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刑法適用中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
一、概述
(一)法官釋法相關概念解析
法律實踐并不像立法者想象的那般完美,法律只可能發(fā)現(xiàn)生活、規(guī)制生活但卻無法創(chuàng)造生活。在現(xiàn)實生活中也沒有任何一例個案可完全與一個法條相對應。那么對于法律的途擇和理解必然存在于任何一個案件審判過程里。生活中需要的是這樣的法官,他作為立法者的助手或補充者,不能僅僅考慮法律文本的邏輯,還要考慮立法者的意圖,生活中與之利益攸關者的利益,以此來適用和表達法律,不論立法者在立法時是否明確了這一點。2因此,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法律的理解、解釋是適用法律的前提,這種解釋本身與案件的審理過程緊密相伴。也就是說無論任何一位法官在處理案件作出裁決時,都應當以解釋法律作為前提。可見法官解釋法律并不是權力的構造而是適用法律的必須,解釋法律即法官釋法是法官應該擁有的一項權利,也必然是法律適用的重要環(huán)節(jié)。綜觀我國目前的法律解釋現(xiàn)狀,主要有三種情形的解釋:第一種情形是針對法律文本自身的缺漏所做的解釋,這種解釋本質(zhì)上是對法律文本的補充;第二種情形是對法律文本自身含義進一步的闡釋,其本質(zhì)是對法律文本語義和法義的解釋說明。送兩種解釋都是由權威的國家化關以法律文本的形式進行的。第H種情形為本文所言的法官釋法,其不同于司法機關的刑事司法解釋,而是法律的適用者(主要指法官)在處理案件過程中,針對案件的具體情形并結合多種因素對法律文本的具體適用所做的解釋,這種解釋的實質(zhì)是法律適用。最終表現(xiàn)為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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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眾認同概念解析
公眾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其是一個集合的、松散的范疇,公眾沒有固定的范圍,對其的界定往往比較困難,我們只能從某些角度表明與其有密切關聯(lián)的一類人或群體。公共關系理論對公眾的界定是:與某一事物存在潛在的或現(xiàn)實的利害關系的個人和群體。依據(jù)此理論,我們認為,法官釋法公眾認同中的公眾是指在現(xiàn)實生活中對刑法規(guī)范、刑法知識或刑事判決知悉并以某種方式表明是否認可的社會民眾。社會民眾中對刑法規(guī)范和刑法知識關注的人或群體較少,對刑事判決關注的人或群體較多,在對刑事判決關注的這一類群體中,我們需要排除涉案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案件當事人以及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司法判決具有解決糾紛與價值指向的雙重功能,社會民眾中的每一分子都是潛在的刑事法律關系人,他們在關注個案的過程中,有著身臨其境的感覺,對案件的關注也是一個接受法制教育、警示自身的生活實踐,如此,有一大批社會民眾潛意識地愿意關注司法個案。再者,公眾對司法個案的關注,司法個案的判決結果與公眾必理預期的偏差,也往往成為案件改判或法律文本更新的直接動力。我們在上述對公眾的界定中實際上排除了與司法個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或群體,因此,公眾對法官釋法、刑事判決結果的認同與否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公正的,如此,公眾對法官釋法的認同對于促進刑法信仰和刑事司法權威的提升也就更具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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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適用中法官釋法公眾認同的理論基礎和意義
(一)公眾認同的理論基礎
人本主義作為一種世界觀和政治哲學思潮是指在人類的一切活動中要突出人的主體地位,它把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作為終極目標,倡導自由平等和人的價值的實現(xiàn)。人本主義精神歷丈淵源悠久,最早可追潮至古希臘時期。在古希臘的多種政治制度中,都突出了人的主體地位,如古希臘創(chuàng)制的陪審法庭制,吸收了公眾參與法庭的審判,使得人的價值和尊嚴得實現(xiàn)。文藝復興運動拉開了歐洲近代史的序幕,科學與藝術的革命重新確立了人的價值和尊嚴,人文精神的宣揚使得自由、平等、公正的理念得確立。繼文藝復興運動之后,啟蒙運動接鍾而至,啟蒙運動的先賢們運用理性之光驅(qū)趕黑暗,自由、平等的理念深入人屯、,人的主體地位得以確立。如哲學大師康德認為,在任何時間、地點和情形中,人都是和終將是目的而非手段。以黑格爾也明確地指出,人的真正自由實現(xiàn)的首要條件是構建起人的主體性,人是自由實現(xiàn)的載體。15如果說文藝復興運動在人類的知識領域試探性地引入人的主體地位,那么啟蒙運動則使人的主體地位至少在理論領域得以確立,反映在法律領域則是;法律己經(jīng)把所有的關注點放在了人運一主體上,法律理念是人本理念在法律中的反映,主要通過人作為自主的本性、人作為其世界中的目的以及人作為他律性的本性送H種形式在法律中反映出來。以在我國,人本主義的歷史淵源是民本主義。古代社會的統(tǒng)治者們?yōu)榱司S護自身的統(tǒng)治發(fā)展出了民本主義這套統(tǒng)治哲學,"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等都是典型的代表觀點。民本主義雖然有其歷史局限性,但其一定程度上對人們主體性地位的尊重推動了歷史的發(fā)展。中國近代社會的民族、民主革命,都是在為國人主體地位的確立和自身的完善、幸福而努力的過程。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標志著人本主義在我國正式的確立。在中共第十六屆H中全會上,中國共產(chǎn)黨提出"科學發(fā)展觀"的理念,即"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xié)調(diào)、可持續(xù)的發(fā)展觀。"現(xiàn)如今,人本主義已經(jīng)成為一面旗峽,時刻引領著我國的政治、經(jīng)濟和文化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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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官釋法公眾認同的意義
