此,民商法中誠信原則備受關注。然而,截止到目前來看,學者們很難對誠信原則的應用形成統(tǒng)一的觀點。美國法學家昂格爾指出,誠信是介于兩個原則間的折中原則,遵循公平和義務兩點指導的我們行為。兩個原則是對立相反的,一個原則是利己主義,忽視他人利益;另一個原則是將他人的利益與自己的利益一視同仁,而誠信原則是介于兩者之間的折中原則。羅爾斯的社會正義論賦予誠信以正義的意義,他認為,誠信以正當性為基本要求,公平、平等的獲得自己的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他人的利益!稓W洲合同法中的誠信原則》(《Good Faith in European Law》)一文,闡述了合同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意義,即其在司法領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20 世紀初期,誠實信用原則開始逐步走向公法基本原則的道路,在憲法、行政法、刑法等法界被學者們廣泛研究,并獲得了不少成效。舉例如下:法國學者 Francois Picot 的《公法中的誠信》、瑞士學者 Marcel Baumann 的《公法中的誠信的概念——最高法律原則學說之研究》、意大利學者 Francesco Manganaro 的《誠信原則與公共行政活動》、J. F. O'Connor 的《國際法中的誠信》、Alberto Oddenino 的《條約必須信守與國際條約適用中的誠信——重建性的提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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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章 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2.1 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現(xiàn)狀
誠實信用作為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上下五千年來傳承發(fā)展,在傳統(tǒng)文化中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誠信”一詞很早就出現(xiàn)在我國的各種古代典籍之中!抖Y記·祭統(tǒng)》中有“致賢者之誠信”,《北齊書·堯雄傳》中亦有“以誠信治民”,《唐書·刑法志》中有“嘉其誠信”,《商君書·勒書》把誠信作為“六虱”之一!墩f文解字》關于誠信的解釋是:“誠,信也”,“信,誠也”。古籍中闡明了誠信的本意。就為人而言,孔子說:“人而有信,不知其可也?”、“民無信不利”①,講的是如果一個人不守信用,那么就不配做人。我國特有的關于誠信的成語中,例如:“一諾千金”,“君子一言,駟馬難追”等等,都是描述誠信的重要性。對于治理國家是否需要誠信這個問題,,孔子認為無誠信無以治國,國家無信則人民不相隨,國終將亡。唐太宗的諫臣魏征,曾以誠信為國家綱領。除了治國離不開誠信,我國古代出現(xiàn)的商業(yè)交換行為,很早就出現(xiàn)了合同來訂立經(jīng)濟誠信,約束雙方保證商品交換的順利進行。上文所提到的古代早期合同,在《周禮·天官·小宰》中即有記載:“傳制”、“質劑”、“書契”,翻譯成現(xiàn)代漢語分別代表著:借貸契約、買賣契約、贈與契約,這三種契約,具有合同的法律效益,是誠實信用原則在經(jīng)商過程中的體現(xiàn)!熬訍圬,取之有道”,就是商業(yè)道德的體現(xiàn)。在法律層面上,由于在很長的歷史時期內(nèi),我國一直處于封建社會階段,法律是統(tǒng)治者統(tǒng)治國家的手段,不可避免的缺乏現(xiàn)代法律的公平性和準確性,封建社會雖然以法律作為統(tǒng)治手段,但仍然是以人治為主要方式,官員在審判的時候,仍然是以“誠信”作為主要根據(jù),裁判定奪案件。然而,古代并沒有確立民法,使得誠信原則,無法在中國法律中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但縱觀中華文化發(fā)展,歷史的車輪,帶領我們弘揚傳統(tǒng)美德,培育傳統(tǒng)道德,中華民族擁的誠信原則,在社會生活和商業(yè)活動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民法在中國的歷史不足以滋養(yǎng)誠信原則的發(fā)展,但博大精深的中華傳統(tǒng)文化,為我國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發(fā)展提供了文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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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誠實信用原則內(nèi)涵
誠實信用原則的概念中外說法不一,國外的不同國家對其理解從字面上看是“善意”的意思,比如:英文中是 Good Faith,法文中是 Bonne Foi,拉丁文中為 Bona Fides,這些都是對誠實信用原則單一的表述。德文 Treu Und Glaube,將忠誠和相信合起來表述誠實信用原則,是世界上最早的綜合表述形式,日文則將誠實信用原則寫成“信義誠實”。中國的漢語對誠實信用原則的表述,來自于德文,將忠誠和相信直接譯成:“誠信”。① 關于誠實信用原則國外存在著不同的幾種學說,主要表述為以下四種概念說: 第一,主觀判斷說。主張誠實信用原則為最高評判標準,以主觀感受來判斷誠信的內(nèi)容,認為法律只是為實現(xiàn)互敬互愛人類社會所服務的一種手段,要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評判是否符合社會理想的依據(jù)來確定法律存在的必要性,如法律有悖于構建人類的這一最高愿望,那么可以摒棄法律法規(guī)、契約條款,只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二,默示條款說。主張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默示條款,不言而喻的在各類民商事中,發(fā)揮其應有的作用,當事人雙方不必實現(xiàn)言明,遇到需要運用誠實信用原則的時候,即可直接賦予當事人權利義務。 第三,無實質意思排除說。主張誠信沒有實質意思,根本沒有定義,只是將民商事主體的行為分化為相互對立的兩方面,一種行為被認為是不誠信的行為,另一種是誠信的行為,我們只知道哪些是不誠信的表現(xiàn),排除這些行為以外的行為就是誠信本身的意思行為。 第四,利益協(xié)調(diào)說。主張把誠實信用原則作為衡量利益是否均衡的權仗。主要針對于合同、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以雙方利益均衡為主要評判標準,不允許任何一方擁有絕對的主動決定權,防止一方權利過大,為了自身利益侵占對方權益,使另一方的合理期待得不到滿足。若出現(xiàn)上述情況,則誠信原則便可作為重要的調(diào)節(jié)手段,確保利益協(xié)調(dià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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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章 誠實信用原則在民商法中的理論發(fā)展 .......... 16
