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研究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jié) 選題背景
與上述國家相比,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體系還不夠成熟完善,司法效率依舊低下,司法公正性保障仍需強化。因此,為了建立健全此制度體系,我國在 2012 年修改并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首次以明確的法律條文形式規(guī)定了有關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制度。而司法實務中,現(xiàn)行《刑事訴訟法》出臺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案件幾乎為零;新法出臺至今,也由于種種因素的制約,,這一制度并未迅速為司法界所接受適應,雖然全國各地已經(jīng)偶有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案例出現(xiàn),但仍難與國外的運行體系相媲美,出庭率依舊很低。以筆者所在的廣州市公安局為例,經(jīng)該局法制處統(tǒng)計,2013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年 4 月 30 日,該市各級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參與出庭作證工作共計 56 人,其中民警 51人,治安員、民兵等民警以外的工作人員 5 人,共涉及案件 26 宗,涉及案件類型 13 種;相較于該市公安系統(tǒng)在同時期辦理的刑事案件龐大的總量,偵查人員參與法庭作證的比例仍顯微勢。 法律條文方面的明確規(guī)定只能作為一個制度成功運行的基礎,只有完善好各方面的機制體系和措施才能使該制度發(fā)揮好的作用并能有效成熟地運作。謝佑平教授(復旦大學司法與訴訟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指出,偵查人員出庭制度是在從國外引入并結合我國具體情況經(jīng)以實施的制度。它不是簡單照搬國外先進經(jīng)驗,而是通過各方研究討論并在實際中得到運用驗證的重要嘗試;但是這種被賦予重要現(xiàn)實價值的制度必須循序漸進,不能貿然地就強迫司法體制中的各方迅速適應。本文的觀點是,在此適應的過程中,應該在結合外國經(jīng)驗技術的同時充分發(fā)揮我國司法實踐的客觀性,從而使該制度的適用程序逐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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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選題意義
通過對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探究,可以明確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為該項制度的進一步立法指明路徑,使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獲得法律層面的支持并得以規(guī)范。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和改進與此配套的相關制度,例如:改革現(xiàn)有的審判制度、改進現(xiàn)行證據(jù)規(guī)則;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提供重要保障,使該制度能夠有效落地,從而在司法訴訟過程中得到實踐落實。一定程度地改變現(xiàn)今偵查人員特權思想與偵查中心主義兩種辦案意識,最終推動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常規(gu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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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主要研究內容和方法
本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是緒論。在該章節(jié)介紹了選題的背景及意義,同時著重闡述了研究的內容與方法。 第二章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介紹。詳細闡述了現(xiàn)今國內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主要介紹了法規(guī)制度的基本觀念以及特點,同時也介紹了具體的操作流程與規(guī)則。 第三章為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現(xiàn)狀分析。對國內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立法變遷、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三種表現(xiàn)形式及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應然性進行了論述與分析。 第四章為國內現(xiàn)行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存在哪些缺陷。本章中具體闡述了三方面的缺陷,一是實際運用中偵查人員作證時常采用的方式以及不足,二是探究該制度在法律層面是否能夠獲得足夠的立法支持,三是偵查人員作證在實務中存在哪些困難。 第五章主要是有針對性地提出一些改進建議,從而使該項制度更加完善。根據(jù)偵查人員的特殊身份,以此作為出發(fā)點制定出與國情吻合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改進的內容包含很多面,分別是需要考慮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環(huán)境條件及范圍、作證的規(guī)則流程、實務中的具體保障體系、庭審前后的準備工作,最后從宏觀層面考慮,找出如何轉變訴訟觀念的方式和提出具體改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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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概述
第一節(jié)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概念界定
在我國,偵查人員涵蓋面很廣,特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jiān)獄獄內偵查部門、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wèi)部門、海關緝私局等具備刑事辦案職權的部門中能夠依法進行專門調查及有權采取強制措施的人員。我國偵查人員涉及面較寬,既包含公安、國安、海關、監(jiān)獄等部門具備偵查職責權利的警察,又可指檢察機關以及軍隊保衛(wèi)機關具備偵查權利的人員。 出庭作證是指適格證人按照法律規(guī)定出席庭審并就自己了解的案情向法庭提供證言的活動。在我國,證人在刑事訴訟中作證,常通過紙質材料的方式呈現(xiàn),然而這種證明方式使得訴訟中的證人無需接受控方、辯方的當面提問與質證,不利于案件實情真實詳細地展現(xiàn),存在弊端;而證人出庭作證便能解決該問題并有利于維護被告人、被害人的訴訟權益。 西方發(fā)達國家對于偵查人員有一要求,即他們必須出庭作證以此履行義務。英國便有這樣的名言“警察是法庭的仆人”。借助這句話能夠看出辦案偵查人員為了證明被告人具有犯罪的事實和證據(jù)而必須向法庭說明抓捕、搜查和調查取證等各種情況1。在這里“作證”的含義比較廣范,是廣義的,不單指為犯罪行為作出證明,也涵蓋證明偵查活動的合法,證明自首、立功等行為表現(xiàn)。對于偵查活動的合法性,部分學者對其展開了研究,認為證明這點的偵查人員是充當程序事實的證人,同時將那些證實罪犯有立功、自首等事實的偵查人員命名為充當量刑事實的證人。 總之,文中探究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機制,是一種著重說明需要在辦案中,無論是國安、公安、軍隊保衛(wèi)部門等機關的偵查人員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進行辦案,同時遵循法律規(guī)定出庭作證,并通過口述的方式詳細介紹案件真相、程序事實、量刑事實,同時認真回答審判者、公訴人、辯護人等詢問的訴訟行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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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特征
