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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6-04-26 22:46

1.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概述

1.1我國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演變
高等教育的發(fā)展跟國家的經濟體制密切相關,不同的經濟體制,決定了國家高等教育的模式,而高等教育的模式又直接導致了高等學校教師的地位以及權利救濟體制。新中國建立以來至今,1978年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作為我國經濟體制的轉折點,使我國從計劃經濟時代,逐漸向市場經濟時代轉變,與此同時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的模式也在隨之逐漸的轉變,直到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頒布使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發(fā)生了質的變化即高等學校教師的任命制被改變。這里所謂教師任命制,就是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有計劃地向學校派遣教師的機制。

1.1.1任命制下我國高等學校教師的公務員身份
從古至今,我國傳統(tǒng)的教育管理體系的顯著特點就是“官師一體”即在我國,教師跟官吏具有相同的身份,這集中體現在由官府承辦的學校中。而我國第一次將教師以公職身份加以定位,則是源自民國時期的法律,以此來達到提高教師地位,切實保護教師群體利益的目的。在新中國成立之初的1949年12月,第一次全國教育會議明確提出,建設新教育特別要借助蘇聯(lián)教育建設的先進經驗,確立了學習蘇聯(lián)經驗的教育方計。"隨后在學習前蘇聯(lián)經驗的基礎之上,當時的中央人民政府通過接收、整頓和合并等方式,接管了許多原本是屬于私立學校以及由外國傳教士創(chuàng)辦的教會大學,并在1952年統(tǒng)一將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劃歸計劃管理之中,從此,我國的高等教育開始了由中央政府統(tǒng)一進行調控和經營,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辦學體制。在這種高等教育體制的基礎上,高等學校教師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領域的重要主體,被劃歸國家公務人員也就順理成章了。那時的高等學校教師任用模式是屬于行政機關的單方行政行為,不需要高等學校教師的同意就可以發(fā)生法律效力,這與當時公務員的任命制幾乎無任何差別,并且那時候高等學校本身還沒有獨立的地位,只是在教師的任命過程中起到輔助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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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國外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研究概況
作為本文研究的重點,法律地位一詞的界定顯得尤為重要。美國的《布萊克法律辭典》將“Status”解釋為:1、地位、狀態(tài)或者條件、社會地位;2、個體與團體其他成員的法律關系;3、決定個體屬于某類的權利、責任、能力和無能力,4、本質上非臨時性的也非當事人單純意志所能終止的個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這關系與第三方和國家有關"。而《中國法學大辭典:法理學卷》認為:法律地位就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上的地位,包括因權利主體在法律上所居的地位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從這兩本法律辭典的解釋看,“法律地位”是由眾多的元素組成的包括主體、法律身份、權責等等,所以它是一個復雜的名詞集合,對于該名詞的研究,需要以某種特殊的情景作為基礎,并且具備相應標準的參照物它強調特定的情境下。因此只有在一定的法律關系中,才能體現出相應的法律地位,從而形成相應的權利與義務!罢劦礁叩葘W校教師法律地位,看似是單純的法律問題,但卻是在國家干預教育的大背景下,對公權力的合理劃分問題?梢哉f從近代開始,隨著世界各國逐漸認識到教育對人類生存與發(fā)展以及國家的繁榮的意義非比尋常。世紀初,以德國為代表的眾多新興資本主義國家,在完成工業(yè)革命后,紛紛在教育領域立法,開始對教育領域進行規(guī)制。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以后,伴隨著西方各國經濟的重建和復蘇,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在促進經濟發(fā)展上的作用愈加明顯,不斷加強對教育領域的監(jiān)督和管理成為大趨勢。到目前為止,西方各發(fā)達國家己建立起完善的教育法律體系。所以,在國家的層面上,出于提高國民素質的目的,運用公權力,諸如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高等教育,提倡建立學習型社會,預示著以往將個人教育視為私人領域的傳統(tǒng)育場所在教育權的分化中也享有教育學生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并成為國家教育法調整的重要對象,F今,高等教育在世界范圍內對于經濟的發(fā)展、國家綜合實?力的提高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在這一點上世界各大經濟強國都毋庸置疑。而高等學校教師作為高等教育的重要主體,更是決定著高等教育的質量,和科研進步的速率。高等學校教師在社會上以及法律上地位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到對于高等學校教師合法權益的保護上,而高等學校教師群體對于自身所處環(huán)境的好壞,以及滿意與否,最終也會直接反映到教學質量上。觀念,已經成為過去,通俗地講,教育己經被提升到國家的層面,而不僅僅是家長的權利或者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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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國高等學校法律地位的定位