3.1 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演進 .......... 16
3.2 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成果 .......... 20
3.3 誠實信用原則理論發(fā)展的啟示 ...... 24
3.3.1 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歷史演進的啟示 .......... 24
3.3.2 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成果的啟示 .......... 24
第 4 章 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 26
4.1 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制體系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 26
4.2 誠實信用原則在法律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 28
第 5 章 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 31
5.1 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 ...... 3
5.2 加強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執(zhí)法 ...... 32
5.3 完善民商法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與制約 ..... 33
5.4 加強法律實踐環(huán)節(jié)的管理 ....... 36
第 5 章 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體系的構建和完善
5.1 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
在英國、法國、德國、意大利、美國、日本等經(jīng)濟發(fā)達國家,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制定與實施已經(jīng)趨于完善。以美國為例,美國從上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為了完善美國的誠信體系,貫徹實施誠實信用原則,在短短的二十年間制定的有關誠實信用的法律、法規(guī)就多達十七項之多,包括《公平信用報告法》、《公平債務作業(yè)催收法》、《平等信用機會法》等。正是在這樣的法律環(huán)境之下,美國的經(jīng)濟才能維持長時間的快速發(fā)展,這也是我國應該學習與借鑒的成功例子。 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在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改革開發(fā)之后才開始起步,發(fā)展至今經(jīng)過二十多個年頭,我國的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還處在理論研究階段,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適用仍然尚未深入開展,因此,我國有必要通過對英國、法國、德國、美國、日本等法律發(fā)達國家有關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展開探測性的研究,西方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經(jīng)過了幾百年的歷史在民商法方面的研究有著豐富的理論和實踐經(jīng)驗,這些都是我們應該研究與借鑒的,只有不斷向西方發(fā)達國家學習,我國民商法誠實信用原則的相關立法工作,才能在借鑒成功經(jīng)驗的前提之下,盡可能避免法律發(fā)達國家所犯的錯誤,厚積而薄發(fā),加速我國誠實信用原則的使用與推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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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束語
誠信法治是社會誠信治理的國家立場,誠信權利制度化是社會誠信法治保障的基礎和精髓,本文力求能夠深入的探究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適用存在的不足,積極的收集資料,分析和整理目前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針對性的對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提出如下建議。 借鑒國外誠實信用原則相關立法經(jīng)驗,加快對我國《民法典》的完善,完善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相關立法;在民商法中賦予誠實信用原則應有的法律序位,進一步強化誠實信用原則的執(zhí)行力度;完善民商法司法制度中法官自由裁量權的使用與制約,允許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權”并加強制約;加強法律實踐環(huán)節(jié)的管理,合理構建以市場為主體的誠信體系;建立企業(yè)法人和公民個人的信用檔案,完善民商法中的信用檔案體系等。 民商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現(xiàn)實意義,構建和完善民商法中誠實信用體系的研究工作任重道遠。希望本文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給后來的研究者帶來一些啟發(fā),讓更多的人重視且研究誠實信用原則,促進我國民商法中誠實信用體系的不斷完善,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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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7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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