"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guī)定不處罰",送是罪刑法定主義的經(jīng)典表述。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必然要求,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亦能促進罪刑法定主義的實現(xiàn)。民主主義和人權保障主義成為新時代罪刑法定主義的思想基礎。民主主義與罪刑法定主義中的形式側面——法律原則在法律維度上的要求是一致的:國家的重大事物,特別是涉及公眾生命、財產(chǎn)權限制和剝奪的事項,必須由公眾以制定法律的形式來決定,具體到刑法就是公眾"普遍對他人的行動,感到一定程度的"豈有此理"的憤怒時,就必須對他人科以刑罰。"法律一旦被制定,便由執(zhí)法機關去執(zhí)行,司法機關去適用,執(zhí)法機關的執(zhí)法和司法機關的施法都是公眾意志的實現(xiàn)過程。22可liU兌刑法規(guī)范從形式上來講體現(xiàn)是全體社會公眾的意志,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就是使形式化的公眾意志更符合公眾自身的意志。因此,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即有利于罪刑法定主義的實現(xiàn),也是罪刑法定主義的具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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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法適用中法官釋法公眾認同的現(xiàn)狀及原因分析.............11
(一)公眾對專業(yè)化的定罪量刑缺乏有效的認同.........11
1.公眾對專業(yè)化定罪的不認同.........11
2.公眾對專業(yè)化量刑的不認同.........12
(二)法官釋法缺乏有效公眾認同的原因分析.........12
1.刑法適用的專業(yè)性.........12
2.公眾意愿的非理性.........13
3.公眾意愿的不可約束性.........14
四、刑法適用中法官釋法公眾認同實現(xiàn)途徑.........16
(一)貫徹社會相當性理論.........16
1.社會相當性巧論基本原理.........16
2.社會相當性理論對法官釋法公眾認同的影響.........17
(二)倡導常識主文的釋法理念與方法.........18
1.樹立常識主義的刑法觀.........20
2.倡導客觀的目的解釋方法.........24
五結論.........27
四、刑法適用中法官釋法公眾認同實現(xiàn)途徑
(一)貫徹社會相當性理論
法益侵害說的主要缺陷在于把刑法理論設置在一個相對封閉的環(huán)境之內(nèi)從而脫離了社會現(xiàn)實。實際上法益從來都不是處在一個沒有活力、毫無實際作用以及以保持法益自身的完整狀態(tài)為己任的社會中。法益的存在狀態(tài)是時刻受到影響,不受影響和不發(fā)揮作用的法益是不存在的,一切社會生活都存在于對法益的投入與消耗之中,正如所有的生命歸根結底也同樣是對生命的消耗一樣。以可以說,公眾社會生活的實際狀態(tài)是自身的法益時刻受到來自不同領域的侵害,如果刑法將所有的侵害法益嚴重的行為都予以禁止,則無疑遏制了社會的發(fā)展和阻礙了公眾生活的正常進行。因此,刑法必須將關注重點從法益的侵害轉移到行為方式上來,刑法對法益的保護是在法益受到某種方式的行為的侵害之中進行的。某種方式的侵害行為必須是排除了社會發(fā)展和公眾生活正常進行所能容忍的行為,這種社會發(fā)展和公眾生活正常進行所能容忍的行為就是具有社會相當性的行為。后來,完全處于歷史形成的共同體生活秩序范圍之內(nèi)的行為或在歷史形成的共同體生活的社會道德秩序范圍內(nèi)實施的所有行為具有社會相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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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法官釋法是刑法適用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實現(xiàn)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有著深厚的理論基礎和重要意義,不能將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歸結為民粹主義和"民意綁架司法"的產(chǎn)物。法官釋法的公眾認同在最為根本的意義上是對刑事法治的一種完善,這個完善的過程首先要求法官在擁有話語權且主導司法進程的時候,要有一種公眾關切的情懷,就是在刑法適用過程中,法官要主動貫徹社會相當性理論、樹立常識主義的釋法理念、運用目的解釋方法和建立客觀的法律解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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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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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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