2.1我國公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的幾種不同的觀點
在我國對于高等學校的性質其實早有規(guī)定,1998年10月25日國務院頒布的《事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27規(guī)定,通過解釋事業(yè)單位所包含的對象范圍,間接將我國的高等學校劃歸了事業(yè)單位序列。而這一規(guī)定的出現也是源于我國長期以來用民法的角度來定位高等學校。并且,在我國目前的學術界也傾向于認同高等學校的事業(yè)單位法律地位28201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fā)布的《關于分類推進事業(yè)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29提出,將現有的事業(yè)單位根據社會功能的不同進行分類,細化為行政職能型事業(yè)單位、生產經營型事業(yè)單位以及公益服務型事業(yè)單位。針對行政職能型事業(yè)單位的特點,將其所擁有的行政職權與本體事業(yè)單位相剝離,并劃歸現有的行政機構,或者直接將這種類型的事業(yè)單位轉型為行政機構。對于第二類的生產經營型事業(yè)單位,為了能更好的實現其存在的價值,根據不同生產經營型事業(yè)單位的特點和經營范圍,直接將其轉型為合適類型的企業(yè),讓其回歸市場競爭,充分發(fā)掘其潛能。涉及到第三類的公益服務型事業(yè)單位,該指導意見傾向于保留其本身的事業(yè)單位屬性,并且在事業(yè)單位的基礎之上,通過政策性的調整,以及局部的改革強化其公益服務的屬性,充分發(fā)揮其服務社會的功能。在將事業(yè)單位進行分門別類劃分的基礎上,該指導意見還進一步對公益服務型事業(yè)單位進行了細化。與之前的劃分方式類似,對于公益服務型事業(yè)單位的分類,該指導意見將公益服務型事業(yè)單位細化為公益一類和公益二類,而根據該指導意見,高等學校屬于公益二類的事業(yè)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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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確立我國高等學校公法人的行政主體身份
雖然當前我國存在如上幾種觀點,但是筆者最贊同的還是要在一定程度上樹立我國高等學校公法人的行政主體地位。通過之前對域外高等學校法律地位的研究,我們已經得出了在世界上的大多數發(fā)達國家或者地區(qū),都是以公法的角度去確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尤其是在我國臺灣地區(qū),確立公立高等學校公法人的行政主體地位,公立高等學校公法人化是作為大學改革的主要內容。這一點在我國習慣用私法的角度去定位高等學校大有不同。進行高等學校公法人化改革符合世界上的教育改革潮流,結合我國的具體國情,確立高等學校的公法人地位不是不可能。既然本文將高等學校作為公法人看待,那么本文所要闡述的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問題也就會變得明朗。正因此,高等學校的教師才能作為行政相對人獲得行政法上的權利救濟。從公法角度對高等學校進行定位,是根據高等教育的本質所決定的,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和公共性,要求我們要用公法的角度去定位高等學校,這也是符合高等教育的內在邏輯的。從公法的角度定位高等學校,意義在于首先可以將公法的原則和理念引入到高等教育領域,彰顯高等教育的公益性,并能盡快確立高等教師的法律地位,為其提供更全面的保護,這一點上同樣適用于高等學校的學生。其次強化高等學校的公益目的,區(qū)別于企業(yè)等私法人,在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市場的因素越來越多的介入我國的高等教育中,用公法的角度去看高等學校,更有利于堅守住高等學校的這一片公益事業(yè)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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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法律定位......18
3.1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法律定位的意義............18
3. 2我國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發(fā)展歷程......18
3. 3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問題的揭示......19
3. 4我國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特點......21
3. 5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與其他合同的對比......24
3.6我國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性質......30
4我國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確立......30
4.1高等學校教師身份的幾個觀點......31
4. 2高等學校教師身份的法律依據......31
4. 3.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典型案例......33
4. 4確立高等學校教師公務雇員的法律地位......33