縱觀法治發(fā)達國家,大多具備較為完善的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機制。該制度是國家刑事司法訴訟體制中證人作證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通過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使偵查人員獲得證人地位。然而,與普通證人相比,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有其自身的特征,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幾個方面:因為偵查人員身份的特殊性,在庭審中,其主要是針對其參與的偵查辦案工作提供證言,帶有明顯的職務性。普通證人出庭作證是因為其被動目視或聽說了部分關于某一案件的情況,且也只能證明該特定案件,是偶然性的。而偵查人員則不同,他們受到職責限制,所以必須主動去探究真實的案情,是必然的;且偵查人員出庭作證也在其職責范圍內2。辦案中,由于辦案人員的職業(yè)素養(yǎng)、經(jīng)驗、專業(yè)技能等各個方面的差異,往往會對所辦案件有不同判斷。所以,當刑事案件被辦案人員詳細調查后,偵辦人員再出庭將案件真實情況向法庭進行口頭描述,為案件審判提供依據(jù),偵查人員自身具備的專業(yè)知識、法律知識及其在工作中養(yǎng)成的職業(yè)性、習慣性便會體現(xiàn)出來,這是與一般證人有較大區(qū)別的。因此,偵查人員出庭具備職務性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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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現(xiàn)狀....10
第一節(jié) 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立法變遷....10
第二節(jié) 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立法現(xiàn)狀........11
一、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guī)定......11
二、具體的配套規(guī)則....11
第三節(jié) 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三種表現(xiàn)形式........12
第四節(jié)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應然性分析........14
一、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價值意義....14
二、我國推進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具備的條件....17
三、域外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可予以借鑒......19
第四章 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存在的問題....21
第一節(jié) 司法實踐中慣用“情況說明”作證的弊病....21
第二節(jié) 現(xiàn)行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立法存在的不足........22
第三節(jié)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面臨的現(xiàn)實困境....24
第五章 完善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對策....29
第一節(jié) 界定出庭作證偵查人員的身份......29
第二節(jié) 明確出庭作證人員的范圍與情形........31
第五節(jié) 實現(xiàn)訴訟觀念的轉變,提高作證水平......37
第六節(jié) 改革現(xiàn)有刑事司法體制,重建公檢法訴訟關系........39
第七節(jié) 加強庭前調查與溝通,提高出庭作證效率....39
第五章 完善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對策
第一節(jié) 界定出庭作證偵查人員的身份
法治發(fā)達國家,特別是歐美國家的訴訟程序,在對于證人與偵查人員兩者關系的界定方面,存在著和我國在理論與實踐均有較大不同的訴訟模式和傳統(tǒng)習慣,因而在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觀點上也有著很大差異。在英美法系等國家中,其司法實踐把偵查人員視為控方的證人,辯方也可以傳喚偵查人員。而大陸法系的傳統(tǒng)思維是把證人定性為了解案件又不具備其他訴訟身份的人員,被告人、被害人及鑒定人都不屬于證人范疇,而被告人的言辭和被害人的供詞以及鑒定結果,都不作為證言,只是另外的三種獨立的證據(jù)種類。同理,使用這一理論的國家也不認同偵查人員作為證人出庭。當然,這在法律界和司法界也產(chǎn)生了不少的爭議,但隨著對“證人”概念的不斷深入和掌握,當前全球范圍內,對于證人資格的制約條件越來越少。只要是現(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律中沒有明確規(guī)定,就可認定偵查人員出庭作證時在法律上是合法的。 在我國,對于如何界定這一問題,當前有著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偵查人員本身就享有特定的訴訟身份,即使出庭作證也不能作為單純的證人。二是認為偵查人員屬于控方輔助人,其出庭作證只是幫助控方來完成訴訟的。三是將偵查人員當作普通的證人,以普通證人身份出庭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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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結
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證據(jù)法原則在我國司法實務中的體現(xiàn),其核心是對訴訟雙方,特別是長久以來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處于劣勢的被告方(辯方)合法質證權的有利保障。該項制度的確立與發(fā)展對于我國的刑事訴訟體制改革及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意義重大。從微觀層面上講,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對減少冤假錯案的發(fā)生,以及進一步推動我國刑事訴訟參與人合法質證權制度以及非法證據(jù)排除制度皆具有重要的現(xiàn)實作用。從宏觀層面上講,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的建立完善對于我國人權制度的發(fā)展和保障有著重要的作用與意義,其有利于我國法治社會的發(fā)展進步以及在世界范圍內法治文化影響的加強。近年來,“張家叔侄案”以及“趙作海案”等被曝光的一系列冤假錯案,讓公眾進一步認識到刑事司法訴訟中,控辯雙方法庭博弈、被告方合理質證及非法證據(jù)排除的重要性。為了保護公民的生命自由和合法權利,維護司法公平公正,就一定要從立法與實務兩個層面,不斷對我國偵查人員出庭作證制度進行完善,推動我國法制體系的建設與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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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4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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