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關內部控制完善研究
1引言
內部控制建設的問題是屬于審計學尤其是內部審計領域的重要研究課題。本文以政府部門內部控制理論和COSO理論為基礎,參考國際上較為先進的荷蘭海關內部控制模式,構建北京海關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的模型,分析北京海關內部控制框架的構成和實際運行情況,找出機制中存在的缺陷和運行中產生的問題,進一步優(yōu)化北京內控節(jié)點體系,從而能夠完善北京海關的內部控制,并且可供全國海關參考借鑒。值得一提的是,海關的內部控制主要是涉及執(zhí)法領域,而非執(zhí)法領域包括了工程項目、財務、關務保障等方面,本文僅對海關執(zhí)法領域的內部控制進行探討。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文獻研究法和個案分析法。利用多方渠道搜集各類期刊、報紙、網站中的相關資料,尤其是海關總署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做好資料收集、整理、總結、分析等各項工作。通過相關文獻了解海關內控機制建設的發(fā)展歷程,能夠全面理解海關內控機制建設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從而把握海關內控機制未來的發(fā)展趨勢。全國海關的內部控制涉及的范圍太廣、細節(jié)太多,在本文進行全方位的研究是不切實際的,因此筆者決定選擇具有代表性的直屬海關,并就重點難點問題進行重點研究。本文以北京海關為例,從北京海關的實際特點出發(fā)來討論海關內控機制建設相關問題,在側重其典型性的同時,總結出其具有的普遍性特點,從而能夠為全國海關內控機制建設提出合理有效的建議。
2.1COSO理論簡介
COSO組織20世紀80年代產生于美國,COSO委員會(美國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發(fā)起者委員會)1992年發(fā)布了《內部控制整合框架》,其后COSO組織根據新頒布的《薩-奧法案》對其進行了修訂,在2004年發(fā)布了《企業(yè)風險管理整合框架》。COSO框架雖然是立足于服務企業(yè)的,對政府部門內部控制也同樣適用。COSO框架包括了五個要素,包括:(1)控制環(huán)境(Control environment)包括了誠信和道德價值觀、組織架構、權責分配等,即一切業(yè)務的基礎都是員工和他們所處的環(huán)境。(2)風險評估(Riskassessment)企業(yè)需要全面了解它所面臨的風險,并根據風險設定合理的目標,整合生產、銷售、財務和其他活動,從而建立起識別、分析和處理風險的機制。(3)控制活動(Control activities)指為了保證管理層指示得以執(zhí)行,削弱風險的政策和程序。它能幫助確保管理層能夠及時處置風險,從而實現主體目標必要活動的有效實施。(4)溝通與交流(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信息與溝通系統(tǒng)圍繞在內部控制的活動周邊。它們能使作為控制主體的人員能夠及時的獲得并交換進行執(zhí)行、管理和控制等經營活動所需要的相關信息。(5)監(jiān)控(Monitoring)一個評估系統(tǒng)在一定時期持續(xù)運行,通過不斷的監(jiān)控和獨立的評估,該體系才能作出及時的動態(tài)反映,并且根據內部控制的需要而變化。2.2國內外海關內控的發(fā)展
國外對于海關內部控制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荷蘭海關。荷蘭海關以COSO模式作為指導,其內部管理逐漸完善,工作職能不斷強化。荷蘭稅務海關署管理各級海關采用的是契約式模式,即每年由署長和各直屬關區(qū)關長簽定契約式的合同,各直屬關區(qū)關長對契約的內容進行細化并根據不同稅務地區(qū)的業(yè)務特點同各稅務地區(qū)的海關領導簽訂管理契約。契約的重點包括了工作目標、戰(zhàn)略目標和成績指標。每年年底,上級海關按照契約規(guī)定的內容和目標來考核下級工作的履行情況,并根據內審部門的年終審計來確定契約的完成質量。契約中明確了各部門的工作職責并量化了各項考核指標,因此,契約式管理實現了管理層對海關各項工作實際運行情況的監(jiān)控。
3荷蘭海關內控棋式介紹及其可借鑒性分析......10
3.1荷蘭海關總體情況介紹........103.2荷蘭海關內部控制情況介紹.........11
4北京海關內部控制現狀分析.........18
4.1北京海關內部控制總體情況...........18
5完善北京海關內控體系的對策和建議.........26
5.1 內控機制的優(yōu)化.........26
5.1.1內控機構整合和人員結構優(yōu)化..........26
5完善北京海關內控體系的對策和建議
5.1內控機制的優(yōu)化
目前北京海關的指揮中心由風險管理處主要負責,負責全關區(qū)的風險監(jiān)控和管理的工作。荷蘭海關的內控中心是事前風險分析與事后的審計監(jiān)督的相結合。而北京海關目前是二者“各自為戰(zhàn)”,事前的風險分析由風險管理處負責,事后的審計監(jiān)督由督查內審處負責,而建立指揮中心的初衷是負責事中的監(jiān)控,并將前面二者有機的結合起來。從指揮中心的前期運行情況來看,并沒有發(fā)揮出很好的效果。主要原因是風險管理部門沒有把抽象的風險分析與實際的運行情況結合到位,風險管理部門更適合分析、評估提出參考意見而不是實際的指揮和監(jiān)控。把指揮中心的職能劃歸督察內審部門,能夠有效的加強對海關執(zhí)法管理的監(jiān)督和促進。原因如下:1)風險監(jiān)控的工作專業(yè)性較強、涉及的范圍也較廣,必須要強化各隸屬海關及辦事處的聯系配合,這就需要較為強勢的監(jiān)督部門的幫助,才能保證風險布控的指令得到落實、風險分析的效果得到發(fā)揮。5.2建立完善的內控評價和報告制度
在上述三種評估方法中,顯然第一種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荷蘭海關也是采用的第一種方式。但是第一種方式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荷蘭海關的審計人員也占到了總人數的接近一半。中國海關管轄范圍太大,人員眾多,很難做到上級對下級評估的完整覆蓋。因此,結合三種方式,根據本關區(qū)情況靈活掌握是最好的方式。北京海關目前主要采用第二種方式,即自我評估和上級考察相結合。一段時間內督查審計人員缺乏的情況很難得到改善,,因此可以考慮同時采用第三種方式,即委托第三方完成部分內控項目的評估。由外部力量實施評估,可以有效的減少人際關系對評估結果的影響,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結果的客觀性。......
6結論
本文參考了國際上較為先進的荷蘭海關內部控制模式,綜合北京海關內部控制運行系統(tǒng)的模型,深入分析了北京海關內控整體框架的構成和內控系統(tǒng)的實際運行情況,找出了機制中存在的部分缺陷和運行中產生的部分問題,提出了一些能夠有效完善北京海關內控機制的建議和對具體節(jié)點的優(yōu)化措施。從內控機制優(yōu)化、內控報告和評價制度完善、內控整體框架的修正及具體節(jié)點的優(yōu)化措施等方面給出了具備可操作性的實際建議,相關的建議和措施也可供全國其他海關參考借鑒。但由于與海關內控相關的資料文獻較少,本人也水平有限,本文對海關內控的研宄深度還遠遠不夠。另外北京海關作為首都海關,政治保衛(wèi)是首要職責,與沿海海關相比在業(yè)務上不是十分具有典型性,因此本文提出的完善北京海關內控的部分措施對一部分沿海海關未必完全適用。今后本人將一方面加強內控理論的學習,一方面在工作實踐中多思考,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的結合起來,爭取為完善海關的內控做出更多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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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43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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