4我國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確立

高等學校教師群體是大學本身最重要的生產要素,是它榮譽的源泉"。隨著我國對高等教育的不斷重視以及對高等教育領域的一系列改革,這一點變得愈加明顯。高等學校的改革是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腳步,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各個社會領域改革的一部分。在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高等學校主體的改革,以及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改革正如火如荼地進行中,自然作為高等教育領域重要群體的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改革也是不可避免的。下文將通過對.各種學術觀點,法律相關規(guī)定,相關的典型案例,以及筆者的觀點進行闡述,嘗試確立一個適合本國國情的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

4.1高等學校教師身份的幾個觀點
素質人才可以通過聘任的方式進入高等學校,高等學校與高等學校之間的人才流動也加快了,最重要的是高等學校的聘任制改革,為高等學校與教師之間搭建起了一個平等處之的橋梁。高等學校教師的身份從授予制度轉變成了聘任制度,當然這一轉化是建立在高等學校與教師面對面,平等相待的真實意思表示基礎上的。是為了適應新形勢下市場經濟的要求,在高等教育領域的集中體現;谶@種契約關系,高等學校教師是被學校聘任的雇員,其法律身份是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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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美國當代著名的高等教育學者伯頓4?克拉克教授曾經這樣說過:“假如高等教育是私人的事,那么政府的影響可能會被剝奪;但如果高等教育是一件公共事業(yè),是由公共資金資助的,那么,政府不能不擁有某些決定權。今天,沒有任何一個國家的高等教育系統(tǒng)中沒有這種形式的權力。但是,這種權力在各國的力量是不一樣的,依據中央集權的程度和政府壟斷高等教育的程度而定!笨死私淌诘挠嘘P高等教育領域的論述,告訴我們高等教育不是單純私人的事,也不是單純國家的事,而需要雙方力量的共同作用。同時一個國家的高等教育的形式同該國的政府組織形式有著密切關系。筆者在試圖研究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時,對涉及的幾個重要領域進行了梳理和分析。我國長久以來就是一個中央集權的國家,政府對于高等教育領域始終發(fā)揮著主導作用。即使經歷了近現代的民主革命,新成立的人民民主社會主義國家倡導人民當家做主,由于長期以來對高等教育領域的認識存在偏差,政府在高等教育領域的主導作用并未減弱。新中國面對成立后被孤立包圍的不利形勢,實行改革開放后,西方越來越多的關于高等教育領域的新觀點和新模式傳入,對我國的高等教育領域產生了不小的沖擊。種種跡象表明,我國高等學校教師的法律地位這一議題十分復雜。筆者試圖通過抽絲剝繭的方式,一層一層的揭開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神秘面紗。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本文首先通過研究當下我國高等學校教師的現狀,一針見血地點明問題癥結所在,并且指出了研究該問題可能運用到的研究方法。隨后通過比較研究我國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相關數據和外國的有關模式,得出法國對于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的規(guī)定對于中國來講最具研究價值和借鑒意義。此后筆者轉過筆鋒,全程梳理了我國高等學校教師從建國之初到現在的歷史變革,給讀者一個脈絡清晰的思考環(huán)境,同時也引出了下面的章節(jié)。高等學校是是研究高等學校教師法律地位一個不可忽視的主體,所以筆者通過對于我國高等學校的法律地位的研究,確定了我國高等學校的公法人地位。隨著高等學校法律地位的明確,聯(lián)系著高等學校與教師之間的重要紐帶即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性質問題也就浮出了水面。筆者以對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的歷史沿革、特征、特性的研究作為基礎,加之與其它類型合同的比較,得出高等學校教師聘用合同是屬于行政合同類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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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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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4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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